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崇廉就得从学生抓起/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34:32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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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崇廉就得从学生抓起

              杨涛  
          
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从事廉政教育是党员干部的事。但是,记者昨日从海盐县有关部门了解到,该县纪委、教育局在本周联合出台有关规定,从今年12月份开始,在全县5万余名中小学生中开展廉政教育。把“诚信崇廉”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德育教学体系,据悉,这在浙江省尚属首创。(<<现代金报>>11月17日)
  这一制度出台的背景是基于许多海盐中小学存在着为了当选班干部,模仿大人“行贿”,采用请客吃饭、送点小礼品等耍小手段拉票的现象,因而,有关部门认为从中小学就应该开展廉政教育,这样对培养学生从小就有廉洁诚信的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笔者对这一制度持赞赏的态度。如今的时代,我们正走向民主与法治,民主的思想从大人头脑传输到学生心中,并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们的行为,前不久,北京市东城区分司厅小学改选大队委时,六年级四班便决定“克隆”美国大选,一些如“票仓”、“贿选”、“倒戈”等美国大选中的专业词语,开始在六年级小学生的口中出现。然而,大江汹涌,泥沙俱下,流行于大人中的一些“贿选”的行为也被判别能力差的学生们全盘接受,选举的权利也当成了一种筹码,正在破坏学生们正在形成的民主意识。所以,清华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程文浩在首届中国深圳廉政文化论坛上演讲就表示,腐败习气已侵入低年龄阶段,反腐也要从娃娃抓起。
  然而,无论是中小学就应该开展廉政教育,还是反腐要从娃娃抓起的做法,都招致强烈的反对声。杭州市教科所副所长韩似萍认为开展廉政教育毫无意义,因为,在他们这个年龄段,拉票也好,贿选也罢,无非是希望得到同伴的认可,和社会上那些干部不廉洁完全不是一回事。因而,关键还在于被“贿选”的孩子,应该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教育他们凡事都要有自己的独立观点,不要受别人左右。还有人认为,娃娃中滋长腐败娃是成人社会环境熏出来的,娃娃们的行为方式是对成人世界的模仿和复制。成人世界治理不住的腐败是“因”,而娃娃们的模仿是“果”--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们的反腐怎能因果倒置,指望从作为“果”的娃娃们抓起呢?
  这些观点都不具很强的说服力。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学生中出现的拉票、贿选不排除是希望得到同伴的认可,但同时也是夹杂着为个人荣誉、私利的动机,也有对成人世界的模仿和复制甚至是追求成人世界中的权力感觉。而学生们判别力较低,模仿力强,如果不及时教育他们分判是非,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导向,这种模仿和复制便可能成为他们固有的行为模式,从而影响他们的一生。这就不仅仅需要“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凡事都要有自己的独立观点。”,还要教育他们贿选的危害、廉政的意义等等。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反腐败是长期而艰巨的,不可能毕其役于一功,即使我们完全承认成人世界治理不住的腐败是“因”,而娃娃们的模仿是“果”,我们也不能说等待成人世界的腐败治理好来,而放任娃娃们的腐败行为。这样也许成人世界的腐败没有治理好,也许娃娃们在没有是非善恶的教育下,长大以后更加疯狂地腐败。而且,我们说,贿选等现象的出现也并不完全是模仿成人的结果,因为,人性中本来就有趋利避害的内因,一旦有适当的土壤也会生成一些谋取私利的举措,这也要求我们在发现这种苗头时就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抑制人性中向恶的趋向。
  其次,我们承认道德的教化是有限的,制度的建设是关键。对学生开展廉政教育的作用有限,对大人开展廉政教育的作用也有限,所以,在对学生开展廉政教育的同时,谁也不能否认要加强制度建设。但是,道德的教化能起到一定程度上的思想防腐的作用,这也为古往今来的许多事实所证明,我们就不该放弃这一努力。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用包括道德教化在内的多管齐下,而道德的教化要从小抓起,如春雨润物细无声,从细微处起着手、从点滴起影响,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我们却不能因为廉政教育的作用有限就将其全盘否定,因为谁能找到一竿见影让腐败永不滋生的良方呢?
  我们赞同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度的建设和惩治腐败的行动上,反对搞“廉政秀”,特别是一些反腐败的机关本未倒置进行作秀的做法。但是,对于社会上一些为弘扬廉洁和反腐败的努力,笔者还是认为要多给予宽容和理解,我们不妨在静观其效后再来抨击也不迟。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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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 2 号

《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5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爱光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高效、充分利用,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严格按年度考核、奖惩。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具有法定效力;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将下列内容予以公告: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日期。

第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超过合理面积的,土地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计划;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用地规划审查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供1:2000的耕地开垦项目规划图和开垦耕地设计方案;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 土地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合理、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藏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地产开发机构向市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部门组织审查; (二)纳入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 (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四)符合用地规定的,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但没有条件开垦的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部门从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中确定项目,组织开垦。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者,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查法。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没有按照规定补充耕地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建委(建设交通委),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从制度上指导合同当事人防范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我们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进行了修订,组织起草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4月1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下载。

  联系人:商丽萍 赵向阳

  电话:010-58933327、58933869

  传真:010-58933913、5893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zsc/201103/P020110310412922827746.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