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蔡祥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19:40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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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和劳动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
法。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形企业、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工勤人员”即是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工人”编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适用劳动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也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公务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个人雇佣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实例:张某系张家口地区农民,来京打工。1997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用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600元,发生伤亡事故餐馆一概不负责任。一日张某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导致腰部、手部受伤。张某要求餐馆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工伤赔偿责任时,该餐馆老板拒绝张某的请求,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张某是农民,不能适用劳动法,并将张某解雇。后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个体餐馆老板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此案中个体餐馆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人编制的人员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有偿劳动、控制管理的特性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劳动合同关系一样受劳动法调整,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张某与个体餐馆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张某为个体餐馆提供有偿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个体餐馆的工作人员,因此其与个体餐馆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的惟一表现形式。

作者:蔡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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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杭州、厦门、深圳、黄埔、武汉、成都、长
春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及《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文件精神,规范出口加工区的海关监管设施和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制定
了《对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各关应按照《标准》做好对出口加工区的预验收工作。同时,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标准》实施情况通知出口加工区试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请其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严格按照《标准》进
行隔离设施的建设。

附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出口加工区与非出口加工区之间隔离围墙标准
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总高度不低于2.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隔离围墙的实际长度应与所报长度相符。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形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不大于0.05米。
1)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2)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3)网眼见方不大于0.06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1)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2)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3)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
2.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3.2米。
二、进出出口加工区通道设施标准
(一)进出出口加工区通道(包括临时通道):进出货车、客车、人员分道,人车分流,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卡口: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设施包括收放栏杆、活动路障、监控设备(有条件可采用电视监控系统)以及检查人员用房。
(三)验货场:进出通道出口加工区内一侧附近应设有验货物,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配有适合海关工作的验货平台。
(四)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专用通道,横宽不少于4米。
三、海关监管、办公和休息用房标准
(一)海关监管用房:通道旁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
(二)办公用房:管委会应向驻区海关提供永久性办公用房。在永久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管委会应为驻区海关提供可开展海关业务的临时办公室。
(三)休息用房:由于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实行24小时监管,管委会应向驻区海关提供休息用房。
四、海关监管配套设施
管委会应向驻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海关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二○○○年六月



2000年5月29日
环境立法经济手段的运用
------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运用

湖北 武汉大学法学院
陈 静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是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协调发展原则以及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以及我们现在运用的局限,提出引进市场机制理论,并据此而讨论适用于他国实践的一些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关键词:
协调发展原则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 市场机制 环境保护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然而在环境的立法上,主要还是行使国家的职能,加大环境的治理和预防的力度,同时适当的收取与此有关的责任人的相关费用。然而,在市场经济下,适当的经济手段也可在此此处使用,让市场来引导一定的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则、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的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上述的各项都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立法的趋势似乎不仅仅在行政方面,同时根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经济手段的介入环境立法,是环境立法的趋势。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3点,第一,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第二,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前两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体现,即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发展策划。而最后一个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环境经济的政策,进行奖励、优惠或者征收之外,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有利于其的经济或技术的措施。如何使得企业个人投入进采取这方面之中呢?这就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进行引导。环境立法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引导功能,而不是单方的一些奖励或优惠政策。根据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政策未必起到真正很有效率的作用。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贯彻,也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二,对超标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第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第四,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这个原则的贯彻和本文的命题有最重大的关系。
于此,我们得出,社会发展兼顾环境的保护是当代环境的要求,同时市场机制是引导发展趋势的最好的调节器。根据以上两个原则,对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和资源的利用是这种经济手段介入的背景。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如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的经济利益或利润所决定,另一个方面,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产物,机制失灵(又译为制度失灵)是环境资源退化和发展不可持续性的原因。在美国的法学家波斯纳创设的法律经济学中,核心概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这里的“资源”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法律权利等人为资源。我们这里可以从环境资源的角度理解引入市场机制的基础。

下面,我将根据这两个原则以市场机制的引入浅谈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我们现在采取的手段可以分为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非经济手段主要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例如政府的治理和规划。经济手段主要是奖励、惩罚、征收税务等等手段。
再者,以上谈到的经济手段都是将个人或企业的责任放在征收治理费用的角度上的,或者低效率的防止他们过渡的破坏环境。这样而来,企业需要减低他们的成本不会在环境的角度。因为无论怎样,他们对环境的负责是一样的,不存在一个可以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的空间。如果,引进一个量化的交易权的话,就有可能将环境问题与成本挂钩。例如排污交易权,即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污染排放控制。 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这样通过市场手段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社会以最低成本减少排污染物,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个环境押金的制度。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饮料等商品的同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容器或包装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根据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数量,退还消费者预先为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费者不退回其已经付过押金的容器或包装物,则其所支付的押金将不能退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市场机制。除了这两种制度之外,还存在生产和治理结合的方法。早段时间,新闻上报道了关于计算机废物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在,计算机的更新很快,同时引起了很大的计算机垃圾的问题。然而这样专业的垃圾,具有巨大的污染性,也不是一个普通人具有处理这样的垃圾的能力的。于是,美国的电脑公司引进了一种制度,即在计算机的成本中加上了之后处理的费用,用户可以将被淘汰的计算机交回购买的公司,公司进行免费的接受和专业的处理。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使用者对电脑垃圾的处理的困难,另一方面,电脑公司减低了其对计算机垃圾存在的污染责任,因为其负责了主要的处理任务,且费用方面已经加入到成本内,由消费者支付了,其实也就是节省了对环境问题的经济投入,减低了成本。同时,这样帮消费者分担了处理废物的担忧,也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增加了公司的销售额度。而在处理废物的同时,公司因为需要降低成本,不断地提升其处理废物的技术和消费以增加利润减低成本。以上公司的行为,其实在追逐其最高的利润,但是在客观上对环境的保护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社会所最需要的效果。
然后,在征收税的方面,虽然税收是我们处理环境问题的最主要经济来源。但是我们往往在税收方面很少贯彻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不同的行业对环境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贯彻公平原则,应该根据不同的影响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征收。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国家都有对环境保护税收的相关的立法。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比利时、德国、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也制定各种生态税收法,分别针对能源、三废、产品包装等征收税收。
最后,在财政上,我们可以设立更多的辅助制度来引导环境的保护。很多国家有环境保护资金的设立。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的责任基金。其中,低息贷款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方法。例如,一个对重视环境保护的企业,必定在成本上有关于环境方面的投入,因此会提高环境成本,与其追逐利润的目的相违背。若进行对其的低息贷款制度,在贷款上对其进行帮助。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奖励的行为,奖励和鼓励这种对环境的关注的企业,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设想,进行此种财政上的帮助与对一个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企业的环境治理所花费的费用相比较,节省了很多费用,符合双方的行为目的。根据波斯纳的经济法学的理论,法律的作用便是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在此处环境立法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客观上需要在环境立法上引进市场机制的理论,符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根据市场机制与环境保护的特点,我提出了一些国外实践证明可用的主要经济的手段来引导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总结下来,主要是四项主要的措施: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
第四是财政补贴制度。
以上是我对协调发展原则和利益和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的具体作用的理解。具体与社会的相关适应与和中国具体的国情特殊性相矛盾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探讨。不过,在以后,也是我值得思考的问题。


主要的资料来源:
[1] www.lib-star.com
[2] 期刊网 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经济手段(J) 蔡守秋 1998年
[3] 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M) 韩德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