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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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长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
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支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购房信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自筹资金不足时,由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具备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借款人应先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向借款人承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期限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由市房改办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借款人持中心的贷款承诺书,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
房商业性贷款,同时按商业银行规定提供资料,经商业银行审定后,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实行统一发放,分户管理。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设立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两种帐户核算。
第五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商业银行、借款人合签《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住房借款(人民币)合同》;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借款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
第六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审贷限额和借款人单位的总额度。政策性贷款对商业性贷款比例不得高于1∶1。
第七条 担保的设定。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以该笔组合贷款所购房屋作抵押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其贷款的担保方式符合《担保法》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以及商业银行的要求。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其具体手续可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期限应当一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足额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根据借款人的书面委托,原则上将贷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按额度比例按月归还本息,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同时偿还。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每月收到贷款本息后,按约定的时间将其中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用转帐的方式划转到中心公积金存款专户和结息户。
第十三条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中心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或者按规定对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与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关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或质物相关的税和费;
三、归还组合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所得价款不足应还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中心有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超过上述三项部分,按《担保法》规定处置。在组合贷款不能正常收回的情况下,其贷款清收费用由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贷款份额分别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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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颐和园、圆明园地区的良好景观, 维护本市古都风貌,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颐和园、圆明园地区, 系指玉泉山( 静明园) 、颐和园、圆明园、燕园( 燕京大学未明湖区) 、清华园及其周围的街区。
第三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内的下列地带, 按照《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地带管理规定》中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
一、玉泉山东路规划道路以东、以北50米范围以内;
二、颐和园北路与香山路之间的京密水渠西规划河道隔离带以西50米范围以内; 东规划河道隔离带以东, 颐和园北路东段、香山路及其北延线( 中央党校北围墙至圆明园西路段) 规划道路以东、以北各50米范围以内;
三、圆明园西南角( 一亩园) 地区和颐和园路与西苑中路之间;
四、颐和园路( 万泉河路道路隔离带至清华园西路西口段) 规划道路以南50米范围以内;
五、清华园西路( 北京大学东围墙至清华南路段) 规划道路以南50米范围以内;
六、圆明园东路南段规划道路与清华大学留学生宿舍东围墙南北延线之间;
七、圆明园东路( 清华大学北围墙以北至公路环段) 规划道路以东25米范围以内。
第四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和翻建工程, 严格遵守《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建筑内容、布局和规模, 符合城市规划; 建筑体量、高度、材料和色彩, 与环境相协调。新建建筑, 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必须采用中国传统形式; 在三、四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具有中
国传统风格。
二、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 挑顶大修、装修门墙等项目, 应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三、道路两侧的重点景观, 包括玉泉山、颐和园、圆明园和燕园的围墙、大门、影壁、牌楼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以及中央党校分院、蔚秀园的围墙, 必须严格保护。




四、新建工程应当按高标准增加绿地面积; 原有的河湖绿地、绿化景观, 必须保留, 已被破坏的要结合建设恢复原貌。
第五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非规划建设用地内, 不得进行新建筑工程。原有建筑进行翻建时, 必须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和门墙装修, 必须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责令停工, 按违法建设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城市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城市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今年以来,据一些部队领导机关和某些家居城市新近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反映,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后,他们未随军的家属生活困难得不到切实的解决。而当地民政部门则说,根据一九六三年全国省、市、自治区民政局长会议文件《进一步加强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优待补助工
作》的规定,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凡家中有人在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他们的生活困难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可是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一般对职工家属虽有定期补助的规定,但能够享受补助的条件较严,标准也低。以致家庭有困难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
保障。不少家属因此到部队上访,甚至住下来不走,要求给予长期补助。
为了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今后对于居住城市直系亲属中有人在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因为工资收入较少,生活经常发生困难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都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不再由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去解决他们的长期生活困难。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是:(1)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 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2)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家居城镇、农村非农业人口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也按本通知办理。
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在现有的优抚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不另增拨预算。



197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