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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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为了在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频、单相25千伏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
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所有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第2条 为保证接触网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凡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3条 对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此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而仍继续担任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4条 根据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同,按下表的规定分别由铁路局机务处和供电段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进行安全等级的考试并签发合格证(表略)。
第5条 接触网工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接触网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6条 雷电时禁止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遇有雨、雪、雾或风力在5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接触网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7条 在接触网上进行停电或带电作业时,除具备规定的工作票外,还必须有值班电力调度员批准的作业命令。
除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调度发布的倒闸命令可以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外,接触网所有的作业命令,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第8条 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作业组全体成员均须戴安全帽。
所有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均须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第9条 接触网的巡视工作,要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担任。在巡视中不得攀登支柱并时刻注意避让列车。
第10条 有关吸流变压器及回流线路的各项规定,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章 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第11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
一、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二、带电作业——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远离作业——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附近的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 作 票
第12条 工作票是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发票人保管,1份交给工作领导人。
事故抢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必须有电力调度的命令。
第13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一、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用于停电作业。
二、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用于带电作业。
三、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1米及其以外的高空作业和较复杂的地面作业(如安装或更换火花间隙和地线、检修回流线、开挖和爆破支柱基坑等)。
第14条 发票人一般应在工作前1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第15条 工作领导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
第16条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内容,布置安全措施。
作业结束后,工作领导人要将工作票(附相应的命令票)交给工区,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少于3个月。
第17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
一般带电作业中如包括特殊带电作业须另开工作票。
第18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仍须经发票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签字。
第19条 1个工作领导人或1个作业组,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票。1张工作票只能发给1个作业组。
第20条 对较简单的地面作业可以不开工作票(如支柱培土、清扫基础帽等),由有关负责人向工作领导人布置任务,说明作业的时间、内容、安全措施,并记入值班日志中。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21条 停电和一般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须由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人员担当;特殊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须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五级的人员担当。
同1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2人分别担当,不得相互兼任。
第22条 工作票签发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23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作业地点、时间、作业组成员等均应符合工作票提出的要求。
二、作业地点所采取的安全设施正确而完备。
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
第24条 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坚持安全作业。

第三章 高空作业
一般规定
第25条 凡在距地面3米以上的处所进行的所有作业,均称为接触网高空作业。
第26条 高空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其监护要求如下:
一、带电作业时,每个作业地点均要设有专人监护。
二、停电作业时,每1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超过2个跨距,在同1组软横跨上作业时不超过4条股道。在相邻线路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派监护人各自监护。
三、当停电成批清扫绝缘子时,可视具体情况设置监护人员。
第27条 高空作业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高空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
攀杆作业
第28条 攀登支柱前要检查支柱状态,选好攀杆方向和条件,攀登时手把牢靠,脚踏稳准。用脚扣和踏板攀登时,要卡牢和系紧,严防滑落。
第29条 攀登支柱时要尽量避开设备,且与带电设备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登梯作业
第30条 接触网作业用的车梯和梯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实、轻便、稳固。
二、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上,对车梯的车轮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三、略
第31条 用车梯进行作业时,工作台上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所用的零件、工具等均不得放置在工作台台面上。
第32条 作业中推动车梯应服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当车上有人时,推动车梯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不得发生冲击和急剧起、停车。台上人员和推车人员要呼唤应答,配合妥当。
第33条 工作领导人和推车人员,要时刻注意和保持车梯的稳定状态。当车梯在曲线上或遇刮大风时,对车梯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当车梯在大坡道上时,要采取防止滑移的措施。当车梯放在道床、路肩上,或作业人员超出工作台范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将安全带系在接触网上,
不得系在车梯工作台框架上。车梯在地面上推动时,工作台上不得有人停留。
第34条 为避让列车需将车梯暂时移至建筑限界以外时,要采取防止车梯倾倒的措施。当作业结束,车梯需要就地存放时,须稳固在建筑限界以外不影响了望信号的地方。
第35条 当用梯子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要有专人扶梯,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部要固定在接触网上之后再开始作业。梯子上只准有1人作业(硬梯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车顶作业
第36条 作业前,工作领导人要检查接触网检修车的工作台与司机室之间的联系装置,该装置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第37条 作业时,工作台周围的防护栅要搭好;在防护栅外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中检修车的移动应听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检修车移动的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且不得急剧起停车。

第四章 停电作业
安全距离
第38条 在进行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110千伏为1500毫米;25和35千伏为1000毫米;10千伏及以下为700毫米。
命令程序
第39条 每个作业组在停电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电力调度申请停电。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1个作业组必须分别向电力调度申请停电。
在申请的同时,要说明停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等。
第40条 电力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所有的停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确定停电的区段。
二、通过列车调度办理停电作业封闭线路的手续,对可能通过受电弓导通电流的分段部位采取封闭措施,防止从各方面来电的可能。
三、确认作业区段所有的电力机车已降下受电弓,断开有关馈电线断路器及接触网开关,作业区段的接触网已经停电,方可发布停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在发、受停电命令时,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记入“作业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停电作业命令票”。
验电接地
第41条 作业组在接到停电作业命令后须先验电接地,然后方可作业。
第42条 使用抛线法验电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检查所用抛线的技术状态。抛线须用截面积6至8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
二、接好接地端。
三、抛线时要使抛线不至触及其它带电设备;线抛出后人体随即离开抛线。
四、接地线装设完毕后,方准拆除抛线。
使用其它方法验电时,由铁路局自行制定安全措施。
第43条 当验明确已停电后,须立即在作业地点的两端和与作业地点相连、可能来电的停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如作业区段附近有其它带电设备时,按本规程第38条规定在需要停电的设备上也装设接地线。
在装设接地线时,将接地线的一端先行接地,再将另一端与被停电的导体相连;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相反。接地线要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接好的接地线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连接或拆除接地线时,操作人要措助于绝缘杆进行。绝缘杆要保持清洁、干燥。
接地线要用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并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44条 在停电作业的接触网附近有平行带电的电线路或接触网时,为防止感应危险电压,除按上条规定装设接地线外,还要根据需要增设接地线。
第45条 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2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护,其安全等级分别不低于二级和三级。
作业结束
第46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后,由工作领导人宣布作业结束,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带,拆除接地线,确认具备送电、行车条件后,通知要令人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要分别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经了解确认完全达到送电、行车条件后,给予消除停电作业命令的时间,双方均按规定作好记录,整个停电作业方告结束。
第47条 电力调度员在送电时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确认整个供电臂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二、按照规定进行倒闸作业。
三、通知列车调度员接触网已送电可以开行列车。

第五章 带电作业
作业分类
第48条 带电作业按其复杂程度分为一般带电作业和特殊带电作业两种,除规定的特殊带电作业项目以外,其余均为一般带电作业。
第49条 特殊带电作业包括下列项目:
一、安装、拆除5米以上长度的承力索、接触线或供电线。
二、安装、拆除绝缘子和承受补偿张力的部件。
三、安装、拆除、检调、清扫分相分段绝缘器。
四、安装、拆除腕臂。
五、安装、拆除避雷器。
六、隧道内和桥梁(下承桥)内及天桥、跨线桥下部的作业。
七、安装、拆除、检调隔离开关。
八、安装、拆除电联接器,检调锚段关节。
九、夜间作业。
第50条 带电作业按作业方式分为直接带电作业和间接带电作业。
直接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将人体与接地体隔开,使人体与带电设备的电位相同,从而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命令程序
第51条 每个作业组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电力调度申请带电作业。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1个作业组必须分别向电力调度申请作业命令。
在申请的同时,要说明带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等。
用绝缘工具进行间接带电测量,若不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可以不向电力调度申请作业命令。
第52条 电力调度在发布带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所有的带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确定带电作业地点、范围和安全措施。
二、撤除有关馈电线断路器的重合闸后,再发布带电作业命令。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现馈电线的断路器跳闸,电力调度员首先要弄清情况再决定是否送电。作业组如发现接触网无电时,要立即向电力调度报告。
三、电力调度员在发布带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带电作业,发令人将命令内容等填写在“作业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带电作业命令票”;电力调度员在发布作业命令的同时将列车有关运行计划和情况通知作业
组。
安全距离
第53条 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等电位的金属工具、工作台等,与接地体之间,以及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非绝缘工具)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600毫米。
对于个别的简单辅助作业,如在支柱上拴滑轮等,可以不用绝缘工具,但作业人员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绝缘工具
第54条 带电作业用的各种绝缘工具,其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每厘米3千伏;其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直接带电作业用的车梯、梯子等为2000毫米。
二、间接带电作业用的绝缘操作杆等为1000毫米。
三、其它绝缘工具如滑轮用绝缘绳等,一般为1000毫米,当受作业空间限制时为600毫米。
第55条 绝缘工具要有产品合格证并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一、新制和大修后的绝缘工具在第1次投入使用前,进行机械和电气强度试验。
二、使用中的绝缘工具要定期进行试验。
三、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禁止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期的绝缘工具。
第56条 绝缘工具在每次使用前要仔细检查有否损坏,并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试有效绝缘部分。应用2500伏兆欧表分段测量(电极宽2厘米,极间距离2厘米)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得少于100兆欧,或测量整个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0兆欧。
第57条 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进行编号、登记、整理,监督按规定试验和正确使用。
第58条 绝缘工具要放在专用的工具室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对绝缘工具要有防潮措施。
第59条 绝缘工具在运输和使用中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切勿损伤。
使用管材制作的绝缘工具,其管口要密封。
一般带电作业
第60条 在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等电位措施。等电位人员与支柱上的人员之间禁止传递物件;等电位人员与地面人员之间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绝缘绳,其有效绝缘长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1000毫米。
第61条 在传递物件、上下车梯上下硬梯以及作业中,均要防止长大物件短接有效绝缘部分。
第62条 使用绝缘车梯和绝缘硬梯作业时,除遵守登梯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梯等电位之前,其各部分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
二、在车梯带电的情况下,严禁人员上下车梯。在同一侧同时上下车梯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
三、推扶车梯时,人体各部均不宜触及绝缘部分。
四、硬梯必须有人扶持,扶硬梯的部位要尽量靠近地面,以保持足够的有效绝缘长度。
第63条 脚踏接触线上作业,当有电力机车通过时,要注意防止被机车受电弓刮碰。
第64条 在测量绝缘子电位分布时,须由接地侧向带电侧逐个测量。对绝缘子串,采用3片绝缘子的有1片不合格时,采用4片绝缘子的有2片不合格时,均须立即停止测量。
特殊带电作业
第65条 当进行特殊带电作业时,等电位人员必须穿着均压衣裤、手套、帽子和袜子,各穿着之间要电气连接可靠。
第66条 在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电联接线、以及隔离开关等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要按有电流对待,若需断开上述设备时,必须事先用不小于该线截面的导线并联。
第67条 直接带电甩、接隔离开关、避雷器引线及长大线段、作业工具进入或撤离等电位时,必须用等电位线过渡。等电位线要用6~8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
第68条 更换分段绝缘器时,须将整个绝缘器短接;直接带电检调、清扫分段绝缘器时,须将主绝缘短接。短接线要用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在开始加设短接线时,人员不得与其串联。在作业期间隔离开关须始终处于闭合状态,必要时加锁或派人看守。
第69条 分相绝缘器有三块主绝缘时方能进行带电作业。直接带电更换、检调、清扫分相绝缘器的主绝缘时,须将该主绝缘短接;当电力机车通过时,要先拆除短接线。
第70条 在跨越同相位电分段的接触网上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要事先将分段隔离开关闭合,或连接好短线再行跨越。
第71条 在接有吸流变压器的锚段关节内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要先闭合分段隔离开关,然后方可进入锚段关节作业;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分段隔离开关恢复原状。
第72条 设在隧道两端的保护间隙,要在作业前投入、作业结束后及时撤除。保护间隙的距离为170至300毫米。
作业结束
第73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带后,由工作领导人宣布结束作业,通知要命令人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带电作业命令。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要分别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带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确认作业组已经结束作业,不妨碍正常供电和行车后,给予消除作业命令的时间,双方均记入记录中,整个带电作业方告结束。
第74条 电力调度员确认供电臂内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带电作业命令,方能恢复接触网正常的分段状态和有关馈电线断路器的重合闸。

第六章 倒闸作业
第75条 凡接触网及电力作业人员进行隔离开关倒闸时,必须有电力调度的命令,对车站、机务段或路外厂矿等单位有权操作的隔离开关,在向电力调度申请倒闸命令之前要由要令人向该站、段、厂、矿等单位主管负责人办理倒闸手续。
从事隔离开关倒闸作业人员,其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第76条 在进行隔离开关倒闸作业时,先由操作人向电力调度提出申请,电力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作业命令;操作人受令复诵,电力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倒闸作业,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记入“倒闸操作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隔离开
关倒闸命令票”。
第77条 倒闸人员接到倒闸命令后,要迅速进行倒闸。倒闸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绝缘手套,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
第78条 倒闸作业完成后,操作人要立即填写“隔离开关倒闸完成报告单”;电力调度员要及时发布完成时间和编号并记入“倒闸操作命令记录”中,至此倒闸作业方告结束。
第79条 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电力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电力调度;但再闭合时必须有电力调度员的命令。
第80条 严禁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倒闸作业。隔离开关可以开、合不超过10公里(延长公里)线路的空载电流。超过这个数值时,应经过试验,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机务局核备。
第81条 对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应经常处于闭合状态。因工作需要断开时,当工作完毕须及时闭合。主闸刀和接地闸刀分别操作的隔离开关,其断开、闭合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闭合时要先断开接地闸刀,后闭合主闸刀。
二、断开时要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
三、严禁接地闸刀处于闭合状态时强行闭合主闸刀。
第82条 各隔离开关的传动机构必须锁住,钥匙存放固定地点,专人保管并有标签注明开关号码。
相邻支柱的隔离开关及同一根支柱上的各台隔离开关,其钥匙不得相互通用。

第七章 作业区的防护
第83条 在停电的线路上进行接触网检修作业可能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除对有关的区间、车站办理封锁手续外还要对作业区采取防护措施。
第84条 利用列车运行的空隙时间进行作业有可能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除按第83条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外,为随时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作业组,使之适时避让列车,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坐台防护人员:
一、区间作业时,设在能控制列车运行的相邻车站的运转室(信号楼)。
二、车站作业时,设在该站运转室(或信号楼)。
第85条 防护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思想集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要认真、及时、准确地进行联系和显示各种信号。一旦中断联系,须立即通知工作领导人,必要时停止作业。防护人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第八章 事故抢修
第86条 各种事故的抢修,应根据不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迅速设法送电、通车,并与电力调度经常保持联系。
在遇有接触网断线事故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使任何人在装设接地线以前不得进入距断线落下地点10米范围以内。
第87条 事故抢修时,虽然故障的设备已经停电,但必须仍按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停电作业命令,经过验电接地后方准接触故障的设备或进行抢修。
第88条 在事故抢修中,如与电力调度的直接通讯联系中断时,可设法通过列车调度、地区电话等进行联系;当一切电话中断时,在作业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做好事故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与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联系,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三、断开接触网有关隔离开关并加锁,必要时派人看守。
四、在可能来电的空气间隙和绝缘器处派专人进行防护。
五、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六、工作领导人要设法将事故有关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尽快报告电力调度。
(附录略)



198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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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出紧急通知,对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真正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到“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指导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立即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本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各部门的力量,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性。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基础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要求,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1.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局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安全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凡未经国家局正式批准,各省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并安全管理机构、核减安全管理人员。已经撤并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由主要领导负责,立即予以恢复并加强,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要求。
  2.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安全约束机制。科学制定、详细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有据可查,考核有法可依。
  3.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装备和使用安全设施、设备,为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基础设施保证。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针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督促维修、保养、更新,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发挥应有的技术防范作用。
  4.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力度,对各类事故隐患和管理中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必须加强安全监控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在限期内彻底整改。对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同时,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立即组织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省级公司督促检查,国家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各企业主要领导要直接参加到检查工作的组织与落实中去,并对安全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负责;设有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省级公司,由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布置、落实工作,凡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由省级公司领导直接参与安全大检查的组织、落实;国家局将抽调部分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部分省级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状况;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和考核情况。
  2.“两烟”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运行状况;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3.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含已出租的)等人口密集场所贯彻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器具的配置和运行情况;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4.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在历次检查中重复出现的同类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大检查要突出实效,通过安全大检查真正起到督促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防范的作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检查组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经受检单位领导确认签字后,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省级公司于3月10日前,将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报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04年2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要求。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切实攻克一批重要产品的关键技术,努力开发一批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企业要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重视计量检测,加强工艺纪律,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从严管理企业,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实现管理创新,切实解决有些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五)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要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的规范化。
三、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六)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修订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七)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要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
  (八)抓好全面质量管理。要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借鉴国外企业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要不断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表彰质量先进企业和个人。
  (九)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设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切实加强质量监管
  (十一)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进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要研究和探索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方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十三)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交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和各类质量中介机构,特别是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
  (十四)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抽查。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并公布抽查结果。
  (十五)加大处罚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六)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在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出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要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 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规执法的要严肃处理。
  (十九)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各地可制定要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活动,确保在“放心一条街”区域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采取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为质量振兴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有关质量知识,解答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疑问,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一)国家和省级的主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要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百城万店无假货”、“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抽查所必需的投资和经费,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命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国家法定产品监管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国务院责成质量技术监督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