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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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2005年1月27日 财法〔200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处罚处分条例》对促进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处罚处分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重点抓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005年底以前要对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由于《处罚处分条例》首次赋予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要特别加强对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处罚处分条例》的内容,并将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财政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处罚处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宣传《处罚处分条例》,以扩大其在全社会的认知度,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促进各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如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同时,《处罚处分条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抓紧制定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具体包括:
  1.有关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
  2.有关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
  3.有关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
  4.有关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理财工作:
  1.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控制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政法律制度的规定,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严格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严肃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
  3.要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限,做出处理、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对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此外,《处罚处分条例》还赋予了审计、监察及有关任免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的权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过程中,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与这些执法部门一起做好财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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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工商广字[2006]99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广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现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并购规定》和《广告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方式举办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中外投资者应符合《广告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如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已主营或兼营二年以上广告业务,则该境内广告企业的原中方投资者可继续保留其股东地位,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应当按照《广告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还需提交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股东情况及各股东相关登记注册证明、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资信证明及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的资信证明。

四、申请人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应当按照《广告规定》及国家有关并购的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文件并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盖章 商务部盖章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浅谈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景县检察院 预防科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箭落马”等腐败现象,既而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建筑行业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及特点
综观建筑行业职务犯罪特点,有以下七环节易产生腐败:(一)工程项目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受利益驱动对审批项目明知是违反国家政策而违规上马,接受贿赂,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条件不健全的项目违规批准立项。(二)施工、监理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往往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本应固若金汤的工程,当钱与权交成了朋友后,一些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便消极履行职责,导致“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四)招标合同签订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行为发生。(五)款项支付环节。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行贿受贿是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六)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的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七)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在建筑行业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诸多职务犯罪现象中,贿赂行为始终伴随在建筑行业的角角落落,是建筑行业腐败行为的高发点。
二、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领域内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企业虽然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特别是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打着减人增效的旗号,有意识地削弱基层监督机构的作用,使之既缺乏办案条件,又缺乏办案手段,更缺乏办案人力。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三、遏制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保障工程建设“干部廉洁、施工安全、质量优秀”,不仅要求检察干警要掌握法律和预防技能,还要熟知工程的特点,坚持站好位而不越位,做到依法合规,通过构筑“三个屏障”,全方位开展预防活动。
(一)强化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屏障
遏制建筑领域职务犯罪首先要做好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干出成绩,必须赢得各方面、各层次人员的广泛认可和赞同,不仅要争取预防单位领导的支持,还要增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和社会各界对预防工作重要意义的理解,使广大干部职工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的工作。一是结合重大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人员多、人员成分复杂、防范难度大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适时将一些职务犯罪案例印发给工程管理的干部和施工人员;组织大家观看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制作成的警示教育影视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为传播。二是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各工程开工之初,即在各种工地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通报查处职务犯罪的情况,剖析发案原因,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使预防工作真正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为各项预防措施的贯彻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思想上打“预防针”。 三是在施工工地做好预防咨询和法制讲座。针对工程不同阶段、不同群体的教育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内容生动、针对性强的法制教育课教案,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结合查办的案件,以案说法,给工程发包、承包方的干部和职工上法制课,并随时提供预防咨询,使他们脑子想“法”不乱捞“钱”。在教育过程中,力求做到内容上丰富多彩,形式上生动活泼,在努力提高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上下功夫。
(二) 查漏补缺,构筑完善的制度屏障
要协助施工建设单位加强管理,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资金划拨、管理、使用等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保障工程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一是加强协调,增进配合。首先是内部加强协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保证全院一盘棋,形成有机的预防整体。同时,认真研究学习省院《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和市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服务项目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开展重点项目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措施办法,使预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签定廉政合同。即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定建筑工程廉政合同。明确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廉政规定,用合同制度来规范、约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行为,以及严禁再次分包和中标人转包的规定,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三是建立廉政准入制度。在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凡有过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的,建议有关单位一律不准或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建立建筑市场行贿“黑名单”制度,对一些建筑行贿人予以曝光,借此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自律。四是设立执法监督室。以防犯罪、防事故、防风险为重点,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在建项目的执法情况,为重大项目的建设保驾护航;同时,不定期深入施工一线进行检查、抽查,公开举报电话,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三)突出重点,构筑规范的程序屏障
大型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些关键环
节。监督部门要与施工单位一起剖析典型案例,找出症结所在,然后结合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把好“三个关口”,防范“三个环节”。一是把好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关。审查品牌、数量、规格是否属实,价格与市场价是否相符,监理单位对材料的审查结果,实行阳光采购;二是把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关。与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手续是否齐全,在建工程是否存在质量和事故隐患,并对在建工程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通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三是把好工程资金支付关。采取查帐、询问的方法,突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款是否专款专用,大额费用是否符合审批手续,是否按协议付款,预算与决算的差别是否合理,决算付款是否存在不正常现象,实现对工程资金的监督。防范“三个环节”:一是招标投标环节。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标、围标,自行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要求,业主泄露标底和相关内幕信息等现象,坚持招投标全程派员参加,参与监督,对评标场所的选定要求相对封闭,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一律封存,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二是转包分包环节。为防止一流企业中标、二流企业施工的情况出现,引入合同签订前的约谈制度。在合同签订前,与施工企业约谈,由施工企业承诺必须由自己施工承建,不允许非中标单位施工。由于提前掌握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对开工后的变化心中有数,能够保证施工企业质量。三是工程资金运行环节。由建设单位、银行、施工单位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对大额资金用途、流向实行严格控制,健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大额现金支出实行备案制度;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开支必须在指定的账号进行;避免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项、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现象发生,有效防止工程建设资金抽逃、挪用等违规行为。
总之,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地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要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