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马晓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13:48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前言: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随着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案多人少矛盾的不断凸现,越来越多的人质疑和弱化巡回审判的价值和功能。

  一、我国巡回审判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客观原因  

  (一)巡回审判存在的理论基础  

  1、群众路线的体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这是由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  

  2、司法民主的体现。司法作用于民主;民主影响司法。司法的民主性是我国一贯的传统,我国司法历来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这是新中国司法制度与旧社会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 。

  3、司法效率的要求。高效司法包括审限合法、迅速及时、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审限合法要求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成本低廉是指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以最小的耗费,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效果充分则指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要以最小的投入实现自身权利。  

  司法为民的要求。党的十六大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二)巡回审判存在的客观原因  

  1、地理环境因素。我国地域特别是农村地域广阔,有些地方交通极为不便。同时,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故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必要开展巡回审判。  

  2、人员素质因素。我国虽然进行普法教育多年,但人们的法律素质仍不够高。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诉讼能力不高;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难以获得法律服务。因此,巡回审判对他们来说就显得犹为必要。  

  3、法庭设置因素。在设置人民法庭问题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现过“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4、矛盾性质因素。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政治体制向民主法治转变,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个时期,也是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人民法院通过对部分案件就地开庭,巡回审判,可以更加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新时期巡回审判的运行                                     在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司法活动中,巡回审判所担负的职责和功能空前强大。目前我国大多基层法院都实行了巡回审判,做法和形式上各有千秋,但实质基本一致。 

  (一)重在法庭  

  巡回审判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庭。由基层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审判点,是人民法院当前实现巡回审判的主要做法。对设立的巡回审判点应由基层人民法庭实施日常管理,并辅以上级部门的指导。

  (二)点面结合  

  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在此基础上再辅以其他巡回办案方式,实现巡回审判的点面结合,是当前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主要方式 。法院在尽可能节约经费的情况下,形成以固定审判点为主,并辐射到所辖各村、社区流动审判点为辅、点面结合的工作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立审并行  

  对民事诉讼案件,本着“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立案、审理均可用于巡回审判。法庭工作人员在固定的时间内到巡回审判点办公,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  

  (四)就地办案  

  所谓“就地”,是指巡回审判点、当事人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近年来人口流动、交往范围越来越大等因素,法院固定一个审判地点已越来越不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到巡回审判点进行审理,或者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进行审理,成为巡回审判最主要的形式。 

  (五)多元调解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尽量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以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中,往往同当地司法所、基层组织、当事人的关系人等联合起来,形成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促使矛盾化解。

  (六)加大速裁  

  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是推行巡回审判的目的之一,故在巡回审判中一般采取速裁的方式来及时化解纠纷,息诉止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6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各级政府都要关心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5〕18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
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这方面的工作。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他们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调动他们投身“九五”建设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
要意义。为此,各级劳动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在元旦、春节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掌握其总体状况及具体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落实有关解困政策,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民政救济标准。
二、抓紧落实困难企业职工元旦、春节期间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并做好发放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贯彻“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座谈会”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已规定的各项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政策。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督促有条件开立工资预留户的
企业,尽快开立工资预留户;对企业自身确实无法筹集生活费的,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实行地方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三家抬”办法;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职工,经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给救济金。在已
建立“扶困基金”和“送温暖工程基金”的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其与按现行政策落实的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这两项基金在元旦、春节期间及时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开展生产自救方面的作用。在尚未建立“扶困基金”的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扶困基金”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按时、按标准支付离退休金;因企业特别困难或濒临破产、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缓缴措施,元旦
、春节期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困难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其离退休人员平稳度过元旦、春节。
四、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当前,要着力抓好组织劳务协作、以工代赈、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生产自救活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想方设法“牵线搭桥”,为困难企业职工开
展生产自救活动提供帮助和扶持。困难企业的领导要振奋精神,坚守工作岗位,与职工同甘共苦,发动和带领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妥善安排元旦、春节前后的生产和元旦、春节期间的职工生活。
五、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送温暖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慰问团组,开展慰问活动。深入了解困难企业和职工家庭的困难,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企业职工家里,同时将国家解困工作的政策和
措施直接传达到职工,使他们看到解困的希望,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
六、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及时发现不安定隐患,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监察,切实保障困难企业中仍维持正常工作的职工,其所得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元旦、春节期间出现的集体劳
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按照“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的原则从速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请各地于1996年3月10日前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5年11月29日

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77号




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环保部门申报并经审批的一期、二期工程,处于同一生产场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相同的公用设施,环保部门应将其作为一个排污者核定其排污量。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