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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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29号


北京市、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学习出版社
   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文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中华书局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美术出版总社
   中国美术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现代教育出版社
   东方出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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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支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政风评议支持走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省政府有关部门进属机构及其它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我市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三、 评议内容
(一) 谦政建设
1、 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 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苦干规定》等情况。
3、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的情况;执行《中共芜湖市纪委、芜湖市监察局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全程监督的暂行办法》的情况。
(二) 勤政为民
1、 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匠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 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拖拉,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和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等情况。
3、 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是否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对发行人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4、 投拆办理情况。是否建立投拆监督电话,对群众投拆和反映的问题是否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反馈。对市政风建设投拆受理中心转办的投拆件是否做到及时办理的反馈。
(三) 作风建设
1、 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官僚主义,不滥发文件、滥开会议、滥安排检查。
2、 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合理。
3、 行政审批、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
4、 收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设立单?quot;小金库"。
5、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凡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项目和《芜湖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 行政执法
1、 依法行使执法权情况。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鹑ㄏ扌惺谷Α?br> 2、 行捶ㄖ贫惹榭觥J欠袢险嬷葱泄娣缎晕募赴钢贫取⑿姓ΨLぶ贫取⒅卮笮姓Ψ1赴钢贫龋欢贤晟菩姓捶ㄔ鹑沃疲丛旃⒐健⒐闹捶ɑ肪场?br> 3、 行政处罚情况。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不违法设定处罚;罚款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无不开票据的行为;是否依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
4、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是否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具体办法,有无过错案件,对过错案件是否依照规定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特别是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
5、 行政执法督查情况。对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或者案件,是否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
四、 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采取测评方式。每年初,政风评议办公室从评议对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评议单位,提出要求,当年年底结束。
测评分别采取民主测评组测评、投拆受理机构测评和群众测评三种方式进行。
1、 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抽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 投拆受理机构测评。市政风建设投拆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拆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拆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结合市信访部门和市长热线办公室受理的投拆及办理情况,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 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楔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组测评占总分40%,投拆受理机构测评占总分20%,基层群众测评占总分40%。
五、 评议结果的处理
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定出评议等次。85分以上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被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被评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份,做民用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以下简称液化气)。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用户,液化气燃器、具的经销,液化气储配、灌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的行业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液化气行业管理。
市、县劳动部门负责液化气行业的安全监察。
市、县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行业的消防监督。
第五条 液化气经营单位须经市劳动、消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查同意,由液化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办理核发《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和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液化气准购证》。
第六条 凡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未办理《充装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凡未取得《液化气准购证》的单位,液化气生产供应单位不得供应其液化气;凡未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液
化气的运输。

第二章 液化气厂(站)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液化气厂(站)系指液化气贮配厂(充装站)、液化气供应站(换瓶站)、液化气混掺站等。
第八条 液化气厂(站)的规划与建设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做好气源、用户、效益、安全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做到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气源落实、方便用户。
第九条 建设液化气厂(站),须先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消防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 液化气厂(站)的建设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计资料,由各有关部门分别按专业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液化气厂(站)的设计与施工须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从事液化气贮配、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生产工艺。液化气贮配厂(站)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燃气企业要按规定对液化气储罐、火车槽车、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液化气贮配厂(站)的建设、经营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液化气贮配厂(站)的防火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爆等级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换瓶站(点)须经市劳动、消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查同意,并经市液化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营业性单位还须持以上三个部门共同签署同意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换瓶站(点)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向其提供瓶装气源的液化气贮配厂(站)负责。
第十六条 各类液化气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应具有设计、设施运行及人身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岗位运行人员,须经劳动部门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液化气的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业务的单位,须接受市液化气主管部门及劳动、消防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歇业、停业,须提前报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液化气经营单位须建立用户管理档案,定期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液化气经营单位对居民用户实行《使用证》制度,凭证换瓶。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经营单位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液化气设施及燃器、具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液化气贮灌区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宣传标牌,对出入灌区的车辆和人员,须有固定的检查人员。流装液化气钢瓶应由专职人员在充装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严禁在槽车上直接充装液化气钢瓶。
第二十三条 液化气厂(站)罐液化气过程中实行二次检斤制度。灌装前须检查台秤,并定期检修校验。罐装钢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不准有正误差,灌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四条 液化气厂(站)在为用户调换液化气钢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换:
(一)钢瓶标志不清,重量不合规定的;
(二)附件不全,瓶体损坏腐蚀的;
(三)超过检验期限或擅自修理的;
(四)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第二十五条 液化气厂(站)和单位用户必须按规定,对液化气的各类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修、更新。
液化气厂(站)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调压器,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的产品,并设置调压器、瓶阀、灶具维修点,确保用户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钢瓶定期检验、表面涂覆、钢瓶报废破坏性处理,应由劳动部门指定的钢瓶检验单位负责,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废的钢瓶应统一回收处理不得再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运输和装卸钢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备有消防器材;
(二)轻装轻卸,严禁滑滚、碰撞;五十公斤钢瓶应戴好瓶帽;
(三)车载钢瓶不得躺卧,垛高不得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铺垫物;
(四)装运钢瓶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公共场所、重要机关附近停放,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车。
第二十八条 液化气燃器、具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检测部门检测认定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用户使用钢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把钢瓶放在烈日下、卧室内或靠近热源的地方;
(二)不准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三)不准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给钢瓶加热;
(四)不准私自捣罐和排放瓶内液化气或残液;
(五)发现钢瓶有漏气和其它异常现象,要及时送往经营供应单位处理;
(六)搬运钢瓶要稳拿轻放,严禁摔碰、敲砸钢瓶。
第三十条 发生液化气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保险公司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现场,并协助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解决事故遗留问题。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擅自经营液化气的;
(二)经营单位向无《液化气准购证》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的;
(三)在槽车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二条 液化气厂(站)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或运输液化气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因经营或运输液化气污染环境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充装液化气违反计量标准的,由计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房产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发布的《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19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