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三轮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轮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的管理。
第三条 三轮车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鉴定,符合《三轮车特定技术条件》,方可入户。
第四条 三轮车必须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当地车辆管理机关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 下列三轮车应予报废:
(一)使用时间满十年的;
(二)车辆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六条 三轮车所有者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兼营客运的,必须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必须持有驾驶证。申领驾驶证,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三轮车载客,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载客证,并在核定的路段内营运。
第八条 三轮车载物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载物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两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三轮车车厢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得载物、载客。
第九条 三轮牢载客人数根据额定载质量核定。额定载质量五百公斤以下的,可载客六人;额定载质量超过五百公斤的,可载客八人。
第十条 三轮车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准许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二)不得为争抢货(客)源,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三)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主动避让其他机动车。
第十一条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学习,驾驶人员必须参加。
第十二条 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三轮车停车场所。三轮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在道路旁临时停放,必须符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交通。
停车场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三轮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理的,可以吊扣驾驶证:
(一)擅自改装三轮车加大功率、改变速比的;
(二)拒不参加安全学习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不符合《三轮车特定技术条件》、没有入户的三轮车擅自上路营运的,比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日
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二OO一年第32号令--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7件(目录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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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部门规章名称 │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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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外经贸部 │ 1996┃
┃ │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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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1999年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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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输美纺织品启用新出口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经贸部 │ 1991┃
┃ │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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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先行向外派日本、韩国、新加坡三国的劳务人员│外经贸部、外│ 1994┃
┃ │进行培训的通知 │交部、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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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向独联体国家、蒙古及欧洲各国派遣劳务人员实│外经贸部、外│ 1995┃
┃ │行培训的通知 │交部、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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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中进一步贯彻统一对│外经贸部、国│ 1985┃
┃ │外原则的通知 │家工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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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成立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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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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