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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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促进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所作的专业规划。城市消防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消防建设的依据。城市消防建设应在城市消防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消防规划的实施。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消防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消防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市、镇的城市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所在地的镇的消防规划。编制费用在同级财政中列支。
第八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编制、修订。已编制城市规划但尚未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应补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同时对城市消防作出具体规划。
未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报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符合城市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在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消防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选择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确保城市安全。
前款规定场所的原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编制、修订城市消防规划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承担编制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承担编制设市城市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承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第十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由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设区的市的消防规划评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持,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省公安消防机构和省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他城市的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由该城市人民政府主持,由其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
和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城市消防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对消防规划作修订的,应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调整方案进行评审,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批和备案;作局部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消防规划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消防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按消防规划同步建设消防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将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计划,履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职责。
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消防基础设施的维修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必须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已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在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限期内加以解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消防设计图纸不报经审核即用于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侵占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非经营性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城市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的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机关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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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是一个纯种的客观要件要素吗?

欧锦雄


  有一些犯罪的法定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对这些犯罪而言,法定因果关系是否可以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一个要件呢?这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定因果关系模式的情况。在后文里将论述到,法定的刑法因果关系模式表现为:法定危害行为起决定性作用或者密切的、重要的非决定性作用引起法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因果联系。而主观罪过内容对“决定性作用”或者“密切的、重要的非决定性作用”的认定是否具有影响呢?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将有助于科学地确立法定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里的地位。
  笔者认为,由于危害行为是在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因此,主观罪过内容对“决定性作用”或“密切的、重要的非决定性作用”的认定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分析几种突出的情形:
1. 行为人故意借助的其他力量对危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形

在这一情形下,孤立地看是被借助的力量对危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但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借助心态,将被借助的力量和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一起而成为一个行为整体,因而,在这一情形下,是一个行为整体对危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在这里,主观故意对“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具有相当的影响。
2. 行为人故意胁迫他人跳楼或以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自杀的情形
行为人故意胁迫他人跳楼或以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自杀时,主观故意对“决定性作用”的认定起非常大的作用。例如,甲持刀到乙在三楼的住所,欲报复乙,他持刀入房胁迫、追砍乙,乙被迫从窗口跳楼。当时,甲对乙可能跳楼致死的结果持放任心态或希望心态。在这里,孤立地看,乙的跳楼行为对乙的死亡危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但是,甲胁迫、追砍的故意对乙跳楼致死的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认定,具有非常大的作用。在这一情形下,甲胁迫、追砍行为和乙的跳楼行为形成一个行为整体对危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此外,强迫他人自杀案件也类似这一情形。
3. 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
在共同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里,各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能联结为一个行为整体,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起决定性作用,是因为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起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定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里或在犯罪既遂构成里并不是一个纯种的客观要件,它是蕴含主观内容的要件,将其归类到犯罪客观要件并不合适。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但是,这四个要件是由什么将它们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呢?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将因果关系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说,因果关系是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并列的第五个独立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四个要件是在因果关系作用下有机组合在一起的。

(节选自《刑法的辩护与批判》,欧锦雄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题目为摘录时增加。作者:欧锦雄,刑法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关于印发《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印发《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疫苗类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临床研究报告的格式,我司组织制定了《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试行),现予下发,请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



  一、I期临床试验

  1.首篇(包括封面、目录、研究摘要略表等)

  2.引言

  3.试验目的

  4.试验管理

  5.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6.对试验设计的考虑

  7.受试者选择(入选标准、年龄、性别、民族、体重、体格检查、排除标准、例数)

  8.受试药物(名称、剂型、来源、批号、规格、有效期、保存条件)

  9.给药途径(包括给药途径的确定依据)

  10.剂量设置(初试剂量、最大试验剂量、剂量分组)及确定依据

  11.试验过程/试验步骤

  12.观察指标(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观察表

  13.数据质量保证

  14.统计处理方案

  15.试验进行中的修改

  16.试验结果及分析(受试者一般状况及分析,各剂量组间可比性分析、各项观察 指标的结果、数据处理与分析、发生的不良事件的观察及分析)

  17.结论

  18.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19.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0.附件(1、2、3、4、5、7、9、11、12、13)



  二、II/III 期临床试验的报告格式

  1.首篇

  2.引言

  3.试验目的

  4.试验管理

  5.试验设计及试验过程

  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2)对试验设计及对照组选择的考虑

  3)适应症范围及确定依据

  4)受试者选择(诊断标准及确定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剔除标准、样本量及确定依据)

  5)分组方法

  6)试验药物(包括受试药、对照药的名称、剂型、来源、批号、规格、有效期、保存条件)

  7)给药方案及确定依据(包括剂量及其确定依据、给药途径、方式和给药时间安排等)

  8)试验步骤(包括访视计划)

  9)观察指标与观察时间(包括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安全性指标)

  10)疗效评定标准

  11)数据质量保证

  12)统计处理方案

  13)试验进行中的修改和期中分析

  6.试验结果

  1)受试者分配、脱落及剔除情况描述

  2)试验方案的偏离

  3)受试者人口学、基线情况及可比性分析

  4)依从性分析

  5)合并用药结果及分析

  6)疗效分析(主要疗效和次要结果及分析、疗效评定)和疗效小结

  7)安全性分析(用药程度分析、全部不良事件的描述和分析、严重和重要不良事件的描述和分析、与安全性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和体格检查结果分析)和安全性小结

  7.试验的讨论和结论

  8.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9.临床参加单位的各中心的小结

  10.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11.附件(1、2、3、4、5、6、7、8、9、11、12、13)



  三、附件

  1.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2.向受试者介绍的研究信息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

  3.临床研究单位情况及资格,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资格、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

  4.临床试验研究方案、方案的修改内容及伦理委员会对修改内容的

批准件

  5.病例报告表(CRF)样本

  6.总随机表

  7.试验用药物检验报告书及试制记录(包括安慰剂)

  8.阳性对照药的说明书,受试药(如为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

  9.试验药物包括多个批号时,每个受试者使用的药物批号登记表

  10.严重不良事件及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的病例报告

  11.统计分析报告

  12.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小结表

  13.临床研究主要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样表

  1.研究报告封面标题样本

  研究名称:研究编号:

  受试药物通用名:

  药品注册申请人:(盖章)

  研究开始日期:研究完成日期:

  主要研究者:(签名)

  研究负责单位:(盖章)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e-mail、通信地址):

  报告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研究报告摘要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