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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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8〕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发展改革局(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我省招标师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承担;考试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由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请确定。

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方法待部委确定后,另文通知。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启动时间待定,考点设于广州市。今后有关考试具体消息可留意广东省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的通告。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 事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 Tender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七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 符合《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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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省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更加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是延安市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也是延安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担保平台,专门为我市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市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财政投资;
  2、列入财政预算的资本金扩充资金;
  3、政府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
  4、担保费收入;
  5、资本金存款利息收入;
  6、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
  7、吸纳的社会资金和其它资金。
  第三章 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导向原则。以市政府产业发展政策为导向,对列入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储备、推荐的项目和科技含量较高的创新项目优先支持。
  第五条 效益优先原则。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 风险安全原则。对项目的风险程度较低,安全性高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优先支持。
  第七条 限制淘汰原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政府限制发展、淘汰落后的项目或借款人信用低下的项目,不予担保支持。
  第四章 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担保的对象
  市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在延安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九条 担保的条件
  1、在延安市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经过当年年检;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经过当年年检;
  3、在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
  4、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且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必须的经营资金;资产负债比例合理,一般以不超60%为界定点(不同行业中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各不相同,其中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为50%左右,加工业为65%左右,商贸业为80%左右);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5、在市担保公司累计担保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6、申请担保额不超过本申请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有效净资产指净资产中扣除存货、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以及担保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7、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
  8、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企业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且盈利;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上年度的经营净现金流为正值;
  9、能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第五章 担保的种类
  第十条 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融资担保。
  第十一条 延安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担保,包括短期银行贷款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其他低风险担保业务,包括银行信用证、汇票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诉讼内保全担保、流通业资金结算担保、工程招投标保证金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机械设备购买结算担保等。
  第六章 担保的范围
  第十三条 市担保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市内外各银行建立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合理分担风险,明确风险损失承担比例或实行贷款本金比例担保。
  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合作,市担保公司对开发银行形成的实际贷款损失额的50%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市担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可以比照与开发银行的合作协议签订。
  第七章 担保额度、期限及收费
  第十六条 为单个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一般不超过99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信用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担保收费: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件:“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执行。
  第八章 担保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提出融资担保申请,需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和相应的报表附注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4、近两年及最近一个月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贷款卡及密码,基本开户行、帐号;
  6、注册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7、企业最新的章程,大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8、法人代表、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9、申保贷款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10、抵押反担保资料(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11、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声明书);
  12、信用反担保,须提供法人和自然人名单;
  13、申保时,客户的债权人名单和所借款项的额度、期限、利率及对应的抵押情况;
  14、企业或有事项说明。
  市担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客户是否提供其他资料。
  第九章 担保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融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市城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借款的平台,市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延安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由延安市金融合作办受理登记。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贷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市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后,将资料移交市担保公司。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公司收到资料后,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市担保公司牵头,商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等单位对企业实地考察,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1、市担保公司按照公司制订的《担保项目评审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以下简称: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属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在组织专业评审的同时,将企业申请上报开发银行进行预审,结合预审情况,上报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
  2、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由市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对通过市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银行按程序审定给予贷款的项目,由市担保公司通知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出具借款申请。对贷款银行或市审贷委员会审查不予贷款的项目,由市担保公司通知企业,说明理由,退还申报资料,贷款担保申请终止。
  3、贷款银行审定通过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市担保公司、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贷款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⑴贷款企业委托相关职能机构,对反担保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⑵贷款银行和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市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市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对反担保资产进行登记。
  4、银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市担保公司、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贷款银行和企业按照有关提放款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必须向市担保公司提供确实、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市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具体按《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信用反担保:延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授信的AA以上信用度的企业可以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反担保: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七条 质押反担保:
  质押反担保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的代位清偿
  第二十八条 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贷款银行已配合市担保公司依法追讨并取得执行名义,贷款银行可向市担保公司申请代位清偿。经市担保公司确认后,从担保资金中代偿支付。
  第二十九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到期后,借款的中小企业发生支付困难,由市担保公司直接向城投公司支付该借款项目应归还的开行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担保贷款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仍应协助市担保公司继续进行追讨,收回的资金弥补担保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担保公司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限额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章 担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 委托保证合同》 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借款合同》 的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市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贷款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的,市担保公司有权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但需事先向贷款银行提出,并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应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章 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五条 激励机制:对于市担保公司担保的所有借款项目,市担保公司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以计算分值登记。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市担保公司可以放宽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的限制,或允许企业以自身和第三方信用进行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 制约机制:对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拖欠支付贷款利息,不配合贷款银行和市担保公司对贷款管理的企业,市担保公司有权终止该企业的后续贷款担保申请。市担保公司有权通过延安市人民银行系统网站发布该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有权在市内媒体上发布贷款催收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如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在贷款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根据需要补充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闻
出版局及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公安局:
为适应“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解决目前各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光盘生产源无法识别的问题,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安部组建了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目前,鉴定中心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完毕,所开发研制
的光盘生产源识别方法已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派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鉴定,具备了行政、司法鉴定能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和内容
鉴定中心负责对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所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生产企业。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提出鉴定申请的,鉴定中心也可以进行上述鉴定。
二、鉴定程序
办案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司法鉴定的,应持有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公函;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办案需要鉴定的,由当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委托鉴定公函。
企事业单位需要鉴定的,由本单位向鉴定中心出具委托鉴定公函。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立即组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30天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见附件),并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
委托鉴定可通过寄递方式提出。
三、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四、鉴定的法律效力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
公光盘鉴定〔 〕 号
一、送检单位:
二、送检人:
三、送检时间:
四、简要案情:
五、送检物证材料:
六、鉴定要求:
七、检验记录:
八、鉴定结论:
鉴定人:
年 月 日



200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