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实为书证/周宏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3:51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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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吸收了近年来关于鉴定结论的研究成果,对原鉴定结论规定进行了大量修改,如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规定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不出庭的罚则等。但是实践中,一些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与刑诉法所规定的鉴定意见在程序上并不相同,难以按照刑诉法规定进行操作。比如假币案件中对假币的鉴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中对伪劣商品、注册商标的鉴定,计算机犯罪案件中对电子数据的鉴定,办理毒品案件中对毒品的鉴定,办理伪造发票案件中对发票真伪的鉴定,办理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对国家秘密的鉴定,办理生产、制售假药犯罪案件中对假药的鉴定等。这些案件中的“鉴定意见”都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行政权进行的一种鉴定,法律文书中没有鉴定人签名和盖章,也没有鉴定资质的证件附卷。

如果对这些法律文书按鉴定意见来认定,那么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在鉴定意见存疑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意见需要附鉴定人资质的证书。而上述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均无法提供。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是行政机关改变文书的名称。对于申请确定、界定、鉴别、认定的物品、文书进行甄别,避免文书中出现鉴定意见的字样,因为如果是鉴定意见,就要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去执行,所以可以采用“确定书、界定书、鉴别书、认定书”等称谓来避免法律的尴尬。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出具的密级认定书,根据国家保密局《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密级鉴定,是指保密工作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应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审判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提起,对其办理的案件中涉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鉴别和认定。”第10条规定:“保密工作部门出具的密级鉴定书应当加盖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印章。”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密级的鉴定,根据相关权限,可以使用确定、鉴别或者认定书形式,而非鉴定意见形式。二是对于该“认定书”证据的归类。笔者认为,由于文书中的意见是一级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并加盖公章,以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而用书面记载的文字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归于书证,所以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针对相关物品作出判断、鉴别、确认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证明材料,符合书证的要件,应以书证对待。三是关于作出意见的主体特殊性。这一意见的主体是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明确规定只要以单位盖章确认即可。因此,这是一个国家行政意见,显然不同于按照经过司法部核准的机构,经过登记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因此,有必要改变以前认为上述认定书是鉴定意见的认识。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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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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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林业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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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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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州城乡绿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乡绿化,是指在城市、城镇、乡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本州行政区域内除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属城市、城镇绿化,以外区域属乡村绿化。

  第三条 城乡绿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加快荒山(荒坡),重点广场、重点学校,沿街、沿路、沿河渠,环县城、环乡村、环湖、环水库的造林绿化步伐,构筑以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为骨架、推进城乡绿化为依托、建设绿色通道为网络的绿化新格局。

  第四条 州、县市政府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城乡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乡绿化的宣传、指导和督促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乡村绿化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主管城市、城镇绿化工作。各级计划、林业、规划建设、环保、农业、土地、水利、交通、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村绿化工作;宣传部门应加强造林绿化、发展林业产业的科普宣传。

  第五条 城市、城镇居民、农村群众、初中以上在校学生,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年人均完成3株植树造林任务。

  城市、城镇和乡村范围内的所有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 全州城乡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和规划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所主管绿化范围制定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组织实施。重要绿化项目规划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城乡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各类绿化规划和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荒山(荒坡)绿化率在70%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两年内恢复绿化;坡度30度以上的坡耕地实现80%以上退耕还林;

  (二)坝区农田绿化:农田林网率达25%以上;

  (三)路网绿化:铁路、国道公路、高速公路、省道公路、县道及乡道公路沿线两侧分别种植1排以上行道树;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力争达30%以上;

  (五)主要沟河道、湖库塘绿化:有条件的沟道两侧要进行植树、种草绿化;河道、堤防两侧绿化带宽度为2米以上,湖库塘周围绿化带宽度为3米以上;

  (六)城市、城镇绿化:大理市城市规划区绿化覆盖率在35%以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其他建制镇、乡集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25%以上。其中: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绿化覆盖率在50%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25%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林、公益林,形成林网率在40%以上;

  (八)单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平均达到35%以上,其中:乡村中心完小以上学校绿化力争达到育人环境建设良级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城镇、乡村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分类报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在验收土建工程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园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验收绿化工程。

第九条 城市和乡村绿化分别由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城市、城镇的城市规划区绿化:城市、县城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防护绿地,市区内的山林绿地等三大类,由规划建设部门实施;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实施;其它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由镇政府负责。

  城市、城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绿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当地政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铁路的绿化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乡道公路、田间道路、公墓区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塘、江河湖干渠堤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村集体统管山、环农田和环村庄及农户房前屋后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牧场防护林网由业主负责建设,农业(畜牧)部门督促。

  城乡绿化规划区内的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和居住区,以及机场、码头内的专用绿地,由业主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绿化规划和计划,落实绿化责任单位,并通过绿化责任通知书,确认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城乡绿化规划的实施。基本农田不得用作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绿化用地。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建设单位确实无法恢复同等量绿化用地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由规划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毁林开垦。对原开垦山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还林,并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利益。

  在绿化地上进行开采砂石、取土、建造公墓等活动的,必须分别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面积和时间实施。

  第十三条 采取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式,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内,每年选择3条街或广场进行重点绿化;乡村每年选择2—3个县,每县选择1—4个乡镇进行重点绿化,积极发展林木绿化产业,推动全州城乡绿化工作。典型示范项目要按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必须先按要求进行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书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规格、质量等要求造好林,争创一流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乡绿化的投入,在城乡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把绿化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估)算。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化,主要由国家投资绿化,同时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配套”的原则,各开发单位负责搞好所开发项目区的绿化。

  在乡村的绿化,符合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优先安排建设基地并按规定给予扶持,符合国家造林发展政策的,优先安排项目并按国家扶持政策给予扶持;要把搞好绿化、改善生态与增加山区农民收入结合起来,最终扶持建设100万亩华山松、150万亩优质泡核桃、100万亩竹子基地。

  第十五条 进一步创新多方筹集绿化资金的机制,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完善各种投资造林绿化和开发模式,走生态产业化之路。

  城市绿化可以实行有偿出让部分绿化较好的活动场地的冠名权;对已建成的绿地,鼓励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养、包种包管或承包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在建或拟建的绿地、公园、广场的命名权;在规划允许范围内,吸引民营资本,按自己的设想建设森林公园、森林广场,出让公园、广场的造林绿化收益权。

  鼓励农户参与乡村绿化、种树种竹,农户在房前屋后、庭院内、自留地和非基本农田承包地、农村集体林地上自种的零星林木(竹),要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完善各种利益模式,放活集体宜林地,鼓励大户承包,地随林走、有偿转让,使育林地向承包大户集中,承包期一定50年不变,承包期内实行自主采伐,自主经营,其经营所得收入免征育林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城乡绿化的专项资金和依法收取的绿化费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投入财政性资金绿化的,绿化工程和绿化苗木必须实行公开竞标的方法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因地制宜确定植物种植结构,宜树则树、宜果则果、宜乔则乔、宜竹则竹、宜花则花、宜草则草,优先培育和种植适应性强、体现本地特色的树、果、花、草种类,积极引进能够适应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绿化植物。

  列入退耕还林、土地整理、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工程实施的绿化,苗木选择要符合项目要求。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绿化管理养护组织或配备管理养护人员,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在已有的绿化带的上下,因特殊情况需架设、铺设可能破坏绿化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其他各类管线架的,应当经规划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权所有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内部城乡绿化检查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 ﹝ 2007 ﹞ 6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8号),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的选址、布局和开办要符合《连云港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要求,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制定活禽经营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城区有经营活禽的市场,要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对现有活禽经营区域按照标准进行改造。2007年5月1日以后,活禽经营区域要达到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交易区严格分开,实行物理隔离;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市场活禽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规范活禽宰杀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市场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行溯源管理,对进入经营市场的活禽及其产品要查验检疫证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设立活禽宰杀区域,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并与销售区域相对分开,对排泄物、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要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三、加强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卫生监测和定期抽检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兽医部门要制订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
四、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市场经营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市场主办单位应明确1名管理人员负责每日了解本市场内活禽销售、屠宰加工等高暴露人员的健康情况,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市场内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兽医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开展调查,筛查可疑病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能。工商部门要加强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设置及交易环节监管,并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做好日常消毒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兽医部门要认真抓好活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以及经营、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卫生部门负责对家禽及其产品交易相关高危从业人员的卫生监测。经贸、规划、建设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城乡活禽经营市场的建设规划与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疫条件审核。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认真抓好活禽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要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