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防城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3:43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防城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防城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防城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防城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防城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组织办理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有工作(用人)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城镇户口的优抚对象没有工作(用人)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农村户口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退伍军人(简称为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四)病故军人遗属;
(五)红军失散人员;
(六)在乡复员军人;
(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八)参战退役人员。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民发〔2007〕5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经审核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帮助筹资参保。
第七条 城镇户口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和经审核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帮助筹资参保。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并列入个人帐户,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对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农村户口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并列入个人帐户,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对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门诊医药费补助标准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240元;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60元。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条 优抚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或者得到规定的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段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限额。
(二)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旧伤复发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
(二)医疗器械设备检查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三)住院床位费用减免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必须持本人相关医疗证件按照本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四)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六)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缴费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具体身份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许霆案件尘埃未定——答吉林大学人人人

龙城飞将


  题记:网友“吉林大学人人人”在我的博客上留言,就许霆案件对我提出不同意见。有兴致的朋友可以阅读他在我博客上的留言(http://space.sina.com.cn/wall/mywall.php?uid=1430985877#leaveword)。在此仅就该网友留言中的一些话语作一简单答复,关于对许霆案件具体的意见,待我得到该网友全面具体的意见后再作回复,同时也会将其意见发表出来。

  吉林大学人人人:
  你好。
  你与我观点可能不同,但我们可能成为好朋友。通过这种方式,已经有几位批评我的人,包括我的博士同学,仔细读过我的文章,了解我的观点后,成了我的朋友。
  对我的言辞方式,请不要顾虑。我其实没有因为你的话语唐突或激烈而生气。更有甚者,昨天我偶然上了百度吧的许霆吧,发现有一个仁兄,简直是在对我进行辱骂!我相信他属于中国的“精英类”,也估计到他可能是说服不了我,心里着急,才使出辱骂的下策。这些都不值得我生气。相反,我很欢迎你这种愿意讨论问题的批评。因为中国的学术界目前被权威们把持,没有人真正搞学术讨论。尤其许多权威,实质上是怕讨论,或不愿意讨论的。因为一旦他与我们讨论多了,权威们的神秘性就揭穿了。我读过一些书,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与文化等,约两、三千本书吧,家有藏书近7000册。读书之后的情况就是,我更喜欢大道至简,更愿意用最简单的语言说给不懂这个专业的人,让他们能够听懂,觉得你有道理。我觉得,这才是真正地懂了一个专业。若有人说,“这是专业,你们是外行,你们不懂”,我觉得,或者,这个人还没有真正弄懂这个专业,或者,这个人是有意想把专业问题神秘化。
  在我昨天的回复中,你觉得我生了你的气。其实不然。对你连续地提问,是我的文风。由于你开始的文章带有挑剔性,所以我回复时不敢随心所欲,只好逐项提问。可以说,也是为了澄清问题吧。若你开始的问题没有那么咄咄逼人,我的回复可能更近一般性的评论或哲理性文章。
  关于许霆案件,我的观点比较独特,不同于包括所谓的“无罪派”的许多人。我至今没有修改自己的观点,是因为没有发现别人能够说服得了我。其实,在研究问题时,我并不固执,我时时在注意别人的观点,时时注意别人对我的批评是否站得住脚。
  我建议你对我的等号的文章的批评,尽可能细一点。其实,我的“九个等号”文章是有一定的语境的,看你能不能找出来。若能找出来,我就详细解释给你听。
  我一贯的观点是,许霆案件并不复杂,是人们把它搞复杂了,包括一些权威。建议仔细阅读我关于许霆案件的一系列文章。我的观点从来都是一致的。
  关于挑战权威的问题:我觉得,我们不要迷信权威,对权威的话也可以问一个为什么。理由很简单,第一,权威们彼此观点是不同的,我们不是权威,我们不懂,当然要向权威们问:为什么你们谁也说服不了谁,你们到底谁是对的,谁是错的?第二,当你读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孙中山、李大钊、陈独秀、鲁迅、斯密、李嘉图、凯恩斯、熊彼特、韦伯、哈特、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罗尔斯、哈贝马斯、哈耶克、布莱克、萨缪尔森、弗里德曼(包括作为经济学的和作为法学家的)、柏克、边沁、卢梭、霍布斯、波斯纳、贝卡里亚、费尔巴哈(作为德国哲学家的和作为刑法学家的)、康德、黑格尔这些经得住时代考验的名家的著作后,你还迷信那些现时代经常彼此矛盾着的权威吗?
  我讲到,请你在批评我时“引经据典”,具体在这里的含义不是成语辞典上的“引经据典”,而是请你找到具体的理由或者说根据,比如法条或哪一个法理。其实,你没注意到,我在使用成语时经常是“活”用的,并不拘泥,这可能与我的文字底功有关。
  你的意见,放在留言栏里,容易被散开,使人不易理解全貌。可否发到我的邮箱,我把它放到我的博客。然后,我也会就你的批评作出正式的回答。我的邮箱:zjysino@sina.com zjysino@163.com。
  请注意:我使用五笔拼音打字,有时会击错某个键,有时会有重码,你若发出请指出来,我会及时改正的。
  我很欢迎批评,所有对我的批评,包括百度吧许霆吧上不雅的语言,都会留在网络上,不会删除。这些批评意见使我时时告诫自己,一定不能固执,一定要吸收别人正确的观点,一定要耐心地考虑别人的意见,在学术问题上一定不能意气用事,凭感觉决定某种观点。因为,当我们读过太多的书的时候,忽然发现,人类制造了太多的精神与书本垃圾,我们常常被许多垃圾掩埋了,真正大家之作反而是读得少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去读大名家的原著,才能提高对名家与权威的辨别能力。

附:

  1. 龙城飞将:许霆案件的九个“等号”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8lq0.html
  2. 吉林大学人人人 2008年6月22日 10:50 在龙城飞将博客留言:
  你写的许霆案的东西,什么几个“等号”之类,我最近才见过。心中徒有野蛮而朴素的感情,但不懂法学(至少你的刑法学水平极差!)。最可恶的是,你以法学博士的头衔煽动无知而狂躁的群众在网络上搞些“民粹”的东西,相当可笑!你的目的是什么?作秀!出名!你的刑法学水平比本科生都还差!不要乱写了,太恶心了!你不服,我们可以论战。你不必要挑战什么法学权威,你没这个水平,先过我这关再说!
  3.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2日 12:19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你好。又是一个说我不懂法律的人。前几个说我不懂法的,有的最终成了我的网上朋友,所以,我很喜欢你这种批评方式。你对我的几个等号有意见,请写出文章来,逐条予以驳斥,若你讲得有道理,我甘拜下风。
  4.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5日 16:53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我的原文是“九个等号”,希望你能够逐一批驳,并且能够引经据典,而不是空洞的“不懂”、“不赘述”、“莫名其妙”、“作秀”等言词。你对我的驳斥应当是经得起世人的推敲,所以请从第一条开始,具体写明一点哪里不对,哪一点是作秀,哪一点是不懂刑法,哪一点是莫名其妙。
  5.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5日 17:19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请说明:
  哪个地方不懂法学(刑法学水平极差)?
  哪个地方是“徒有野蛮而朴素的感情”?
  在哪个地方以法学博士的头衔煽动无知而狂躁的群众在网络上搞“民粹”的东西?
  作秀,出名,在哪个地表现出来的?是我自己到处报出自己的名字,还是你点着我的名字企图让别人知道我的名字?
  哪个地方比本科生都还差?
  哪个地方太恶心了?你是如何定义“太恶心”的?
  为什么我没有必要挑战什么法学权威?说我没这个水平,根据在哪里?
  你这一关是什么关?法学权威?名人?博士?硕士?本科?普通老百姓?
  6.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5日 17:20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你下了很多定义的原因是什么,因为你主持正义?因为你懂法学,别人不懂,又说不出别人哪里不懂?因为你是个有权的人,容不得中国的老百姓讲话?因为你是法学精英,所以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只能俯首帖耳,不能独立地进行思考,不能提问,只要提问就是“不懂法学”,就是“恶心”,就是“没水平”,就是“比本科生还差”,就是“作秀”?
  7. 吉林大学人人人 2008年6月26日 11:33
  一开始,我发了带有攻击性的言论,给您道歉!后来我看了您回的信息,感觉您的胸怀,于是写了接近3000字的文章,于是分批发给您。
  后来您的回信就带情绪化了。
  我回答您的四个“等号”,用了近3000字,基本把问题说清楚。没有引经据典,因为我事情很多,在网上发文不是我的职业;也没有必要引经据典,这毕竟不是华丽的论文。陈、张的论文也没有引经据典,“许霆”案也不是一个疑难案件,只是被人炒热了。
  您第一个大“等号”涉及定性的技术性解释问题,我花了很大篇幅;后边的问题我用的力很少,有些前面涉及到了,有些情绪化太强,……
我想如果您能够心平静气地看待我前边的回答,您可能会动摇您以前的看法。
  8.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6日 16:33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你好,我对你的留言作了回复,请看我的博客正文。希望将你的留言整理成一篇文章,发到我的邮箱,我好从总体上学习与把握,并且可能予以回复。
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戚 谦
引 子

  一个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牵涉“撞人”还是“救人”,是“碰瓷”还是“受害”等敏感争议问题,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加上被媒体冠以“郑州版‘彭宇案’”的推波助澜,倾向性报道又经国内众多报纸、电视和互联网转载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一场“强奸”法律的道德审判就此拉开。。。。。
  2010年3月22日,“李凯强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开庭,是河南省中级法院首次网上视频直播的案件,并在中国法院网同步庭审直播。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也赶来旁听,法院也第一次邀请由网友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团旁听并参与评议案件的审理。
  同年9月14日,李凯强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认为,因无法确定双方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大小,依然按公平原则,法院判双方各负50%责任,只是赔偿总额降低。
  至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李凯强案”终于尘埃落定。

■ 事故
  撞人或救人,受害或碰瓷?当事双方对事故起因各执一词。事故真实现场存在悬疑,是否存在被移动可能?一方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却被维持,但认定确实“发生交通事故”。


时间:2008年8月21日15时。
地点:郑州市河医立交桥转盘处。
人物:宋林,56岁; 李凯强,17岁。

事故起因各执一词

  宋林70多岁的母亲因患胃癌在省肿瘤医院住院。宋林的表妹从老家来郑州看望舅妈后需返回老家教学,56岁的宋林去火车站买车票后,骑自行车去给亲戚送票,路过事发地。

  郑州晚报报道说,当事人在接受郑州晚报采访时说法不一:
  原告宋林:
  突然有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车后座上还带着一个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我的腰部,将我连人带车撞倒在地。她摔倒后,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碰瓷?那天在现场说我碰瓷的,都是李凯强的亲戚。事发后,李凯强家人来了,还叫来亲属10余人,当众辱骂我。”
  她对当天出警的警察“有意见”。她说,当天其实也有3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被告李凯强:
  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我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我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我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事故真实现场存悬疑

  据报道,宋林称,当她行驶到棉纺东路东南角设有路线牌及花池、高杆灯东4.8米处、柱子西与临近建设东路交叉路段中时,突然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了,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三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宋林说:上述地点才是真实的事故地点(有记者现场录像的光盘证实)。

  事故真实现场存在重大疑问?事故现场是否真的被移动过?
  当事人报警后,如果现场存在,交警为什么不勘验现场,不拍摄现场照片,不绘制现场图,不提取当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现场被破坏,又是谁破坏了事故现场,谁又该承担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
  交警部门的责任呢?
  所有媒体报道对此均未曾涉及。

  对这份认定书,宋老太“有意见”。她曾对媒体表示,因为当天其实也有三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后来听闻,宋林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交警部门支付。

不服责任认定申请复核被维持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