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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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法院:
去年1月29日秘字第6号呈收悉,新的婚姻条例,现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订中,不久当可公布;兹就目前处理婚姻及贪污案件,提出几点原则性的意见如后:
甲、关于婚姻问题:
(一)男女婚姻自由,这是我们婚姻政策确定不移的原则,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均已废除,但在解放前的已成事实,亦不迳予追究,如男女双方或一方据以坚决主张离婚,则应根据政策批准其离婚要求。
(二)离婚以自由自愿为原则:为求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对于一方的提请离婚,应设法进行调解,劝其重归于好,如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自应判决离婚。但在女方怀孕期中及分娩后之相当期间内,不应允许男方离婚,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下一代和离婚的妇女。
(三)革命军人配偶离婚办法,暂可参考前晋冀鲁豫、陕甘宁、晋察冀各边区暂行婚姻条例精神处理;对于伪军家属提出离婚应与一般群众同样看待。
(四)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和女方的生活问题:离婚妇女可以要求从家庭财产中分得自己应有的一份。女方如因生活困难,要求补助其生活费时,可视具体情况及男方经济能力酌量判给。
(五)离婚后子女问题: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其血亲关系,哺育期内之小孩以随女方为原则,哺育期后的子女,归一方抚养或双方分别抚养,如男女双方协议不成,以如何有利于子女为前提而判决之。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担负其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之全部或一部。抚养费用之多寡及期限之长短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乙、关于惩治贪污,在目前尚无统一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前,司法工作,应结合当前政治任务,在老区来说,生产建设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而新区的一切工作,亦在不妨碍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如此,我们司法工作,除了镇压那些必须镇压的反革命破坏分子和奸商活动外,并应对消灭生产支前中的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后者,在处理时应以犯罪结果影响大小作为量刑之依据;贪污财物,属公有者,应全部追缴归公,如对人民敲诈勒索者,追还原主,如系贿赂性质,全部没收归公,如无法追缴没收者,应以犯罪者之财产或折合劳役抵偿之。
上述两种案件的处理精神和原则,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当地政府机关尚无有关法令颁布前,可作你院工作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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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通知
民政部


我部于今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召开了有十五个省、市的同志参加的民政工作理论讨论会。会上宣读的十七篇论文分别探讨了民政工作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和发展方向,讨论了如何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的问题,研究了民政工作有关业务的一些方针政策。这次会议表明了在实际工
作中大力开展理论研究的必要。现将会议提出今后开展这项工作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希望各地参考这些意见,把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开展起来。
一、认识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其他有关科学的成就,总结我们的实际工作经验,上升到理论,并指导我们的工作。实现这个任务,对于干部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对于改革民政工作,全面开创新局面,更有效地为党的总任务服务,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几十年来,民政工作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完成了一系列旧社会所不能完成的历史任务,解决了许多资本主义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为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不少贡献,其中蕴藏着丰富的经验和理论。但是,过去民政理论研究长期是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我们要自觉地
掌握工作的发展规律,在新的历史时期立志改革,开拓前进,大力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就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了。
二、坚持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正确方针和原则
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必须掌握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民政工作的实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工作的科学理论水平。开展研究要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没有不同意见的相互比较和切磋,就不
可能明辨是非,共同提高,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就得不到发展。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我们的争鸣就没有共同的基础,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就会脱离正确的轨道。
三、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当前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课题很多,而我们的基础差,力量弱,必须突出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为此,我们初步拟订了一个选题目录(附后),供各地参考。各地民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地情况提出课题。希望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在确定选题的基础上,分别制订今明两年和
五年的研究计划,我们将综合各地计划制订全国民政工作理论研究规划,组织民政干部开展专题或综合课题的研究。
四、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需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
为了推动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开展,我部争取每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民政工作理论研究报告会。建议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也能召开这种会议。对于一些优秀的研究论文、调查报告等,我部拟出版不定期的刊物予以发表,交流研究成果,并为领导制订方针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
考依据。根据研究的需要,要注意积累和交流资料,并要积极同有关的学术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联系配合,交流情况,相互合作,取长补短,取得更大成效。
五、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和逐步建立一支队伍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设有政策研究室的,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是其应有的一项专责。没有设立政策研究室的民政部门,可以由办公室把这项工作承担起来。从事民政工作并有研究能力的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都要在实践中进行理论研究。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要
在县以上民政部门培养挑选一批联络员,组成联络小组,并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领导向民政部推荐一名优秀的联络员,组成全国联络小组,协助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六、加强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领导
希望各地民政部门把开展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抓紧讨论确定研究计划和当前研究的课题,积极组织力量,努力创造条件,把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迅速地开展起来,长期地坚持下去,务求取得实效。

附:民政工作理论研究选题目录
按:这个选题目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当前需要集中力量抓的重点题目;第二部分是普通题目。这些题目有大有小,可分可合;有专题,也有综合题;有的可以近期完成,有的需要进行较长期的研究;仅供制订研究计划,发动民政干部参加理论研究作参考。选题只有立意,表明主题
,是否可作标题,尚待研究者确定。
第一部分 重点题目
一、民政工作改革论
二、全面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措施
三、政社分开与建立乡政权的理论及其实践方针之剖析
四、行政区划对调整城乡关系、结构和布局的理论探讨
五、论“双拥运动”的光荣传统及其在新时期的任务和作用
六、军属普遍优待的理论基础和实施原则
七、论城镇安置退伍军人方针的原理及其改革理论
八、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改革
九、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历史、改革和方向
十、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与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改革之研究
十一、论扶贫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
第二部分 普通题目
一、中国民政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二、论民政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三、当代中国民政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地位和作用
四、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五、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六、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民主
七、民政工作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
八、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政治学
九、民政工作与法学——兼论民政工作的法制建设
十、马克思主义的有关原理在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中的运用
十一、新时期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十二、论城乡基层政权的设置及其地位和作用
十三、城乡群众自治组织的原理和实施
十四、乡规民约和民政工作
十五、论县级直接选举
十六、中国行政区划沿革
十七、论行政区划对促进城乡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十八、市政设置标准论
十九、边界争议的本质及其解决途径之探讨
二十、论婚丧礼俗的社会主义改革
二十一、婚姻登记的法理和实践之研究
二十二、殡葬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之研究
二十三、论我国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
二十四、社会主义优抚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二十五、新时期优抚工作的特点、任务与方针
二十六、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论
二十七、优待工作中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
二十八、农村优抚工作与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
二十九、论抚恤工作的范围、政策和理论依据
三十、优抚事业单位的历史作用和发展方向
三十一、新中国优抚复员工作的巨大成就
三十二、复员退伍安置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十三、农村安置退伍军人的政策原则及其理论
三十四、社会主义时期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十五、论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
三十六、军队离休干部的安置工作方针、管理原则和方法之研究
三十七、安置军队退伍干部的政策和管理原则之研究
三十八、中国灾荒史略
三十九、略论中国救灾工作的历史经验
四十、新中国救灾工作的巨大成就
四十一、论我国救灾工作的方针
四十二、论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查灾、报灾、计灾、核灾制度的改革
四十三、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政策和发展方向
四十四、普遍开展扶贫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方法
四十五、论“五保”工作的意义、作用和改革方向
四十六、中国农村敬老院的发展历史和展望
四十七、社会主义救济福利事业的性质任务及其同我国旧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本
质区别
四十八、新中国城市救济福利事业的巨大成就及其改革方针
四十九、中国娼妓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
五十、中国流氓组织、赌窟、赌场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
五十一、中国禁烟禁毒的辉煌历史
五十二、中国老年人社会问题
五十三、论城市社会救济的范围、方针及其理论
五十四、论中国残废儿童的福利事业
五十五、从城市收容遣送工作看人口流动的规律
五十六、论新中国假肢生产的发展
五十七、关于精神病人的调查分析——提高人口素质问题之一
五十八、关于痴呆傻人的调查分析——提高人口素质问题之二
五十九、关于盲人聋哑人的调查分析——提高人口素质问题之三
六十、关于伤残儿童的调查分析——提高人口素质问题之四
六十一、一论历史现象的反复——流浪乞讨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十二、二论历史现象的反复——暗娼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十三、三论历史现象的反复——流氓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十四、四论历史现象的反复——弃婴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十五、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民政事业费增长比例的研究
六十六、论民政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
六十七、论民政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
六十八、民政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教学研究
六十九、民政工作方法论



1983年2月1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好《条例》,现结合宁波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一并认真执行。
一、职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农、林、牧、渔场职工,在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从业的城镇人员,以及在本市范围的部属、省属、军队属企业和外地驻甬单位职工。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按宁波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四)职工个人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5‰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的,按300%的5‰缴纳。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或按月代为扣缴。失业保险管理机构采用“委托收缴”的办法将收缴款转入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和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不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委托收款”协议。
新建单位从建立工资基金卡的当月起按规定计缴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清单中增列“代扣失业保险费”栏目,所缴金额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应在季(月)末后10日内将《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报表》按实上报给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和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上报市和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
个体工商户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收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另行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四、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缴纳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财务状况证明,经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市和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和期限。
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按市、县(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根据职工(含未转户粮的土地征用工)失业前的连续工作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一)不满1年的,不领取救济金;(二)满1年的领取3个月救济金;(三)1年以上未满5年的,每满1年增发3个月;(四)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2个月。领取失业救
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女满30年、男满35年的职工,失业后未能再就业,其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可至法定退休年龄。
被开除、除名的职工,其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按上款规定减半确定。
再就业后重新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用手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按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减半作一次性补助。
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因用人单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按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和期限减半作一次性补助。
六、在城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实施前,失业职工医疗补助金实行个人包干办法,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女满30年、男满35年的职工为每人每月20元),与失业救济金同时发放。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住院或患重病,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和县(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可按医疗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城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实施后,按新规定办理。
七、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向市和县(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夫妻双方均为失业者;
(二)一家有二人以上失业的;
(三)失业职工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市社会救济标准的;
(四)患重病无就业能力的;
(五)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
(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人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25%计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本人的失业救济期。
八、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脱离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向失业职工户粮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该人员的《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档案,发还《劳动手册》并通知本人。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农村和外来劳动者脱离劳动关系时,应将《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送达用人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职工应在接到失业通知后的15日之内到户粮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无故延误失业登记的,应扣减其延误登记的月份。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失业职工有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发放《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和《失业救济卡》,作为发放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凭据,并建立一人一卡制度。救济期满后收回救济卡。
九、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按规定可以退休的,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将其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转给社会保险机构。
十、失业职工实行市、县(市)和区、街道(镇、乡)三级管理制度。失业职工必须接受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并保持联系,连续二个月脱离联系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鼓励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失业职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再次就业,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要求的限制。取得专业技术合格证书及工种、技术对口的,应予优先录用。
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发给个人。对资金确有困难者,在有经济担保前提下,经市、县(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审核同意,在生产自救资金中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
用人单位与失业在6个月以上或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失业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县(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可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余额一次性拨付该用人单位;也可确定1-3个月试工期,在试工期间按市、县(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0%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拨付该用人单位,作为工资性补贴。
十二、市和县(市)、区劳动部门应积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失业职工应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又长期不能再就业的,可视为无就业要求者,停止发放其救济金。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者,可持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培
训合格证书,凭证报销50%的培训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十三、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市职工失业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目前先由市、县(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处)二级筹集。市区(包括甬江新区、大榭开发区)由市就业管理服务筹集,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暂按现行管理模式继续试行;各县(市)由县(市)就业管理
服务处筹集。
在实行大市统筹前,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暂按收取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2%提取。各县(市)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应将提取的调剂金,于每季末后10日内上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十四、失业保险基金在主要用于失业救济的前提下,可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以内提取促进再就业经费,包括职工介绍费,转业培训费和生产自救费。
各县(市)在使用过程中要分别记帐,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十五、失业保险基金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实行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资金检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时为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失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县(
市)也应有相应机构,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十六、本规定下发施行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1992〕25号)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19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