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骆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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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骆玉生 程瑛
一、案情
2003年1月9日,从事废品收购的吴某缺少周转资金,要求蔡某以自己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当月15日,信用社工作人员到蔡某家调查房屋情况后,与吴某、蔡某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蔡某以其所有的一幢房屋予以抵押,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信用社按照借款合同贷款70000元给了吴某。之后,吴某两次仅归还了贷款利息2400.56元。2003年6月6日,蔡某因病死亡。借款期满后,信用社向吴某和蔡某的妻子孟某催要借款没有结果。2004年6月8日,信用社以吴某、孟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要求对抵押的属蔡某和孟某共有的房产予以变卖,以实现抵押权。诉讼中,孟某认为信用社明知蔡某抵押的房屋是蔡某与她的共同财产,却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处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理由是,所抵押的房屋是蔡某和孟某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这种价值比较大的生活必需品的处理,应该有夫妻双方的合意,即必须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蔡某在未征得妻子孟某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信用社,属于无权处分,故该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理由是,蔡某所抵押的房屋虽是蔡某和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要件,房屋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唯一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人”即为该房产的产权人。本案中所涉抵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蔡某,并未记载共有人孟某。蔡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信用社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该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评析
本案涉及的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抵押处理问题。在现代生活中,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房屋、汽车出售、抵押等问题会经常出现。这类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也会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不能马虎大意,应该谨慎处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蔡某一人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所抵押的该栋房屋属于蔡某与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财产性质来说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应该有共同共有人的合意。但本案的共同共有人是特殊的,即家庭成员,不是家庭外部成员的共同共有。家庭内部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登记,传统的做法是以户主的名义登记,即一般以男性家庭成员登记为常见,并不一定要登记全部共同共有人。以一家庭成员名义登记,可以视为代表了全体共同共有人。如果登记全部的共同共有人,往往使得产权不够明晰,也不利于方便交易。
另外,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以登记为要件。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唯一权属证明。本案中,所涉抵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蔡某,并未记载共有人孟某。因此,蔡某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此外,从代理的角度来说,信用社工作人员到孟某家调查房屋情况时,孟某作为蔡某的妻子理应知道丈夫将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一事,当时却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她知道丈夫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抵押属于他们共同共有的房屋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其同意丈夫蔡某的行为。蔡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抵押行为可视为代表了实际共同共有人的行为。而且,该房屋抵押合同也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所以,信用社由此而取得的抵押权是没有瑕疵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孟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信用社对案涉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吴某偿还信用社借款70000元及利息,在吴某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时,信用社有权以蔡某抵押的房屋予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孟某在信用社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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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娄”战略的实施,市政府特制订了《娄底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娄底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根据原娄底地区行署办公室1997年9月9日修订的《娄底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新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娄底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前的科技兴娄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娄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与技术市场科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直属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等奖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二、三等奖必须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授予“娄底市劳动模范”或者“娄底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又获得高一级别奖励的,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9日原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发布的《娄底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金市教综〔2004〕2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学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市教育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教育公务员队伍,使教育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管理机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应恩民任组长,许璋、吴文飞、徐灵甫、戴玲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基础教育处、职成高教处、审计监察处、教育督导处、机关党委、教育工会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栏”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信息上网等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的考核等工作。各处室对各自承担的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经党组研究决定,直属单位(学校)要建立政务(校务)公开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机构,单位的一把手任政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监督小组组长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要求党政工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全员参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1.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2.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3.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4.年度教育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5.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7.学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8.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9.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1.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证、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12.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1.教育局的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2.下列十项内容的办事依据、要求、程序、时限、经办人员及其办事结果:①大中专师范毕业生(含研究生)就业。②教师职务评审。③人事调配及教师评优、奖励。④学生评优。⑤教育经费管理。⑥教师资格认定。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复)学手续办理。⑩中小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审核。
  教育局机关内部公开事项有: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财务收支情况。3.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市委办(2004)38号《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要求,在直属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直属单位政务(校务)公开事项分为校内、校外两部分:1.校内:①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②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聘用情况。③教师职务评审、聘任。④各类先进、优秀指标的评比条件和评比结果。⑤财务收支情况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情况。⑥教职员工福利分配情况。2.校外:①学校招生政策、计划、原则,学区划分。②学生就读、转学、休学、借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③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代管费支出和社会捐资款管理使用情况。④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⑤食堂管理、财务收支情况。⑥监督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各单位(学校)要结合以上公开事项,把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违纪违诺的查处办法等修订成本单位的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报教育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能,落实办事公开服务项目。把面向群众工作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公开的政务(校务)项目要从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加以归类整理,规范操作。
  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局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对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公务员队伍和提高教育管理整体水平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思想发动,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处室和干部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丰富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时限
  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推出的各项办事公开事项,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政务(校务)公开的内容每月要及时更新,在直属单位继续实行校务公开情况月报告单制度。要丰富和创新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公开栏、发布会、小册子、电子屏幕和教育网站等,以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三)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局机关各职能处室、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订办事指南。要把机关的主要职能、各处室的职责范围及处室分布,予以公开公布,以方便群众办事。
  2.实行A、B角工作责任制度。除特殊岗位外,处室对外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度,保证业务工作不断线,提高工作效率。
  3.实行来访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工作人员外出公示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机关处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接待服务对象要做到态度和蔼、礼貌用语,解难答疑,文明服务。对群众来信,按程序及时处理。
  4.健全公文制度、来文办理制度。公文的制发、阅办等必须建立制度。急件、重要来文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登记,分发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处理。对下级的请示、报告等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考核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聘请市教育局特邀行风监督员同时兼任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为方便受理各种投诉监督,在审计监察处和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69750、2469752,并在金华教育网上设立监督投诉信箱。市教育局将各处室、各单位在推行政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表现列为对处室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的依据。对不按公开服务项目要求办事,服务态度生硬冷淡,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给予奖励。


金华市教育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