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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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200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 造成了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于2008年6月5日专门研究部署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灾区人民之所想、急灾区人民之所急,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依法做好灾区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灾区人民法院一定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支持当地政府把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各种类型民事纠纷中的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做好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灾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项工作,对于在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人民法院要从法律的角度主动研究,主动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特别是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的纠纷解决体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三、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于灾民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于目前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管辖问题上,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对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应认真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

  四、当事人因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五、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对因灾区输出农民工返乡参加抗震救灾,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慎重处理。

  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有关法院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带来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可以放宽举证期限,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为灾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要加大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力度,保证灾区群众不因缴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打官司。

  六、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七、灾区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民事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注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的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有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出谋划策。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地震灾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房地产、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等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受理或者审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关情况、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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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设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证监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基金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所报《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行方
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三、同意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20%。
四、基金的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0.6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3%,自基金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须持有0.3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1.5%,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
按其发起时认购的比例分别持有。其余19.4亿份基金单位面社会公开发行。
五、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为15年。
六、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3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七、同意基金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分段配号”的方式发行。
八、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30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招募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九、同意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发行协调人,具体负责基金发行的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金的发行工作,保证基金的顺利发行。
十、发行过程中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归基金所有。
十一、基金的发行费用为每份基金单位0.01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基金设立和发行过程中的上网发行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发行协调费、文件制作费等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上述费用经基金托管人核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基金发行和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我会。
十三、同意基金托管人以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十四、同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的申请。
十五、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发行和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



1999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至十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在访问期间举行的高层会见与会谈中,双方讨论了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各领域合作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强调推动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认为两国解决历史遗留边界问题取得的显著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申恪守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和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的各项内容;

  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互利合作的发展感到满意,并决心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保持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

  二、双方对此次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给予高度评价,并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塔国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精神,就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继续进行谈判,以尽早圆满解决。

  双方同意,在边界问题彻底解决前维持边界现状。

  三、双方将充分利用地缘优势扩大和深化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包括边境地区间、省州间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鼓励和支持两国公司和企业建立直接联系。两国政府将为此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

  双方将加强两国政府间经贸混委会协调经贸合作的作用,切实有效地落实已签署的双边经贸协议,及时解决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双方将进一步发展运输领域的合作,采取必要措施,相互为客货运输提供便利,相信双方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

  双方将探讨共同修建库里亚布??阔勒买公路个别路段或该路辅助设施的可能性。

  五、双方重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以及国际恐怖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另一方的分裂活动。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偷运武器等跨国犯罪行为方面加强合作。

  六、双方将继续打击本地区日益频繁的毒品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活动。为此,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合作,并相信两国就此问题签署的双边文件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继续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维护国内稳定和实现民族和解所做的努力。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澳门即将回归中国表示欢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致力于国家统一的政治努力,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八、双方对上海和莫斯科协定参加国元首比什凯克会晤表示欢迎,认为该会晤是协定参加国为加强在欧亚地区的相互信任与理解所采取的又一共同步骤。

  九、双方对阿富汗武装对抗升级表示关切,强调?6+2?成员国的努力具有重要意义,主张为和平解决阿富汗冲突而继续努力。

  十、双方主张,在国际事务中应信守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互分歧与争端的原则;反对在国际关系中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护联合国在处理国际及地区事务中的权威作用。

  双方愿意在国际事务中加强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十一、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塔吉克斯坦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 泽 民                   阿·阿卡耶夫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于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