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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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1 总 则
1.0.1 为使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作从建设标准到内容深度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新(扩、改)建火力发电工程。单机容量小于50MW或大于600MW机组工程可参照使用。
1.0.3 施工组织设计要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目标,满足在基本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
1.0.4 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电力建设行业基本建设预算费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
2 一般规定
2.0.1 在初步设计中,施工组织大纲部分的内容深度除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外,还应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可靠的外部条件,为编制概算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和使其他专业设计能满足施工提出的要求。根据施工组织大纲编制的概算,应能
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并能使静态投资(基础价)起到控制作用。
2.0.2 在初步设计或预设计中,“五通一平”单项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方案比选及论证;
(2)有较准确的工程量,以便编制单项工程概算;
(3)有必要的协议文件,使方案与概算能够落实。
2.0.3 在初可、可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章节内容可参照“大纲”设计深度的要求适当简化,但应对项目外部条件及实施条件从施工组织角度进行论述。对大件运输的可行性及费用要进行论证。
2.0.4 在施工图阶段,施工组织设计专业除应完成院内分工负责的单项工程施工图外,还应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和总设计)审查,协助施工单位控制工程造价。
2.0.5 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应向技经专业提供或确认满足概算编制的相关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租地面积及使用年限;
(2)施工生产、生活区土石方量及全厂取土源地和弃土堆场;
(3)施工生产、生活区拆迁工程量;
(4)施工生产、生活区排水措施;
(5)施工进厂公路、铁路、码头方案及工程量;
(6)大件设备运输及吊装特殊措施方案及费用;
(7)施工用水、电、通信的方案及工程量;
(8)土建、水工及安装专业施工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9)设备、材料倒运量及运距(当施工场地狭小时);
(10)过渡措施方案及工程量(扩、改建电厂);
(11)施工轮廓进度。
2.0.6 合理施工工期应按照电力部电建〔1997〕253号文的规定执行。
2.0.7 利用外资工程和机组容量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可以就近套用,例如单机300~360MW的进口机组可套用300MW机组标准,单机600~660MW的进口机组可套用600MW机组的标准,在设计中还应考虑合资或合作工程中外商提出的合理要求。
2.0.8 扩改建工程的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应尽量利用老厂原有设施,减少拆迁,并考虑施工过渡等要求。
3 单独计算费用的项目
3.1 施工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3.1.1 施工生产区一般布置在厂区的扩建端。当场地狭窄时,用地应从严掌握,必要时可以在近处增选部分用地。
3.1.2 施工生活区的布置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本着永临结合的精神论证施工与电厂生活区合建的合理性。
3.1.3 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施工生产、生活用地控制指标(公顷)
--------------------------------
|地区类别| 机 组 容 量 | 生产用地 |生活用地|
|----|-------------|------|----|
| | 2×50MW | 11 | 3.0|
| |-------------|------|----|
| |2×(100~125)MW| 14 | 4.0|
| |-------------|------|----|
| Ⅰ | 2×200MW | 18 | 6.0|
| |-------------|------|----|
| | 2×300MW | 20 | 6.0|
| |-------------|------|----|
| | 2×600MW | 23 | 7.0|
|----|-------------|------|----|
| | 2×50MW | 12 | 3.0|
| |-------------|------|----|
| |2×(100~125)MW| 15.5 | 5.0|
| |-------------|------|----|
| Ⅱ | 2×200MW | 19 | 7.0|
| |-------------|------|----|
| | 2×300MW | 21.5 | 7.0|
| |-------------|------|----|
| | 2×600MW | 24 | 8.0|
|----|-------------|------|----|
| | 2×50MW | 13.5 | 3.5|
| |-------------|------|----|
| |2×(100~125)MW| 17 | 5.0|
| |-------------|------|----|
| Ⅲ | 2×200MW | 20 | 7.0|
| |-------------|------|----|
| | 2×300MW | 23 | 8.0|
| |-------------|------|----|
| | 2×600MW | 25 | 9.0|
--------------------------------
3.1.3.1 表3.1.3中指标不包括距厂区较远的灰场,水源地及相应管线的施工用地,这部分用地可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并分别计算其租用年限。
3.1.3.2 施工生产、生活用地以租用为原则;对于计划前后两期连续扩建工程的厂区用地,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征用,但必须作为施工用地充分利用并相应减少施工临时租地。
3.1.3.3 当主厂房为钢结构时,按0.9系数调整施工生产区用地。
3.1.3.4 单台机组施工时,按0.8系数调整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当一次建设3~4台机组时,施工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1.3规定范围。
3.1.3.5 施工生活区建筑物以楼房为主,平房为辅,以节约用地。当确需多建平房时,应做专门的论证,经审定后,占地可适当增加。
3.1.3.6 当厂区预留脱硫场地时,应相应减少施工区用地。
3.1.3.7 地区类别应符合表3.1.3.7的规定。
表3.1.3.7 地 区 类 别
-------------------------------------
类 别| 省 市 自 治 区 名 称
---|---------------------------------
Ⅰ |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Ⅱ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宁夏
Ⅲ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西藏
-------------------------------------
3.1.4 厂区扩建端的施工生产区竖向布置(含排水系统)宜与厂区统一规划,进行土方平衡,当土方工程量较大时,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阶梯式布置,施工生活区与远离厂区的水源地、灰场及管线等施工区应进行必要的土石方平整,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 交通运输
3.2.1 当电厂设有铁路专用线时,宜设置施工临时铁路,施工铁路按工企三级标准设计,如需建设大件码头或沙石料专用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1.1 当电厂无铁路专用线并采用水路来煤时,施工期间宜尽量利用运煤码头,增加部分设施以卸运设备与材料,如需单独建设大件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2 施工道路
3.2.2.1 为减少对电厂永久性进厂道路的干扰,宜为施工生产区修建专用的进场道路,施工主场区至施工生活区及较远的水源地、灰场、管线等专用的施工现场,也应有可供施工用的道路,施工道路应尽量做到统一规划,永临结合,永临结合道路要考虑到施工期间道路的损坏
情况。
3.2.2.2 施工专用道路一般采用7米宽的泥结碎石路面,当需做为大件运输通道时,尚应满足大件运输车辆的要求。
3.2.2.3 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出入口位置应考虑到物流顺畅及人流、货流分流并具有便利的道路引接条件。
3.2.3 大件运输
3.2.3.1 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提出大件运输可行性的咨询报告,论证通路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投资估算。
3.2.3.2 在设备技术条件(或标书)中,应对大件运输限界条件提出要求。
3.2.3.3 当主设备厂家确定后,如大件运输可采用多种方式时,应做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确定合理的运输方式。并按推荐方案提出大件运输措施费用概算。
3.3 力能供应
3.3.1 施工用水
3.3.1.1 施工用水水源应根据水源的种类、水质及水源地到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考虑永临结合,以节省投资。
3.3.1.2 施工用水单项工程的设计范围为:从取水地点至施工临时供水母管、临时供水升压泵房进水侧、或临时给水泵房至临时贮水池(塔)的取水、贮水设施和输水管道。但不包括供水环网。
3.3.1.3 施工总用水量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 施工用水指标
----------------------------
机 组 容 量 |总 用 水 量 (t/h)
--------------|-------------
2×50MW | 100~150
2×(100~125)MW| 150~230
2×200MW | 250~350
2×300MW | 300~400
2×600MW | 400~500
----------------------------
注: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取较低值。
3.3.2 施工用电
3.3.2.1 施工用电的工程量应包括从电源点高压外线起,到施工变电所6~10kV的配电装置(或开关站)止。
3.3.2.2 施工供电线路一般不设备用,但施工供电电源点的选取应根据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电压等级以及距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与其他用户合建变电所时,投资应合理分担。
3.3.2.3 施工变电所(或开关站)宜靠近规划施工负荷的中心。主变压器应采用三相无载调压降压变压器,其容量应根据施工用电负荷容量(见表3.3.2.3),或由供电电源电压变压器最小额定容量来确定。
表3.3.2.3 施工用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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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容量 |变压器容量(kVA)|高峰用电负荷(kW)
-------------|----------|----------
2×50MW |1200~1500 | 750~1000
-------------|----------|----------
2×(100~125)MW|1800~2500 |1500~2200
2×200MW |2300~3000 |2000~2700
2×300MW |3500~4000 |2800~3200
2×600MW |5000~7000 |4000~5600
-----------------------------------
3.3.2.4 当水源地、灰场远离厂区时,其施工电源设施宜按永临结合方式设置。
3.3.3 施工通信的设计范围应从当地邮电支局引出至现场施工通信总机的引入端,不包括通信总机,通信中继线可按8~15对外线考虑。当需新建线路时,应按永临结合的方式架设。
4 施工措施
4.0.1 施工措施费是指在施工中必须发生,而定额中明确不包括的费用。在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费用较低的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按院专业分工进行编制,经过施工组织专业认可后,归入“大纲”,并根据措施实际工程量编制概算。
4.0.2 对主厂房、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提出合理的施工降水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4.0.3 对取水、排水建(构)筑物的水下部分和地下水位较高的翻车机室等应提出若干可行的施工方案,结合工程量并按概算要求,多专业协同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4 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堤防以及河流的各种管(沟)道的施工方案,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提出具体施工措施与工程量。
4.0.5 与施工关系较大的设计方案,应就施工措施和工程量按概算要求,多专业协同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如与相关定额使用条件不符时,应编制估价表,使经济比较结果能与概算一致。
4.0.6 设计中应为主要施工机械的使用预留条件,但不计列购置大型机械补助费用。
4.0.7 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设备、材料需要发生场外倒运时,应估算倒运量及运距,以计算二次倒运费用。
4.0.8 扩、改建电厂,为保证电厂安全生产需采取过渡措施时,应有方案论证与准确的工程量,并取得生产单位认可。
5附 则
5.0.1 本规定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5.0.2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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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宪法及有关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制定《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担任。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农村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城市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郊区的乡、镇选举二至三名,城市可按选区选举一至二名,具体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口密度,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多少,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多少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
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分配。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依照《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当选后,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

决定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选举工作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决定对《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法院组织法》”修改为“《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将第二条中“人民公社和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三、将第三条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律为三年”,修改为“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四、将第四条中“县和市辖郊区可按每个人民公社”,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郊区的乡、镇选举二至三名、城市可按选区选举一至二名”,删去括弧内的“或革命委员会”。
五、删去第五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依照《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办理。”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陪审员当选后,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并予以公告。”
七、删去第七条全文。
八、第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九、将开头一段改为第一条,以下各条修改后依次类推。
《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1996年1月19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153号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江泽民书记和朱镕基总理多次批示,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克服麻痹松懈和厌倦情绪,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为“十五”计划顺利实施,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进步,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客运安全生产管理

(一)加强汽车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汽车客运站是客运生产的基地,是客流、车流的汇集地,人员密集,车流量大,抓好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是客运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特别是400公里以上的长途班车的回场检验、出站把关制度。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切实做好危险品查堵工作。旅客携带危险品乘车,严重影响行车和旅客生命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为提高查堵危险品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开包检查给旅客带来的诸多不便,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在今年年底前配备危险品检查仪,并要从客运附加费或客运站建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补助。同时,驾乘人员还应加强对简易站途中上车乘客携带的危险品检查工作,真正做到把危险品堵在站外、堵在车下。

(三)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超载行为。凡发现超载20%以上的客车,必须进行分载,严禁只罚款不分载。客运站要严格按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客车运行途中上客造成超载的,分载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并要追究经营户法人的责任。

(四)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工作。各地交通部门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反映情况,并做好司乘人员的应急防范培训工作。

三、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等有关规章和规定, 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危险货物凭证运输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职责。

(二)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能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施和设备,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暂停非营业性和一次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审批。

(三)交通各地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等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要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

(四)货运站要建立危险货物储存专用仓库或实行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分区储存和专人保管的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货物的贮存场所,对进出库危险货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四、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各地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加强营运车辆的例保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要进一步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综合技术性能定期检测,对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要责成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立即送修或及时予以更新。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要利用典型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制度落实。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年”活动中,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事故处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 、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则令其停业整顿,同时要 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组织力量深入车站、企业等运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经营秩序。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