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省遵义市遵渝五金电器联营公司诉内蒙古杭锦旗商业综合批发公司驻临河地方国营经营公司、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购销电冰箱合同货款纠纷案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2:49   浏览:8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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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省遵义市遵渝五金电器联营公司诉内蒙古杭锦旗商业综合批发公司驻临河地方国营经营公司、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购销电冰箱合同货款纠纷案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省遵义市遵渝五金电器联营公司诉内蒙古杭锦旗商业综合批发公司驻临河地方国营经营公司、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购销电冰箱合同货款纠纷案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复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高法〔1993〕3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具体答复如下:
一、内蒙古巴彦淖尔盟建设银行(下称巴盟建行)不是购销电冰箱合同的当事人。它既未对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权,也与购销电冰箱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论何方败诉,均不存在需要巴盟建行履行某种义务问题。故巴盟建行
不是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第三人,该行对他人清偿电冰箱货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杨守全(赛音)认为巴盟建行借其103万元款项,这有别于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三、杨守全(赛音)以当时已被撤销的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为贵州遵渝公司与内蒙古经营公司的购销合同提供所谓“担保”,且出具收据收到贵州遵渝公司的409台电冰箱,并将出售电冰箱货款据为己有用于履行其他债务,其已成为购销合同的实际需方,同时,
也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故杨守全(赛音)是诉讼中的合格被告,不应把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列为被告。



199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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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1994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关于预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3〕8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和你省(区、市)申请情况,现预拨你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2(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 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 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 生物质能发电补助,2116099其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请按规定将上述资金及时拨付给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并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要求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将资金专项用于收购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上述四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等相关支出。

  财政部

  2013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拨总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304/P020130401513542242004.xls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省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304/P02013040151354237909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