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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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九年五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
           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用票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对地税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发售、监督管理等实施行政执法。第三条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在发票管理中有权以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名义对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第四条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实施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五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本溪市地税发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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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审核工作受理的条件、程序等文件和规定,应及时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红盾信息网”及办公接待场所进行公示。

第三条 市场规范管理司重要商品市场管理处负责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备案的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及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汽车经销商申请备案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

1、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2、该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外观中文标识

3、与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签定的授权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

(五)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样本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口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除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品牌汽车进口的证明。

二、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三)售后服务措施(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出更正意见;不予受理申请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备案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材料。

第六条 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坚持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书面审查主要是审查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内容的条件和要求;实地核查是指总局委托相关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市场规范管理司可直接派人会同相关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对每份申请材料应指定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复审;处长三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副司长审核。

第八条 经分管副司长同意后,提交司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第九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由司长签字报总局领导批准。准予备案的,应及时发文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第十条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做到热情接待,按规定办事。不得越权审批、以权谋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规范管理司及时报告总局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1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等费用的资助。
  第三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重点支持、择优资助、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第一申请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五条 资助范围
  1.通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申请费及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
  2.通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登记费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
  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
  4.提交PCT国际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5.以《巴黎公约》方式向外国提交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6.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和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的专项资助及大连市专利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的奖励;
  7.用于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 资助条件
  1.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以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申请人地址为本市(以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文件请求书和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
  2.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或PCT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的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申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实施后对地方经济发展能够产生很好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对于提交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500元;
  2.对于发明专利提交PCT国际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每项资助5000元;
  3.对于发明专利提交PCT国际申请已经进入国家阶段,每项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国家或地区每项资助5000元;
  4.通过《巴黎公约》方式向外国提交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0元;
  5.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和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给予专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资助200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登记费每件资助1000元;
  7.对被评选为大连市专利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的奖励额度不超过专利资助经费总额的5%。
  第八条 资助请求人
  资助请求人应当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受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委托办理资助手续的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并由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全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资助工作。
  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15日至30日和10月15日至30日期间的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该申请表可通过大连市科技信息网(网址:www.dlinfo.gov.cn)下载;
  2.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请求书或申请表的第1页;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申请费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的正式发票及代理机构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4.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5.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国家批准的涉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助评审
  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统一规定资助资金的具体发放时间和地点,由申请人本人领取。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资助,已资助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服务机构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依法在大连市注册设立从事专利事务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大连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大知发〔200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