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闻发布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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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闻发布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闻发布中心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新闻发布中心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新闻发布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5日)



为合理使用本市新闻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发布中心),加强对发布中心的管理,依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4号)和《关于无锡市政务新闻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9〕213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范围为发布中心内新闻发布厅、一号专访室、二号专访室、记者服务区。

第二条 发布中心主要用于满足市委、市政府及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联谊会等活动。发布中心内严禁举办各种商业推介活动。

第三条 发布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开放。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新闻联络处)为责任处室,负责日常技术保障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 各单位如需使用新闻发布中心,须提前一周与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新闻联络处)联系,预定成功后统一填写《无锡市新闻发布中心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时间、使用场所、使用事由,并由申请单位盖章后报批。在保障市级新闻发布活动的前提下,按申请日期先后安排使用。如发生时间冲突,通过协商解决。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要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将发布中心内设备、桌椅、物品随意搬动或挪作他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会议特殊设备各单位自备。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附件:无锡市新闻发布中心使用申请表

http://www.wuxi.gov.cn/web101/BA01/C/02/8963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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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1994/09/12

煤安字(1994)第427号



  

  煤炭系统矿山救护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为了适应煤炭工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要求,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对加强煤炭行业的矿山救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煤炭行业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根据我国煤矿矿山救护的特点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能,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救护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辅助队的救护管理体制。煤炭部成立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总队,它是全国煤矿救护队的领导和救灾指挥机关;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成立矿山救护支队,对所辖各区域救护大队实行全面军事化管理。总队设在部安全司,支队设在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安监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不增加人员编制。

  矿山救护队的指挥、调动机制是:跨省(区)调动由总队统一指挥;省(区)内跨区域调动由支队统一指挥;区域内调动由大队统一指挥。

  为了增强救护指战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证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队衔制度。救护队的服装纳入国家规定的范围,指战员参照企业专职消防人员的服装统一着装,佩帽徽、领章。

  二、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对矿山救护队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区域救护中心和救护网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对本省(区)界内的所有矿山救护队,不分管理体制,打破隶属关系,进行统一规划。煤炭部汇总各省(区)的规划后制定矿山救护总体规划。

  各省(区)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按煤矿分布、灾害程度、地理位置等情况,以100公里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对区域内不同隶属关系的矿山救护队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区域矿山救护大队。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队的主管单位,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把区域救护大队建设成为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学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并对区域内所有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领导。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在本区域内适当位置设置矿山救护中队,部分边远煤矿设置辅助矿山救护队,形成大队——中队——辅助队的救护网络。

  新建救护队必须经总队批准;区域内设置中队必须经支队批准,报总队备案。

  三、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

  从1995年元月1日起,新招收的救护队员一律实行服役合同制。矿山救护队员从煤矿井下工人、辅助救护队员、技校毕业生中选拔,但必须符合队员条件,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救护工作。正式入队前,必须签定服役合同。合同期为5-10年。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进行合理、妥善安排;优秀队员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在全国煤炭系统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

  全国煤炭系统所有矿山救护队的主管单位,必须保证救护队的正常经费。被选为区域救护大队的矿山救护队,其隶属关系和正常的经费渠道维持不变。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没有救护队提供服务的矿井,要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区域救护大队的统一协调下,与就近的救护队签定救灾协议。煤矿按产量向救护队交纳一定数额的救护费用,救护队为煤矿提供抢救、预防检查和各项技术服务。矿山救护支队设立救护专项费用,从各区域救护大队收取的救护费用中以一定的比例提取上缴,合理分配到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作为救护队的建设发展和设备、材料损失补偿费用,或用于省(区)内跨区域调动矿山救护队。煤炭部用于矿山救护的安全技措资金,有重点地投入到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

  五、加强矿山救护队的自身建设,提高战斗素质,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

  矿山救护队必须继续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开展战备训练,特别是高温浓烟演习和大运动量的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指战员的技术、业务、身体素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矿山救护队的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坚持对救护战斗力的检查,不断提高救护队的管理水平,加强救护队的战备工作。在进行战斗力的检查时,要充分发挥矿山救护大区协作网的检查、指导、监督的作用。

  矿山救护队必须继续加强矿井安全预防检查工作。预防检查时,救护指战员要佩戴安全监察员标志,行使其权力;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要经常组织所辖救护队,开展巡回检查活动;矿井安全检查员要与救护队配合,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矿山救护队必须继续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不断提高整体作战能力,闻警即到,速战能胜,使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煤矿安全生产作出积极贡献。

  




长春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总体协调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总体协调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军供工作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军供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施行的《军用饮食供应站管理办法》,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军用饮食供应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参加总体协调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密切协同、通力合作,形成步调统一、相对稳定、运转灵活的军供工作体系,发挥整体保障作用。
第三条 凡总体协调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主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军供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军供工作总体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长铁分局副局长、长春军分区副司令员、驻长铁军代处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粮食局、一商业
局、二商业局、卫生局、物资局、交通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和石油公司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任主任、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驻长铁军代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军供站站长、长春火车站站长、长铁水电段段长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科)、站、段有关领导为成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军供工作的指示。
指导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军供工作,及时检查和调处军供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负责总体协调的日常工作,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及时搜集、整理,反馈军供信息,认真研办军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传达上级指示,通报军供情况,组织业务学习,总结交流经验。
承办有关文件,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军代处应及时下达供应通报,适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协助组织饮食供应,指导军供站圆满完成军供任务;协助军供站搞好国防教育和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协助军供站搞好军供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协调部队、车站、军供站间的关系,解决军供工
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长铁分局水电段负责军供站的照明和用水的供应。遇特殊情况必须停水停电时,要及时通知军供站。
长春车站在军供站执行军供任务时,要紧密配合、积极为军供站进站送水、送饭提供方便条件,保障军供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 军分区负责对过往部队中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在当地卫生部门收治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归队差旅费和死亡丧葬费的垫支。
第十一条 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军供站的组织管理和房屋、设备的维修,并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军供工作。
财政局负责解决对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备维修、设备购置和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经费,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及军供科研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所需经费的下拨和安排。
二商业局和一商业局要保证过往部队副食、日用生活必需品实行优质平价供应,并负责对军供站炊事人员的培训。
粮食局负责对军供所需粮、油、盐保质保量平价供应和豆制品票的足量发放。
卫生局负责过往部队饮食饮水的检验、伤病员的急救和对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的收治;对大批量的军供任务,应指派医务人员到现场服务;并负责对军供站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
公安局负责对军供工作的治安、交通管理和保卫、保密工作。
交通局应按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机动车辆的养路等费用。
物资局负责保障军供所用煤炭,军供站房屋修缮、设备检修等年需紧缺物资的优质优价供应。
计委对军供站房舍新(改或扩)建计划的优先审批。
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对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社会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应分别在管理、税收和物价上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
石油公司负责保障军供运输油料的平价供应。
军供站应按照《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和《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在军交、铁路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履行军供站职责,实现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军供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市军供总体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平时根据需要,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随时召开有关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联络制度
办公室成员要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军供信息,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向办公室反映一次,重要信息随时反映,办公室每季度要向领导小组报告综合信息。办公室应主动与各部门各单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一次国防教育,对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守军事秘密。做到专人掌握军供情况,妥善保管、定期销毁军供资料。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
领导小组每年对军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表彰奖励,特殊情况下随时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推诿而影响军供任务完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