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36:46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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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级农业事业费(包括农业、水利、农垦、畜牧、水产、林业、气象)和电力事业费的预算管理工作,近几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现行办法还需要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更好地调动主管部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
,提高经济效益,现对预算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内的事业收入实行分成上交
事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划分预算内和预算外。凡与事业费支出有直接联系的收入,原则上应作为预算内收入,如生产、试验研究收入,利用本单位设备、技术力量或劳力从事服务或经营性活动的收入,转让科技成果的收入等。凡与事业费支出无直接联系的零星收入,原则上作
为预算外收入,如附属自收自支单位(不包括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等。具体项目请主管部、局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商我部确定。预算内的收入实行五五分成: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50%上交主管部、局(包括主管机构),50%留作单位的发展事业基金和
集体福利、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年初计划收入全部抵作预算支出,如计划收入超过全年预算支出,超过部分50%上交主管部、局,50%留作单位的“三项基金”,年终实际收入超过计划的部分,也实行五五分成。
事业单位留用的“三项基金”,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主管部、局核定,但发给个人的奖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主管部、局每年批准所属事业单位发放职工奖金的文件,请抄送我部。
主管部、局的事业收入,包括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的收入50%上交财政,50%留给主管部、局作为发展事业基金,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部局机关的行政性开支。
凡收入来源稳定,收入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体实行的单位,由主管部、局核定报他部备案。核定之后,不要随意变动。未经核定的单位,按全额预算管理,并实行限额拨款制度。

二、增加事业单位和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凡是增设事业单位和增加人员,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报劳动人事部批准。
调整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主管部、局应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由行政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未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前,仍按原预算渠道开支。
由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视同新增事业单位,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其业务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预算,实行差额管理。经批准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的,核减事业费支出预算,并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

三、划清农业、电力事业费与其他各项事业费的界限
农业、电力事业费都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简易建筑费和高等院校、行政单位的经费。这些开支,都不能使用农业、电力事业费。主管部门委托高等院校代培在职农业、电力事业人员,按代培人数和教育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委托科研单位研究的
科研项目,按课题签订合同,按合同给予经费补助。
出国访问、学术交流、专业考察等团组的费用,组织团组的单位统一负担有困难的,应按团组人员来源分担,农业、电力事业人员应分担的费用,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外事费预算内开支,没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农业、电力事业费用中开支。其他单位人员应分担的费用,不能列支农业、
电力事业费。接待外国经济专家的费用,按国务院外国专家局、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精神,农业、电力事业单位邀请的,其费用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邀请的,其费用不能开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会议费,严格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农业、电力事业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不得列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不属于农业、电力事业费范围的开支,事业费不得拨款,更不能报销,已开支的应给予剔除,并相应扣减预算拨款。

四、划清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除京、津、沪三大市外,均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的农业事业费,都在包干范围之内(不包括特大防汛等抗灾资金),中央各部不要直接向地方拨付事业费。为支援地方发展某些特定事业,必须给以资金支持时,要通过我部办理
预算划转手续。

五、继续实行预算包干制度
农业、电力事业单位从试行预算包干以来,对调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起了积极作用,今后继续试行并应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完善。
1.从一九八四年起,财政对主管部、局包干,主管部、局对事业单位包干。主管部、局的包干预算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业单位的预算,另一部分是主管部、局掌握的专项资金。前者的年终结余按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我部发布的《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及
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后者的年终结余,均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用,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2.主管部、局对所属包干单位,年初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以及经财政部门同意的有关开支定额,参照上年执行情况认真核定包干预算。年终要认真考核分析结余资金,分清包干结余和预算结余。确属完成了事业计划的结余,可作包干结余,归
本单位支配使用;没有完成事业计划和无法考核的结余,应作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专项使用,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3.主管部、局和所属包干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同下年度预算资金一道安排使用,编入年度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六、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管部、局要加强监督,注意检查收支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违犯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要恢复月、季会计报告制度,各基层单位除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年度决算外,每月、每季终了后要向主管部、局报告执行情况。主管部、局对所属单
位的季度会计报表,要进行审查汇总,分析执行情况,于季度终了后的二十天内报送我部。季度会计报表格式随文送发。
附件:季度会计报表格式(略)



198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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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劳动人事部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农电企业的行业管理,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农电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在深入调查,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在趸售县试行。现就试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是农电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做好编制定员工作对于提高农电企业素质,深化农电企业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劳动部门和农电企业主管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企业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二、由于全国农电企业所处地理条件、技术和管理水平不同,各单位在试行中,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暂行标准》,拟定编制定员方案,建立健全定员管理制度,在贯彻《暂行标准》时,各农电企业在不突破编制定员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内部岗位定员。
三、企业实行编制定员后的富余人员,要从原岗位上撤下来,并本着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大力兴办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及在职培训等方式,积极妥善进行安置。
四、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积累资料,做好定员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及时反映贯彻《暂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以便适时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农电企业行业管理,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依据部颁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按全国平均先进合理的综合用工水平制定的。
三、本标准作为农电企业编制劳动计划,科学调配劳动力,以及新建农电工程设计定员的依据。
四、由于农电企业所处地理自然条件不同,影响企业定员因素较多,凡在本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生产或工作项目其相应增加的定员,须经(省或地、市)农电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定员。
五、农电企业应结合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贯彻执行本标准,要本着精简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的原则,挖掘劳动潜力,改善劳动组织,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六、农电企业按本标准测定的人员编制,须经(省或地、市)农电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编制定员一经核定,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在不超过定员总数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内部岗位工种间进行余缺调剂。
七、县农电局所属的水力、火力发电厂按部颁《水力、火力发电厂定员标准》执行。
八、从本标准颁发之日起,过去有关农电企业的定员标准即行废止。
九、本标准的解释修改权属水利电力部。附:(2)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说明
及计算举例(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7〕1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层级考核的办法。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各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经贸委等七个业务部门进行考核;各地州市政府对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乡(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考核指标
(一)考核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制定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既要有管理内容,又要有量化指标。
(二)对各地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有: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落实、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保障、宣传教育及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与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三)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方式
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季度考核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进行自查;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州市的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和量化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提出相应的结论性考核意见,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于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在次年1月5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工作。
(三)组织考核。次年1月15日前,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各地州市政府组织对辖区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对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市县的考核单位自定。
(四)考核形式。
1.听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对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的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3.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工作记录。
4.暗访检查。实地随机抽查农产品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5.考核打分。在听汇报、明查暗访的基础上,结合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结果,考核组成员按照考核标准逐项打分,汇总以后计算平均分值。
(五)考核等级。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考核年度内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第七条奖惩
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对于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采取层级奖惩的办法,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对地州市政府及与自治区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相关部门进行奖惩;地州市政府对所属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奖惩;县(市 、区)政府对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奖惩。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予以通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中毒事件。具体指因一次群体性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