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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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2]26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文明城市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萆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公安、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街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竟标拍卖,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竟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区域以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征得市规划、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 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 广告合同;  
  (四) 场地使用证明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批准件;  
  (五) 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应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文件;  
  (六) 在允许设置烟草广告的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提供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文件;  
  (七)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全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同时填制登记卡交辖区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本着谁发布谁定期保洁和维护的原则。批准使用期满的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在设置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设置者负责。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数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时,应缴纳广告监督审查费。广告监督审查费收费范围、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清理,并处1000—5000元罚款;对非法张贴宣传品影响市容的,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户外广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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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管理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适应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山东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青岛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的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以及高科技产业,兴办仓储、运输、商品展销、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第三产业。
第四条 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经批准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兴办公司、企业和设立机构。
第五条 保税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区内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保税区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授权其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管委会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管理管委会中层以下干部;
(四)管理保税区的财政、地方税收、工商行政、劳动人事、规划、土地、房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公安消防等行政事务,协助海关、国家税务、商检、卫检及金融等部门对保税区进行监管;
(五)负责保税区内各项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审查批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审批保税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
(八)管理监督保税区的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和开发建设等经济活动;
(九)被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保税区内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的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管理
第八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投资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分别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租、购置房产,并可依法对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购置的房产,予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保税区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报管委会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和劳务报酬。
区内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对本企业所需的员工可自行在境内外招聘,也可委托管委会统一招聘。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应不低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类企业的现行标准。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财务会计业务须按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办理。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内容的变更以及在保税区内迁移、合并、转让等,须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产品和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加工贸易以及生产资料和进出口商品展销交易活动。
经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商业机构,可以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保税区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料,出口本企业产品;可以对外承接加工业务以及在保税区内进行产品展销。
第十九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外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从事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区内中资企业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其区内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用于对外支付及在区内周转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经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经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股票。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均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在复出口的条件下免征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补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八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并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产品运往境外的,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前款产品进入境内非保税区的,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十条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区内自用的国内生产的基建物资、机器设备和日常办公用品,经管委会审查批准,由海关按规定免征关税。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三条 除经管委会批准的安全保卫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三十四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入出保税区。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7日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出计〔1994〕320号)


  现将《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

                        1994年5月10日

            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

  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关于新闻出版业向优质高效阶段转移的要求,为引导出版企业认真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化改革,面向市场,苦练内功,完善和严格内部经营管理,使出版企业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在印刷、发行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现对出版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紧迫感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出版企业虽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所区别,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但由于其产品所具有的商品属性,出版企业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坚持社会效益为首位的同时,也必须象一般工商企业一样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出版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根据出版产业的特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对生产经营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几年来,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的贯彻,出版企业逐步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经营管理普遍得到了加强,对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经营管理落后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善,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走向市场的需要,集中表现在市场意识淡薄,优势发挥不够,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产品质量滑坡,优质品率低,物质消耗高,损失浪费严重,生产和库存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有的企业濒临亏损的边缘,甚至亏损。经营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出版企业当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今年,国家各项改革的步伐加快,将使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改革不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出版企业要提高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强烈的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出版工作繁荣和发展的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探索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坚持两手抓,围绕转换机制,依法经营,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是保证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出版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参考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花大力气抓好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使经营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定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急需建立健全的主要经营管理制度应包括: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程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题论证及决策管理办法,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货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办法,职工培训、聘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三、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协调发展
  出版企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现有的少量指令性任务、专业分工、部分图书价格的控制、学术专业著作的出版印刷、书刊印刷厂的发展方向、新华书店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农村发行网点的建设、印刷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对外发行与宣传等。出版企业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能否协调好出版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出版企业资源合理配置及综合实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出版企业要认真调查研究,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发展、逐步实现集团化经营。当前,可以从具体的项目做起,联合投资,联合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联合起来办大事,联合起来求发展。


  四、实行目标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出版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结合出版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特点和具体实际,建立科学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出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主要依据。
  对出版企业的社会效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1、完成国家重点图书的出版任务;2、提高编辑、印制、发行质量,缩短出版、印制、发行周期;3、调整结构,发展集约经营;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5、坚持合法经营,建立约束机制;6、推进业务手段的现代化,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7、实现安全生产经营。
  各类出版企业的主要社会效益指标(参考)是:
  出版社:1、出版物品种数;2、书刊总印张;3、国家重点出版物完成率;4、出版物合格率;5、出版物重(再)版率;6、出版周期;7、优秀出版物比重。
  书刊印刷:1、书刊印刷量;2、书刊印制所占比重;3、重点书刊印制任务完成率;4、书刊印制合格率;5、书刊印制优质品率;6、书刊印制周期。
  发行:1、人均购书额;2、课本课前到书率;3、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4、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
  物资供销:1、新闻出版用纸供应量;2、新闻出版用纸供应质量合格率。
  印刷器材:1、产品合格率;2、优质品率。
  出版外贸:1、对外发行出版物品种数;2、对外发行覆盖面。
  对出版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按以下指标考核:1、资本金利润率;2、销售利税率;3、成本利润率;4、存货周转次数;5、应收帐款周转次数;6、主要原材料消耗率;7、产品(商品)销售率;8、劳动生产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9、净产值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
  各出版企业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目标管理指标体系。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年度指标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经营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出版物的编印发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出版事业上。确定经营目标时,要注意两个效益的统一,注意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注意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要运用目标管理的办法,把经营目标层层分解落实,使每个部门和职工都目标明确。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职工工资和奖金收入与本人的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对有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专项奖励,以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出版社要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以提高出版物质量为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出版企业要按照标准要高、要求要规范的原则,做好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参照国内同类先进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修订和完善各类定额。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配备先进的计量器具,完善检测手段,严格计量管理。要建立起迅速、准确、有效的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搜集、整理各类信息,加强信息利用。有条件的出版企业,要优化现场管理,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六、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技术改造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一定意义是说,各出版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代表着整体实力。因此,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按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质量管理法规,加强质量管理。
  出版企业的发展应主要立足于现有基础,走质量效益型发展的路子。要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加快编辑、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以及管理的现代化,从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技术改造应分别轻重缓急,坚持高起点,坚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相结合。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出版企业科技项目的安排,应围绕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在高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方面加大投入。要注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加速出版事业的现代化。


  七、加强经营决策,不断拓宽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经营决策是经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出版企业要树立竞争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立自强的经营管理思想。实行科学预测,超前决策,制订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不断拓宽市场。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编印发结构,多出、多印、多发适销对路的优秀出版物。同时,要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书刊印刷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坚持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同时,推进多元化经营,有条件的书刊印刷企业,要根据市场的要求,向商业印刷等领域拓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壮大经济实力。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要通过适应市场,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经营作风和经营优势。


  八、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财务管理
  要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出版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完善财会核算体系。要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工作。有效筹集和运用资金,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和开支,降低各项管理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成本(费用)意识,探索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方式、方法,制定先进合理的消耗定额,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推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责任成本(费用)管理,逐步减少物质消耗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
  出版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坚持企业法人离任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出版企业要兼顾近期需要和长远利益,自觉地增加资金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各出版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要对现有所属经济实体进行清理,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应纳入出版企业的财务管理范围,并采取并表的办法,统一编报会计决算,不得单独进行收益分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应按照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理清人、财、物关系,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要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责任制,尽量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要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对现有联营、合资、合营、境外投资的效益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很难有效益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九、贯彻《监管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即将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转机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今后,国家主要从价值形态方面管理国有资产,由直接控制转变为所有权控制,逐步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新体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各出版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社长(厂长、经理)作为出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全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以及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的,要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要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或境外的投资及其效益状况,并及时足额地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要合理确定资金投向,出版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及其多种经营收入应主要投入到出版业主业。


  十、深化劳动、人事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出版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聘用或解聘经营者或职工。取消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对富余职工要妥善安置。目前,部分出版企业在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程中,调整劳动组合,精简机构,定编定员,考核上岗,进行了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这些企业在总结合同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其他企业要尽快进行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
  要积极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出版企业可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行业特点,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其中,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仍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企业管理的特点,进行工资改革;其他出版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工资总量控制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
  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费用三方合理负担,建立基金,互助互济,实行社会化管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各出版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出版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养老金,以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出版企业在各项改革中,要注意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注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采取切实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职工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
  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的实力和后劲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培养和造就大批精通出版业务、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水平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是出版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从出版企业现有情况看,一是经营管理人才十分缺乏;二是编辑、专业技术干部结构不合理;三是现有的管理人员在市场意识、管理方法、知识结构、实际技能等方面,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各出版企业都要把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首先,出版企业在进行三项制度改革中,要尽快建立职工培训、聘用和管理的科学制度,要在全体职工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要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备、培训规划,争取用2~3年的时间,培养一批能满足出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专门队伍;第三,出版企业的领导要率先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和实际技能,要使自已成为高素质、善经营、会管理、敢竞争的优秀出版企业家。


  十二、加强协调服务,推广先进经验
  出版企业作为精神产品的重要生产部门,都有自身的优势,但又各具特点,在发展中要注意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同时,出版企业在发展中,必然涉及到和外部的关系,如与其他行业、部门(财税、工商、计划、教育、铁路等)的关系,以及与多中经济成份的出版企业(合资、集体、私营、个体等)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出版企业的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的规范,出版企业的外部环境会越来越好。对外部关系的处理,将逐步纳入依法、有序的轨道。但从目前情况看,出版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仍处于错综复杂的状态。因此,各出版企业要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妥善处理外部关系,以取得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要为所属出版企业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对所属出版企业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的经验,要经常进行总结、交流,使其得以发扬和推广。对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研究,提出批评,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