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3月31日,工商局
为促进经济联合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联合组织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组织。
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各方在联合经营业务范围内,依据合同、协议,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应持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未形成经济实体的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其合同、协议的期限,经核准发给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经济联合组织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副本:
(一)联合成员共同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二)参加联合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过论证的由联合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联合成员一致同意的章程;
(六)由联合成员各自的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机关、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七)经济联合组织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项批准证件。
第四条 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宗旨;
(三)联合成员的名称及其经济性质;
(四)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五)联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利润分配和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的具体方案;
(七)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八)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九)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和职权,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姓名及任期;
(十)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其注册资金不再规定最低限额,也可免于申报。但应在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一栏中注明“联合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在“核算形式”一栏中注明“非独立核算”。
第六条 经济联合组织应另起名称,并标明企业所在地和“联合”字样。具体核定办法按《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济联合组织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具体核定原则,根据其经营条件,可以在联合成员原有的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企业为开展新的经营业务而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其经营范围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第八条 经济联合组织的经济性质,根据联合各方原所有制性质(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全民所有制对待)可核定为全民联营、集体联营、全民与集体联营。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国家海监总队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海监字[2000]36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
为从全社会广泛获取海上违法违规事件信息,提高海上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决定在中国海监队伍中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
现将《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发给你们,各海区、各沿海省(自
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要建设自身的举报监视体系并组织所管辖海监队伍实施
该建设方案。各级海监队伍在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联络地址时,须同时公布中
国海监总队的举报电话号码和联络地址,赋予举报者向上级举报的权利。
各海区、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于2000年7月31日以前将举
报监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举报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络地址)报海监总队。
附: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海监总队
200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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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
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是为从全社会获取海上违法违规信息而建立的监视体系。
在目前海洋保护意识 日益增长的社会条件下,在全社会建立举报监视体系 与海洋
专业监视系统相比具有经费投入少,信息反馈速度快的优势。因此,在受理举报事
件后,应给予举 报者适当的奖金奖励。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
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中国海监队伍依此开展举报受理工作。
一、建设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目的
1.广泛获取全社会提供的海监信息,及时发
现海上违法违规事件,形成引导海监船舶、飞机巡航监视 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提高海上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2.强化全社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法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维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机构在 海上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举报制度,在涉海全社会建立中国海监执 法队伍严格执法、高素质规
范服务的形象。
二、举报受理工作
(一)落实受理设备
举报受理方式包括:举报受理站、受理电话、信 函、电子信箱、传真、电传、
电台,保证举报者在陆地、空中和海上随时举报。(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 举报
受理设备地址附后)。
(二)公布受理号码、地址
1.在各有关涉海社会广泛订阅的报纸、刊物上, 在广播、电视、沿海各省
市互联网主页、国家海洋局 主页、中国海洋信息网等公众普遍使用的媒体中宣传
中国海监及其举报制度。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告公布举报制度。
2.在本地114查号台和电话号码簿上登记举报电 话号码。
3.编制举报制度宣传册或多媒体演示稿。做好宣 传册发放和多媒体演示工作。
4.走访海上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关系。
(三)受理内容
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我国海岸、岛屿、内海、领
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进行处罚。
1.常规监视
海洋权益监视:对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 国调查船及其他运输工具的
科学考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活动实施监视;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 域
的外国船只、平台及其他运载工具等按有关规定查处。 海域使用监视:查处未经
批准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及破坏海洋资源的事件;违规占用海岸 空间
资源;未经批准在无居民岛从事开发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海洋环境监视:查处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 废活动等造成的污染损害事件。
2.应急监视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
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事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事件;
*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事件;
*海区赤潮等灾害严重暴发事件;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海上救助及其他军事保障等工作。
(四)受理程序
受理程序包括:接报、处理、应答与奖励。海监队伍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泄
密为违法失职行为。受理所形成的文件包括: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海监举报
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海监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举报信息奖励通知书(格式附后)。
举报受 理文件是《海洋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国海发[1999] 507号)的组成部分
(格式3),要以数据库形式记录和管理。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开发数据库格式,各海
区总队负责本海区海监队伍数据库使用培训和管理。在数据库未推广使用之前,以
纸张记录。
1.接报规则
接报者需按记录规范询问和记录有关内容,或整理书面举报信息并附原件。必
须在接报当日填写完成“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将海监工作范畴之外的举报
信息转报有关主管部门。
2.事件处理
接报者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接报信息,并向事件处理部门移交“海监举报信息
接报记录表”及全部举 证材料。事件处理部门负责填写“海监举报事件处理 结果
记录表”。
3.结果应答与奖励 举报事件处理后,接报者根据“海监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
录表”和奖励制度(各单位自行制定)落实奖励金,向举报者发“海监举报事件结
果应答书及举报 信息奖励通知书”。 结果应答和兑现奖金是诲监队伍实现承诺的
具体体现,也反映了海监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是 举报受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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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队伍名称)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
编号:
事件处理部门: 事件接报部门:
事件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事件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事件类型:口海域使用 口海洋环境 口海洋权益 口其他
事件处理结果:
可附另页
对举报信息的评价和奖励建议:
事件处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事件处理部门填写该表,接报者根据此表填写举报结果应答书及奖励通知书。
附件: 份,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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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队伍名称)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奖励通知书
编号:
:
我海监X队于 年 月 日接到您(贵部门)的举报信息,目前已处理完毕,现
将处理结果告知。
处理结果:
感谢您(贵单位)给海监工作的大力支持,鉴于您(贵单位)对此事件的贡献,
我们根据《海监举报信息 奖励制度》,给予您(贵单位)奖金奖励人民币 元,
以示谢意。
请您凭本人身份证(单位凭单位证明)和本通知书到海监X队X室领取奖金和
纪念证书。
海监X队向您(贵单位)表示深深谢意,并期待您(贵单位)的继续合作。
(海监队伍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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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举报受理地址及号码表
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号码
中
国
海
监
总
队
受 理 站 北京复兴门外大街一号 中国海监总队信息处
电 话 010—68033988 010—68047732(夜间值班)
传 真 010—68030799
信 函 邮编:100860
电子信箱 cms@cms.gov.cn
电 传 22536 NBO CN
中
国
海
监北
海
总
队
受 理 站 青岛市抚顺路22号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
电 话 0532—5625282
传 真 0532—5614742
信 函 邮编:266033
电子信箱 nsbsoa@public.qd.sd.cn
电 传 32135 BHFJ CN
海岸电台 台名:崂山岸台 LAOSHAN RADIO 呼号:XSS7
收信频率:6205KHz 发信频率: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中
国
海
监
东
海
总
队 受 理 站 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
电 话 021—50402188
传 真 021—58611647
信 函 邮编:200137
电子信箱 dhxxc@Online.sh.cn
电 传 33473 SECS CN
海岸电台 台名:川沙岸台 CHUANSHA RADIO 呼号:XSS8
收信频率:6204KHz 发信频率: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中
国
海
监
南
海
总
队 受 理 站 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
电 话 020—84282382(08:00—17:00)
020—84215710(17:00—08:00)
传 真 020—84282663
信 函 邮编:510300
电子信箱 scsbinfd@public.guangzhou.gd.cn
电 传 440239 SCS CN
海岸电台 台名;黄埔岸台 HUANGPU RADIO 呼号:XXS9
收信频率:4128KHz 发信频率:4420KHz(19—07时)
收信频率:8128KHz 发信频率:8176KHz(07—19时)
工作种类:J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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