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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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201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

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毒品犯罪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依法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不断健全禁毒综合治理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禁毒斗争形势的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今年2月22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印发了《2010年全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对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以审判为中心大力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对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切实贯彻好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加大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力度,现就人民法院2010年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对严重毒品犯罪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坚持的政策。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缴获毒品的数量同比均明显上升,并侦破了一大批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今年年初,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禁毒严打整治行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鉴于此,为形成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禁毒形势的持续好转,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毒品案件收案数可能增加的形势,合理配置审判力量,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审快结,避免案件积压。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更要做到快审快结,始终保持对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

在政策把握上,要按照我院今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同时,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

二、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

开展毒品案件审判调研和指导,是提高毒品案件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法院,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和调研工作,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一直保持主动。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审判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地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和特点,特别是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继续加强调研工作,努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二审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统一辖区内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对于毒品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特别注重发挥好“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作用,严格程序,提高标准,对于证据搜集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侦查、起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把发现的案件质量方面的问题尽早解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第一审审理程序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毒品案件,相关法院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不断提高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禁毒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要特别注重针对毒品案件高发的形势,利用审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契机,采取直播庭审、公开宣判、印发布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效果。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禁毒重点和审判动态,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毒品犯罪审判宣传活动,有计划地使全年集中宣传活动有序衔接,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把宣传禁毒法作为禁毒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宣传主题,采取制作宣传版面上街头、入社区、进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有关纪念日等重点时段进行宣传,特别要做好“6·1”禁毒法实施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和“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工作。要把青少年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采取组织大、中、小学生旁听庭审,进学校举办法制讲座,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者校外辅导员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力度,使他们更加形象地认清毒品危害,更加自觉地远离、抵制毒品。

在做好上述禁毒宣传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要注重采取其他综合治理措施。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也使社会广大公众受到直观教育,更好地发挥刑罚对犯罪一般预防的作用。对于罪行较轻或者主观恶性较小,被依法从宽处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采取回访、帮教等措施,配合刑罚执行部门进行教育、改造,以减少再犯。对于制造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犯罪和妇女、未成年人参与运输毒品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司法建议,协助做好防范工作。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禁毒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和新做法,不断增强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禁毒综合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事实证明,毒品泛滥往往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犯罪多发、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受境内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始终较为严峻,重大毒品犯罪仍时有发生,禁毒综合治理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围绕案件审判进一步做好各项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禁毒综合治理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常态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在工作方法上不断下功夫,力争有所创新,确保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更大成效。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毒品案件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中探索出的新形式、新做法,要认真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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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1日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2010年11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一、下列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1、《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2、《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3、《湖北省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4、《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5、《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6、《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7、《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8、《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9、《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0、《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1、《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3、《湖北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5、《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6、《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7、《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8、《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9、《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1、《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3、《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5、《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6、《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2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9、《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0、《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31、《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32、《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33、《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34、《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35、《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3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38、《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39、《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40、《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42、《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4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4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46、《省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47、《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48、《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49、《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50、《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52、《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53、《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54、《湖北省民兵士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56、《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57、《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8、《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59、《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6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61、《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62、《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6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64、《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65、《湖北省国安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66、《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67、《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68、《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69、《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70、《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72、《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73、《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74、《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75、《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76、《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77、《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78、《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79、《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8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81、《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82、《湖北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83、《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8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85、《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86、《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87、《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88、《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89、《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90、《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9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92、《湖北省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93、《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9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95、《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96、《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97、《湖北省锅炉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98、《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99、《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100、《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01、《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102、《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0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10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05、《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10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107、《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108、《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109、《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10、《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111、《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112、《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113、《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1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15、《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116、《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117、《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118、《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119、《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12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2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122、《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12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12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25、《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126、《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12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128、《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129、《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130、《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131、《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132、《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3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13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13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136、《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37、《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138、《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3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40、《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141、《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142、《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14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144、《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145、《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146、《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147、《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148、《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149、《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15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151、《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152、《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153、《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154、《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155、《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156、《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157、《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158、《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59、《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160、《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161、《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162、《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163、《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164、《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165、《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166、《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167、《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168、《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169、《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7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11号)

  17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172、《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17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174、《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175、《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176、《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177、《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178、《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17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180、《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81、《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182、《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183、《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184、《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185、《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186、《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187、《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188、《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189、《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19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19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19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19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二、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2、《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3、《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4、《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5、《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建设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6、《湖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7、《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8、《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9、《湖北省三资私营个体从业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10、《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11、《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12、《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13、《湖北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14、《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15、《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16、《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17、《湖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18、《湖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9、《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20、《湖北省环境计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21、《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2、《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23、《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4、《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5、《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三、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四十四条

  2、《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三十一条

  3、《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四十九条

  4、《湖北省加强对灭鼠药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条

  5、《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八条

  6、《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十一条

  7、《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三十六条

  8、《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四十七条

  9、《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四、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六十条

  2、《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

  3、《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

  五、对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作出修改

  1、将《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项删除。

  2、将《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中的“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商务主管部门”。

  3、在《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接收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将该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发挥冶金工业整体优势,促进我省冶金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冶金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辖区内冶金工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等进行的宏观管理和按冶金产品实行的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下列冶金产品属于冶金工业行业管理范围:
  (一)黑色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矿产品,贵金属(不包括金,下同)矿产品,稀有金属矿产品。
  (二)铁、钢、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制品,贵金属冶炼制品,稀有金属冶炼制品,焦炭。
  (三)钢材(含焊管),铸铁管、钢丝绳、钢纤维、钢棉等金属制品,有色金属压延制品,冶金耐火材料制品(硅线石制品除外),冶金碳素制品(天然碳素制品除外)。
  生产前款所列冶金产品的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以下简称冶金企业),应当接受冶金工业行业管理。


  第四条 省冶金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冶金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冶金工业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本地区冶金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冶金行业管理部门)。
  各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冶金工业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服务。对国家部、总公司在我省的直属冶金企业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部、总公司授权范围进行。


  第五条 冶金工业行业管理不改变冶金企业的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财政管理渠道,不干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促进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其他冶金企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和维护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靠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冶金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冶金工业行业管理。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冶金工业行业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省冶金工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编制全省冶金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冶金工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指导冶金工业体制改革,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第十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冶金工业企业管理工作,分管冶金工业行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国内外冶金技术经济信息的汇集、传递和反馈,引导企业正确进行生产经营决策。


  第十一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沟通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完成政府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冶金工业的各类检测监督机构,为冶金工业生产建设服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冶金工业行业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应当在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承担专项任务,为全行业服务。

第三章 权限





  第十三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本地区的冶金工业生产能力,统筹冶金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冶金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冶金工业的产业政策为依据,编制本部门冶金产品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同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上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计划、经济、科技、体制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劳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涉及冶金工业的各项经济政策时,应当征求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冶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年度建议计划,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平衡、编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开办治金企业,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前,须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冶金企业的关闭、停产、合并、兼并、分立以及组建各种类型的经济联合体,须经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冶金矿山企业的开办和关闭,还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冶金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的冶金企业和冶金产品评审活动,须向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权限进行初审、推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申请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检查、评审时,应当吸收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对冶金产品的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的企业,有权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对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有权按程序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配合物价部门管理冶金产品出厂价格。


  第二十一条 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直接供应的计划内物资的分配工作。地方政府指令性上调计划内的冶金产品,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供货。


  第二十二条 冶金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须经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的冶金产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出口创汇、科研等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月、季、年度报表,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须报同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并抄报上一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对于严重影响冶金工业行业管理,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涉及对行政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辖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