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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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98年3月7日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民族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的规定,依照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发展多种产业,建立适度规模的高产、优质、高效的林业产业基地和自然资源保护区。
第五条 自治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自治县的乡镇林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的森林防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自治县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 自治县设立林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和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自治县的林地分别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其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变更林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应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林地开矿、采石和经营性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负责开采区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将植被恢复后的林地归还原权属者。
经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必须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广西大瑶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及一般水源林区中非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属国家所有;
(二)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国有林场除外)等单位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村寨的古树、风景林属村寨集体所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或者按照自治县统一规划在国有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城乡居民在住宅地范围内或者其承包经营的林地、自留山和按照统一规划承包荒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五)义务植树造林的林木,原则上归林地所有权者所有,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依法继承、抵押、转让,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馈赠。
改变林木所有权的,要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变更手续,更换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按以下权限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发生争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乡镇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县际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争议地中的林木,不得占有争议的林地。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依照自治县山地特点和林地使用规划,负责拟定水源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种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林种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林地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县每年二月中旬至三月上旬为植树造林月。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植树造林月期间组织完成绿化造林任务。
每年的植树造林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当年或第二年春季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对不按期种植林木,造成林地荒芜的,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并限期补种。
单位、个人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闲散地种植香草、绞股蓝等林下作物。
第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投资造林,兴办苗木基地,或者承包林地植树造林。
自治县对造林百亩以上者优先给予种苗、资金的扶持。
第十七条 自治县境内保护区非核心区林地和保护区界线如需变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当地人民政府明确周边界线,并标桩立界。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应当帮助和带动保护区内居民因地制宜从事种植、养殖业,承包保护区组织的劳动项目和管护任务,增加经济收入。
居住保护区的农民人均林业用地低于自治县人均林业用地标准,且无耕地或者耕地面积特少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保护区的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划拨林地,维持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十九条 自治县境内保护区非核心区的林种结构调整规划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自治县境内的森林资源及其衍生的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森林资源保护站和木材检查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保护区的核心区,实行全面封山育林,禁止砍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采集各种植物标本、种植作物、放牧、取土采石等活动。
自治县的封山育林区禁止放牧、砍柴、割草、烧炭、烧灰、开垦荒地、采集药材和野生植物。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帮助下,坚持以水养林、以电补林的原则,发展水电事业,鼓励单位、个人以电代柴、以煤代柴、使用煤气、沼气和省柴灶,减少森林资源消耗。
自治县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予以照顾。
开发水电、森林、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自治县的统一规划设计施工,严禁乱建、滥占和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林区必要的生产用火,须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并有专人负责,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严防山林火灾。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当地干部群众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除老弱病残人员和孕妇、儿童外,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服从指挥,进行扑救。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治和抚恤,对有功人员应给予评功授奖。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内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坏。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禁止乱捕滥猎、采集和非法经营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的行为。
因科研、教学、展出、饲养、繁殖等特殊需要捕猎或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自治区法规和自治县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册登记,交纳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费后,按指定地点限期限量捕猎或采集。
饲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需要捕猎物种的,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手续外,繁殖发展后,应按捕猎的物种和数量返还捕猎区。
驯养、繁殖或出售、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制定生态型旅游度假区综合规划,开发圣堂山、天堂岭、金秀老山、河口、五指山等地的森林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凡按照自治县生态型旅游度假区的综合规划,投资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的,自治县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从事旅游、参观、考察、科研、实习、摄影、登山等以及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污染和损害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三十条 单位、个人采伐林木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严禁无证采伐。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需要采伐本单位所有林木,应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
公民采伐自用材,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灾材、伐区剩余物、困山材、间伐材的砍伐,按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按照林种结构调整总体规划需要采伐的林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采伐及迹地更新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木材、竹、柴、炭、松香等主要林产品和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必须依法办理运输证件。
凡调运的木材、种苗,必须经自治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后,凭检疫证运输。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对保护、发展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破坏自治县森林资源的行为,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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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为全面提高国家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国家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战略需求
(一)我国自然灾害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具有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特别是近年来地震、干旱、滑坡、泥石流、洪涝、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接连发生,如2008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严重雨雪冰冻灾害、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2009和2010年冬春西南特大旱灾、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防灾减灾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自然灾害风险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灾区的可持续发展及国家目标的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将防灾减灾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系统认知环境演变规律,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修复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发展相关技术、方法、手段,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大事,是惠及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科技支撑体系任重道远
科技发展对防灾减灾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防灾减灾科技是民生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及应用,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面对严峻的灾害风险和挑战,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全国防灾减灾综合能力依然任重道远。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国家科技支撑体系,需要针对我国防灾减灾的迫切需求及各个科技支撑环节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自然灾害形成机理和演化规律,加强自然灾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决策指挥、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的技术研究及应用,有效提高防灾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
二、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现状与进展
1.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及技术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重大灾害气候形成机理与预测系统、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洪水演进与预报、近海环流形成变异机理及环境影响等领域取得系列成果。初步建立了地震监测台网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体系,完善了气象、海洋、水文等地面监测和观测网,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得到有效提高。
2.自然灾害灾情和风险评估体系初步形成。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体系,完善了灾害危险性和灾情评估指标体系,提出了区域综合灾害损失及风险评估模型,为重大工程选址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技术支撑。
3.国家自然灾害防治工程体系逐步建立。先后实施了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等重大防洪水利枢纽、防旱抗旱基础设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防沙治沙、综合林火防治、防雹增雨、生物灾害防治、牧区防灾基地等自然灾害防治工程体系建设。
4.应对重大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启动实施的村镇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综合风险防范、巨灾综合风险评估、重大地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重大和重点科技项目,有力支撑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灾害的应急抢险、快速评估与恢复重建。
(二)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薄弱环节
1.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性工作仍然薄弱。某些重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的孕灾环境、形成机理和演变规律尚不清楚,综合监测现代化水平、预测预报精度和时效性有待提高,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2.综合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不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防灾减灾产品、仪器和装备研发不足,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不够,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
3.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有待完善。灾害风险评估缺乏科学系统的指标体系,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相关标准有待完善,对致灾因子的危险性、社会经济系统的脆弱性等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尚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风险评估模型体系。
4.防灾减灾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亟待加强。我国现有的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依然不能满足综合防灾减灾的需要,防灾减灾科技资源共享和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巨灾风险防范科技支撑能力有待提高。
(三)国际防灾减灾科技发展趋势
1.防灾减灾战略做出重大调整。由减轻灾害转向灾害风险管理,由单一减灾转向综合防灾减灾,由区域减灾转向全球联合减灾,大力提高公众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认识。
2.强化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研究。关注巨灾灾害链的形成过程,重视灾害发生的机理和规律研究,加强早期识别、预测预报、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3.构建灾害监测预警技术体系。利用空间信息技术,建设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实现监测手段现代化、预警方法科学化和信息传输实时化。
4.加强灾害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制定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计算机、遥感、空间信息等技术,建立灾害损失与灾害风险评估模型,完善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系统。
三、发展思路和战略目标
(一)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防灾减灾国家目标,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划的科技发展任务,针对《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科技需求,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加强应用技术开发、防灾减灾装备研制和集成示范,强化科技条件平台、研究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防灾减灾的支撑作用。
(二)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聚焦民生。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出发点,依靠科技,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损失,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夯实基础,强化应用。在“十一五”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基础上,稳定支持防灾减灾基础研究,进一步加强应用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和成果应用,推进“科学到技术、技术到能力、能力到服务、服务到效益”的转化,强化科技在防灾减灾中的支撑作用。
3.面向需求,突出重点。针对国家防灾减灾紧迫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集中力量研发一批先进适用的关键技术和装备,增强防灾减灾相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科技水平。
4.整合资源,有效集成。强化机制创新,有效集成部门、地方、企业、社会的科技资源,形成部门协调、资源共享和联合推进的创新机制,推进国家防灾减灾能力的整体提升。
(三)战略目标
1.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工程防治、应急救援、决策指挥、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的科技水平,推动高水平的国家防灾减灾科研和实验基地建设,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进一步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缩小防灾减灾科技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全面形成与“十二五”国家防灾减灾目标相适应的科技支撑能力。
2.具体目标
(1)进一步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基础研究水平。重点研究揭示地震、地质、山洪、气象、生态、环境、海洋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的形成机理,提高预测预报科技水平。
(2)攻克防灾减灾若干关键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支撑能力。研发并集成一批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装备;编制和修订一批防灾减灾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防灾减灾能力。
(3)进一步提升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决策的科技支撑能力。研发防灾减灾相关数据快速获取、远程传输等技术,建立和充实重大自然灾害综合数据库和综合灾害风险数据库,进一步推进国家应急平台建设,为国家防灾减灾决策指挥提供科技支撑。
(4)建设一批重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科技示范基地。建立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灾害防治、恢复重建技术示范基地,完善防灾减灾科学普及与教育培训基地,逐步形成国家防灾减灾科技示范网络。
(5)新建3-5个防灾减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善国家重大自然灾害野外观测站网系统,推进防灾减灾科技相关的学科建设,加强防灾减灾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和领军人才培养。
四、重点任务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基础研究
针对我国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生物灾害、海洋灾害、环境灾害等主要自然灾害种类,揭示主要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理、动力过程、作用强度与时空分布规律,研究各种自然灾害对社会系统、基础设施、生产系统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危害方式、程度和范围,研究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暴雨洪涝、干旱风沙、低温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过程的形成机理及其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发生发展趋势,为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提供科学依据;重视对巨灾及巨灾灾害链形成机理和过程、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风险关系及其适应性范式等方面的基础研究。
(二)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技术研究
通过对主要自然灾害的观测和数据采集,建立基于物理过程的灾害预报模型,开发精确、实用的数值预报系统和数据处理技术,提高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频率、强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预测能力。结合自然灾害的形成规律、发展演化机理,开展灾害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探索地震应力环境探测技术,提高全国重大自然灾害隐患的预测水平。完善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及海洋灾害等主要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关键技术,开发全方位自然灾害信息获取技术、多尺度动态信息分析处理和优化决策技术,构建国家和地区重大自然灾害的早期监测、快速预警技术平台。加强对特大地震危险区识别及危险性评价方法、大地震中长期危险性判定及地震大形势预测关键技术、暴雨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山洪灾害监测研究关键技术、地质灾害光纤传感监测技术的研究与示范。
(三)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与综合风险评估技术系统研发
开发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海洋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定量评估模型,加快基于GIS空间分析技术、遥感动态监测技术、数字化观测技术、GPS精确定位技术和模型一体化的灾情快速评估技术系统的开发,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快速评估提供技术方法。开展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技术研究,确定灾害发生的概率、强度和区域分布;开展区域承灾体易损性评价,确定不同承灾体在各种自然致灾环境下的脆弱性。研发重大工程扰动区、高烈度区等不同区域的综合灾害风险评价模型,进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开发综合灾害风险分析、模拟与决策系统,实现主要自然灾害风险控制的系统集成,构建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综合应急信息决策支撑平台。
(四)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与决策指挥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特点,研发灾害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和应急救助技术系统,重点研发灵活、快速、多途径的应急通讯技术,提高自然灾害信息传输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数据快速获取、处理与共享服务系统建设,研究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综合应用技术和卫星遥感数据获取的关键技术,建立综合航天遥感数据快速集成处理系统,实现重大自然灾害的天、空、地遥感数据一体化快速集成处理,为灾区应急救助和应急指挥提供实时直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现应急地理信息的三维可视化服务;加强国家应急救灾物资调度协调系统建设,开展生活必需品一体化应急保障技术、智能化机动式应急救灾安置综合体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标准体系;研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系统,开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演练技术系统;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区域性自然灾害应急技术体系或指挥平台。
(五)灾后恢复重建技术体系研发
围绕灾区恢复重建过程,开展基础设施安全快速诊断与重建、生态环境修复与重建、工农业恢复与重建、生命线与生产线恢复、水源安全分析测试、灾后环境污染评估与治理、恢复重建动态监测与效果评估等方面技术研发,研发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适于推广的灾后恢复重建关键技术,加强工业和民用建筑、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等的自然灾害设防标准研究。
(六)重大自然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研发
针对地震、地质、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雪灾、暴雨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研发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的关键技术和受损生态系统的快速修复技术,增强区域和主要产业部门应对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能力。针对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生态环境恶化等缓发性自然灾害,深入研究地表干旱化、植被退化、风蚀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以及湿地退化等演化过程,深化对土地退化过程中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侵蚀加速、土地生产力下降、生态资产降低、生存条件恶化、灾害风险增大等过程和机理的认识。加强系统的土地退化防治技术和生态系统修复技术研究,构建不同区域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的技术模式。
(七)防灾减灾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制
研制防灾减灾新型实用产品,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进行重点研究,提高产品性能或功能。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灾减灾能力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监测装备、通讯装备、救援装备、防控装备和结构抗灾装备,开发和试制先进实用的生命探测、机器人救援、大型障碍物破除、抢修抢建、滑坡快速排水、放射性核素污染防控、生活保障等装备,促进防灾减灾材料、工艺和装备的技术革新,为提高防灾减灾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改善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八)国家综合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科学仪器设备和研究实验基地、科学数据和文献资源共享服务网络、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防灾减灾科技条件支撑系统。建设国家野外站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国家灾害风险科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普培训基地建设。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优化,促进防灾减灾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
(九)重点区域综合防灾减灾技术集成与示范
结合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加强中东部城市人口经济高密集区、沿海重要经济区、新兴城市群规划区等的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开展地震高危险区、重大工程扰动区、地质灾害和台风暴雨洪涝及海洋灾害频发区重大自然灾害和巨灾隐患的早期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工程防治、应急救援与灾后恢复重建等的技术集成示范与成果推广应用。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自然灾害特点,加大对自然灾害严重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重点流域及重点开发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技术集成与示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专业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模式,形成面向公众的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示范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联动推进防灾减灾科技工作
防灾减灾科技工作是一项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复杂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整合多方专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
持续增加国家在防灾减灾领域的科技投入,同时引导带动地方、部门的科技投入,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开拓多种投融资渠道,主动探索引入风险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增加防灾减灾科技领域的资金投入。
(三)整合科技资源,统筹支持防灾减灾科技工作
瞄准国家战略目标,凝练科技需求,突出重点,统筹运用国家科技计划、示范工程、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科技资源,提升防灾减灾科技综合能力,特别注重引导和带动企业参与防灾减灾创新体系建设。
(四)加强学科建设,推动防灾减灾科技知识普及
加强防灾减灾相关学科建设,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促进应急培训基地建设和科普宣传,通过建设防灾减灾示范社区等途径,全面提高国民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防灾减灾理念和技术
积极参与防灾减灾领域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结合我国防灾减灾科技领域的发展重点,推进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促进国际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设。开展调研,科学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防灾减灾领域的先进理念、经验技术,缩小防灾减灾科技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





异地外币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异地外币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5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银行外币清算体系,根据《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外币清算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各地金融机构(含外汇调剂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除外)、经济特区际间相互划拨和清算外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异地外币清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负责同城外币清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参加当地同城外币清算并负责异地外币资金的划拨和清算。

第二章 帐户管理
第六条 异地外币清算采用总局在境外帐户行集中开户,总局总帐户下设各分局分帐户,总分帐户资金相对独立核算的帐户管理方式。
第七条 境外帐户的开设、帐户条件及总分帐户垫底资金由总局统一管理,总局有权对各分局分帐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境外帐户行凭分局加押付款指令办理分帐户付款,每日向总户和分户发送该分户借、贷记电报通知。

第三章 异地清算凭证种类及使用
第八条 总局统一规定各分局联局号、全国外币清算联局专用章以及密押编制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分局间联局报单以加押电报代替。发报局凭电报编制借、贷方传票,收报局凭收款电报填制补充借、贷方传票。
第十条 异地外币清算电报内容:
1.收、付款分局的局号、名称;
2.受益行及受益人名称、帐号,付款行及付款人名称、帐号;
3.电报编号、密押、币别、金额摘要、发报日期、起息日期;
4.发报局填制人(格式附后)

第四章 外币清算的会计核算原则及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外币清算会计核算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局及分局均为会计独立核算单位。总局制定全国异地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分局制订本地同城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外币清算会计核算实行外汇分帐制,采用借贷记帐法,实行权责发电制。
第十二条 外币清算业务项下的损益,年终统一纳入国家盈亏核算。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
资产类:
101-存放境外银行
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
103-存放境内银行
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
105-应收及暂付款
108-应收抵押外汇
109-应收利息
110-同业拆借
负债类:
201-金融机构存款
202-外资银行存款
203-应付及暂收款
206-境外借款
207-境内借款
208-应付抵押外汇
209-应付利息
资产负债类:
312-全国联局往来
313-同城清算
309-辖内往来
损益类:
401-营业收入
①利息收入
②其它收入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410-营业支出
①利息支出
②其它支出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425-年终损益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存放境外银行:存放在境外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的一切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帐户行设立分户。
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存放在境外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103-存放境内银行:存放在境内银行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行分别设分户。
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存放在境内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行分别设分户。
105-应收及暂付款:对外发生临时性应收未收款以及办理业务中发生的临时垫款,用本科目核算。
108-应收抵押外汇:省市外管分局办理的抵押外汇上划总局时,用本科目核算。
109-应收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收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110-同业拆借:因清算业务行起的向金融机构办理拆借业务,用本科目核算。
201-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在外管局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金融机构分设帐户。
202-外资银行存款:外资、合资银行在外管局开立的外币帐户发生的资金收付时,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外资、合资的银行分设帐户。
203-应付及暂收款:对外发生的应付未付款以及在办理业务中发生的临时收款,用本科目核算。
206-境外借款:从境外帐户行总帐户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07-境内借款: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金融机构分设分户。
208-应付抵押外汇:客户以外汇抵押办理人民币借款业务,当收到外汇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
209-应付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付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312-“联局往来”用以核算因境外不能按时划款而引起的分局间应付款项,本科目的代方核算因境外不能正常付款的应付款,借方核算已付出的应付款,余额为贷方或为零。
313-“同城清算”用以核算各金融机构每日的交换差额,贷方核算金融机构的应借差额,借方核算金融机构的应贷差额,当日余额应为零如有余额则表示当日交换未轧平。
309-辖内往来:省外管分局与辖内二级分局向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
401-营业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收益,用本科目核算,下设分户。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本外币资金存放境内银行的利息收入。
410-营业支出: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本外币资金支出,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分户。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存入外管局的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425-年终损益:办理年终决算时,将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最后余额,转入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余额反映当年的损益。

第五章 业务操作及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分局在收到金融机构向异地付款指令后,首先通知境外帐户行付款,将款项划转到收款分局分帐户上;同时向收款分局发加押电报,填制内部传票,作相应会计处理。
电报内容要齐全、格式规范、加押有效、凭会计凭证原始附件。
第十六条 帐务处理
1.收到金融机构向异地付款指令时:
借:201金融机构存款
贷:313同城外币清算
2.付款分局向境内外发报时:
借:313同城外币清算
贷:101存放境外行 行(待)
3.待收到境外帐户行借记通知时: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101存放境外(已)
4.收款分局收到付款电报并解押核对无误后,填制借方补充传票。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313同城外币清算
5.参加同城外币清算给金融机构入帐时:
借:313同城外币清算
贷:201金融机构存款
6.待收到境外帐户行寄来的贷记通知并核对无误时:
借:101存放境外(已)
贷:101存放境外(待)
7.如遇境外假日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境外电报不能正常发出时,分局间可相互透支,互计利息。
1.付款分局向境内发报时:
借:201金融机构存款
贷:312联局往来
2.付款分局通知境外代理行付款时,同时向收款分局发付息加押电报;
借:312联局往来
410营业支出-利息支出
贷:101存放境外(待)
待收到境外代理行借记通知时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101存放境外(已)
3.收款分局收到付款分局付款电报时,按正常业务处理。
4.待收到付款分局付息电报时:
借:101存放境外(待)-利息
贷:401营业收入-利息收入
5.收到境外贷记通知时:
借:101存放境外(已)
贷:101存放境外(待)
101存放境外(待)-利息
第十五条 计息办法
1.境外帐户行按市场活期利率给各分帐户余额计息;
2.各分帐户出现头寸不足向总局拆借资金时,总局按日拆性贷款利率计息;
3.分帐户头寸当日出现透支分以下两种情况计息:
(1)分帐户自身头寸不足而引起的分帐户透支,由帐户行按透支息收取利息;
(2)由于其它分帐户资金不到引起的分帐户透支向引起透支方的分帐户收取透支息;
4.各分帐户与其他代理行间引起的应收应付利息可参照美元清算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 错帐处理
第十六条 错帐处理及会计分录
1.境外付款指令电报正确,境内电报错,收到电报的分局应作暂收,付款分局向收款分局偿还迟到息。
①付款分局发现错误时应重新发正确电报,同时通知借收报分局作帐务调整。
②收报局收到错误电报时: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203应付及暂收
③当收到发报局调帐通知时,凭此作帐务处理
借:101存放境外(待)(红字)
贷:203应付及暂收款(红字)
2.境内电报正确,境外付款指令错误
由付款分局通知错收分局发付款指令,将款项划至正确收款分局,付款分局付迟到息。
①错收分局收到贷记通知时,作暂收款:
借:101存放境外(已)
贷:203应付及暂收款
②划转付款时:
借:203应付及暂收款
贷:101存放境外(待)
③待收到借记通知时,转入已核销: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101存放境外(已)
正常收款的分局按正常业务处理。
3.境内外全部错:
依照上述办法作错帐处理,同时办理境外头寸的正确调拨,并支付相应迟付利息。
4.部分金额有误,向发报局查询赁发报局调整电报并作相应补帐处理。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电文格式
2.分局清算编号
境内分局间电传格式
TO:收款分局(SAEC ×× Branch)
FM:付款分局(SAEC ×× Branch)
Ref:电报编号
Date:发报日期(××日××月19××年)
TestKey:密押
Payer’s Acct Institution:付款行
Payer:付款人 Beneficiary’s Acct Institution:受益行
Acct NO.帐号
Beneficiary:受益人
Value Date:起息日
Amonnt:币种、金额
Other Information:摘要
Sender’s Name:制表人姓名
全国外币清算联局编号
北京010 贵州(贵阳)220 海南(海口)300
上海090 甘肃(兰州)260 云南(昆明)230
黑龙江(哈尔滨)080 西藏(拉萨)240 青海(西宁)270
浙江(杭州)110 辽宁(沈阳)060 青岛151
湖北(武汉)170 安徽(合肥)120 宁波111
广西(南宁)200 福建(福州)130 大连062
陕西(西安)250 广东(广州)190 重庆211
新疆(乌鲁木齐)290 四川(成都)210 汕头194
河北(石家庄)030 宁夏(银川)280 厦门131
江苏(南京)100 内蒙(呼和浩特)050 深圳192
江西(南昌)140 吉林(长春)070 河南(郑州)160
山东(济南)150 天津020 湖南(长沙)180
山西(太原)040 珠海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