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7:46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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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
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行会计工作管理,促进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同时对各一级分行会计工作业绩进行公平、合理、全面的评价,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行要以此为契机,强化
会计管理,逐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同时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上报各种资料和数据,确保总行能及时、准确对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合理、全面地评价各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质量,促进全行规范会计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加强会计改革,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工作是指各一级分行会计管理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组织进行的会计管理、核算和会计分析等全部工作。
第三条 会计工作考核按年进行,每年1月上旬对各行上年度会计工作进行考核。总行的考核对象为各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所属机构的会计工作情况是考核该一级分行会计管理绩效的主要依据,也是本考核办法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以总行直接掌握的资料为主,各级行上报的有关资料为辅。总行直接掌握的资料来源主要包括各行会计部位的发案情况,各种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总行会计部通过组织会计检查或调查获取的,以及总行有关部门反馈给会计部的有关各行会计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对一级分行会计工作的考核由总行会计部负责,日常工作由会计部督导处承办。具体考核内容按其性质落实到会计部内各职能处室,由各职能处室根据各行会计工作情况,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对其进行评价,经督导处汇总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考核结论,并予以公布。
为便于各行了解会计工作考核情况,总行将按季公布各一级分行单项得分和扣分。
第六条 为规范操作,保证会计工作考核的顺利进行,总行会计部由督导处负责建立各一级分行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是年度会计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列入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行上报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和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材料;
二、对下级行开展会计检查的检查资料和各行上报的有关会计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各行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四、会计部位案件、结算纠纷及诉讼等案例、统计资料;
五、各行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考核结果及登记资料;
六、各行上报的会计达标升级资料;
七、资金清算系统查询查复统计分析资料;
八、会计稽核情况统计资料;
九、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资料;
十、与会计工作考核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审计、计财、信贷、监察等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会计部位的有关资料;
十一、来源于其他渠道的(如报刊、杂志或内部刊物等)与会计工作考核内容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章 会计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会计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改革与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会计报表(含分析)及下属机构会计工作质量、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的情况。
第八条 会计改革与管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级分行会计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会计综合管理工作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进展情况、会计人员的培训情况、会计检查开展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改革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财会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总行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不同,确定会计改革的内容和考核指标,并以此考核各行对会计改革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二、会计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一)年度会计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上级会计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在案件防范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执行的力度,及对本行所属机构会计部位发生案件后的查处情况。
(四)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集中稽核规程》规定,上报稽核统计及时性及督促纠正情况。
(五)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不同渠道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进展情况。主要考核各一级分行会计达标升级(会计工作规范化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各一级分行是否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成效如何。会计工作二级、三级、达标单位占会计机
构比例作为考核的参考指标。
四、会计人员培训情况。主要是考核各行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活动的组织情况和培训质量。组织情况是指各行年度培训次数、培训的层次以及培训面,培训质量主要考核各行会计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率。
会计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率指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人员资格等级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进行会计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取得各等级资格人员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会计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率=(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等级的会计人数÷应报名参加考试的会计人员数量)×100%
五、会计检查进展情况。主要考核各行是否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会计检查,包括各行会计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会计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会计检查工作质量等内容。
第九条 会计报表的考核范围,是各行按总行规定应上报的各种会计报表、结算报表和出纳报表,以及按规定应上报的会计报表常规性分析、专项分析和有关文字说明等,包括月报、季报、年报及各种临时报表等。
会计报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对各行上报的各种报表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会计分析质量。
第十条 下属机构会计工作质量是指各一级分行所属的会计机构在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会计核算与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结算出纳管理、差错、事故、案件防范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以《中国建设银行会计考核评分标准》所列为准。
第十一条 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的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各一级分行全辖营业机构在查处、防范案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实际效果,及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数量、性质。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考核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总行会计部可根据本办法及一定时期会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作适当的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计工作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百分制考核的方式。
定性考核是考核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被考核部门的有关会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以评定的不同等次按权重折算考核得分的一种考核方式。定性考核分为优、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六个评价等次,按权重折算单项得分,对应的权重分别为:100%、90%、80%、60%、30%、0%

定量考核是通过有关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直接计算考核得分的一种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考核方法为即时统计、按季通报、按年考核。
第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应向总行上报的考核资料有:
一、年度会计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二、所属各机构会计部位的案情快报资料;
三、重大差错、事故、案件防堵和实际发生情况;
四、会计稽核情况统计资料;
五、有关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六、会计达标升级活动开展的年度总结报告;
七、会计人员数量、素质的调查统计结果、培训计划和执行结果等;
八、会计检查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总行考核部门自行采集的考核资料,应建立登记制度,并纳入会计工作综合档案管理。采集的内容根据会计工作考核内容确定。
第十七条 会计改革与管理的考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根据各行上报的有关会计改革的资料或调查表,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实行定性考核,对改革的进展情况按年度考核指标实行定量考核。定量考核指标主要通过计算各行单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然后综合各单项指标完成情况划分类别再进行定性考核。
二、根据各行上报和考核部门采集的有关会计管理工作方面的考核资料,分别对各行上报资料的真实性、会计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案件查防情况等实行定性考核。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会计培训情况由总行考核部门根据各行实际开展情况和各行上报的资料实行定性和定量考核。
四、会计检查工作的考核由总行考核部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及本办法要求,对会计检查的组织工作情况及检查工作质量实行定性考核。对各行年度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年度会计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统计各行会计检查得分,并全行公布。
五、总行考核部门根据需要定期对各行会计改革和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或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季公布。考核期满,根据统计结果,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及会计分析考核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总行将另行制定《会计报表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期满,将会计报表及会计分析得分按标准折算为会计工作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 下属机构会计工作质量的考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根据总行会计部组织的会计检查、调研掌握的资料,总行其他有关部门的稽核审计,各种检查形成的正式文字材料,监察、保卫涉及会计部位的案件统计资料,并参考各行上报的会计检查情况汇总表,按年分类统计,并分别进行定性或定量考核。
二、根据资金清算中心报送的电子汇划差错情况分析结果,定期统计,将统计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三、由考核部门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自行采集的考核资料,经考核部门与有关分行核实后,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条 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的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根据各行上报的案情快报资料、案件查防情况报告、监察保卫部门的案情统计资料,结合总行考核部门掌握各行重大差错、事故、案件防范或发生资料,按单件性质的严重程度、金额的多少、职责的大小进行奖励或处罚。对同一行同时存在防范案件和发案情况的,其奖励得分不得超过
处罚扣分。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上述各项考核均可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

第四章 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及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会计工作考核以基本得分和附加分(即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综合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会计工作考核的基本得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会计改革与管理占40%,会计报表及分析考核占20%,下属行会计工作情况占40%。各项考核内容在考核得出基本得分外,根据各项会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的好坏,另分别附设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
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的考核是各单项考核内容实际得分的基础上,另以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的方式予以体现。
各单项考核内容基本得分与附加分之和乘以该单项考核权重为该单项考核内容的实际得分,各单项考核的实际得分与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考核得分之和为会计工作考核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四条 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及评分方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惩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是《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办法》的补充,考核结果按比重折算为综合考评中“会计管理”单项考核的分值。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期满,总行考核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一级分行分别排定考核名次。按照考核名次,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前四名和省、自治区一级分行前六名者全行通报表扬;对总评得分低于60分的一级分行在全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的考核。各级分行对所属机构进行考核,其考核主体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逐级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一、会计 | | 以会计改革+综合管理+ | | | 单项得分×40%权
改革及管理 |100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 | | |重为该单项最后得分
| |计培训+会计检查+附加 | | |
| |得分为该单项实际得分。 | | |
------|----|---------------|--|--|-------------
(一)会 | | | | |
| 25 | | | |
计改革 | | | | |
------|----|---------------|--|--|-------------
考核内容 | | 1.是否积极推进总行 | | | 由总行主管部门根
| |会计体制改革,贯彻落实 | | |据各行年度上报会计
| |总行改革精神,制定本行 | | |改革资料,结合会计
| |会计改革实施方案,工作 | | |改革阶段性任务完成
| |有目标,考核有指标。 | | |情况和调查表情况进
| | 2.是否按时保质完成 | | |行评价,将各行分为
| |总行的专题调查。 | | |优、好、较好、一般、
| | 3.上报会计改革材料 | | |较差、差六类分别按
| |是否真实、准确。 | | |本项分值的对应权重
| | 4.是否按规定完成会 | | |100%、90%、80%、
| |计改革阶段性任务。 | | |60%、30%、0%的计
| | | | |算实际得分。
------|----|---------------|--|--|-------------
(二)综 | | | | |
| 10 | | | |
合管理 | | | | |
------|----|---------------|--|--|-------------
考核内容 | | 1.是否认真做好年度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 |会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并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 |及时上报。 | | |进行评价,将各行分
| | 2.是否认真贯彻执行 | | |为优、好、较好、一
| |总行有关会计管理制度和 | | |般、较差、差六类,
| |规定。 | | |分别按本项分值的对
| | 3.是否认真开展会计 | | |应权重100%、90%、
| |事后稽核工作,按规定及 | | |80%、60%、30%、
| |时报送有关稽核统计情况 | | |0%的计算实际得分。
| |的报表。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 | 4.是否建立完整的会 | | |
| |计管理体系和会计考核体 | | |
| |系,制度健全。 | | |
| | 5.在案件防范上采取 | | |
| |的措施是否得力。 | | |
| | 6.是否认真完成总行 | | |
| |临时性会计工作任务。 | | |
------|----|---------------|--|--|-------------
(三)会 | | | | |
计基础工作 | 10 | | | |
规范化管理 | | | | |
------|----|---------------|--|--|-------------
考核内容 | | 1.是否按规定认真开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实
(10分) | |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 | | |际掌握情况,按各行
| | 2.是否保证会计达标 | | |达标升级活动开展情
| |升级的验收质量,会计达 | | |况进行评价。将各行
| |标升级取得较为明显的效 | | |分为优、好、较好、
| |果。 | | |一般、较差、差六类,
| | | | |分别按本项分值的对
| | | | |应权重100%、90%、
| | | | |80%、60%、30%、
| | | | |0%的计算实际得分。
------|----|---------------|--|--|-------------
(四)会 | | | | |
| 10 | | | |
计培训 | | | | |
------|----|---------------|--|--|-------------
考核内容 | | 1.组织会计业务培训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实
(10分) | |和专项业务培训的力度。 | | |际掌握情况,按各行
| | 2.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 | |会计培训开展情况进
| |人员层次、各层次培训 | | |行评价。将各行分为
| |面。 | | |优、好、较好、一般、较
| | 3.会计人员资格等级 | | |差、差六类,分别按本
| |考试合格率。 | | |项分值的对应权重
| | | | |100%、90%、80%、
| | | | |60%、30%、0%计算实
| | | | |际得分。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五)会 | | 以组织情况、会计检查 | | |
计检查 | 45 |面检查内容、检查质量、 | | |
| |附加得分之和为该单项实 | | |
| |际得分。 | | |
------|----|---------------|--|--|-------------
1.检查 | | 1.会计检查工作次数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组织情况 | |有无达到总行规定要求。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8分) | |支行少一次扣1分,二级 | | |情况结果评分,扣分
| |分行少一次扣2分,一级 | | |时直到扣完本栏分为
| |分行少一次扣3分。 | | |止。
| | 2.一级分行有无组织 | | |
| |开展专题和重点检查。未 | | |
| |开展扣5分。 | | |
| | 3.是否按时组织总行 | | |
| |专项检查工作。未按时完 | | |
| |成的扣5分。 | | |
------|----|---------------|--|--|-------------
2.会计 | | 1.支行的检查面是否 | | | 同上
检查面(8 | |达到总行要求。没有达到 | | |
分) | |自查面的少一个行扣1 | | |
| |分。 | | |
| | 2.二级分行检查面是 | | |
| |否达到总行要求。没有达 | | |
| |到要求的,少一个行扣2 | | |
| |分。 | | |
| | 3.一级分行是否完成 | | |
| |总行会计检查面的要求。 | | |
| |未完成抽查二级分行比率 | | |
| |的,少一个行扣3分,未 | | |
| |完成抽查二级分行所属支 | | |
| |行比率的,少一个行扣1 | | |
| |分。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3.会计 | | 一级分行是否按总行要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检查内容 | |求内容进行会计检查。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14分) | | 漏掉必查项目每项扣2 | | |资料进行统计评分,
| |分,漏掉经常检查项目每 | | |扣分时直到扣完本栏
| |项扣1分 | | |分为止。
------|----|---------------|--|--|-------------
4.会计 | | 1.是否按照规定的时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检查质量 | |间和要求完成检查工作。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15分) | | 2.上报的检查材料是 | | |资料进行统计评价,
| |否完整。 | | |将各行分为优、好、
| | 3.检查过程中是否按 | | |较好、一般、较差、
| |总行规定严格要求,上报 | | |差六类分别按本项分
| |的检查报告是否真实。 | | |值的对应权重100%、
| | | | |90%、80%、60%、
| | | | |30%、0%计算得分。
------|----|---------------|--|--|-------------
(六)附 | | 附加得分=奖励得分- | | |
加分 | |处罚扣分 | | |
------|----|---------------|--|--|-------------
奖励得分 | | 1.会计改革或会计管 | | | 奖励最高得分不得
| |理工作成绩显著,受总行 | | |超过15分,由考核部
| |表彰的。 | | |门根据相关资料综合
| | 2.对总行会计改革提 | | |评定,酌情加分。
| |出优化方案被总行采纳, | | |
| |并产生明显效果的。 | | |
| | 3.会计管理工作受到 | | |
| |地方表彰的。 | | |
| | 4.会计达标升级(基 | | |
| |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 | | |
| |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处罚扣分 | | 1.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各
| |被总行通报批评。 | | |一级分行问题的多少、
| | 2.会计管理工作不到 | | |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 |位或有失误,给我行造成 | | |酌情扣分,扣分最高
| |一定的资金损失或资金风 | | |不超过25分。
| |险。 | | |
------|----|---------------|--|--|-------------
二、会计 | | 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按 | | | 单项得分×20%权
报表及会计 |100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报表 | | |重为该项考核最后得
分析 | |考核办法》执行 | | |分
------|----|---------------|--|--|-------------
三、下级 | | 以会计现状得分、附加 | | | 单项得分×40%的
行会计工作 |100 |得分之和为实际得分 | | |权重为该单项最后得
质量 | | | | |分
------|----|---------------|--|--|-------------
(一)会 | | 以各分项实际得分之和 | | |
计现状 | |为该单项实际得分 | | |
------|----|---------------|--|--|-------------
1.会计 | | 1.各有关岗位是否建 | | | 由考核部门掌握实
机构和人员 | |立岗位责任制。 | | |际情况评价。将各行
情况 | | 2.重要岗位是否建立 | | |分为优、好、较好、
(12分) | |定期轮岗制度。 | | |一般、较差、差六类
| | 3.会计主管的监管措 | | |分别按本项分值的对
| |施是否得力。 | | |应权重100%、90%、
| | 4.在岗会计人员的数 | | |80%、60%、30%、
| |量及业务素质(文化程 | | |0%计算实际得分。
| |度、职称)是否满足业务 | | |
| |要求。 | | |
| | 5.本行、下级行会计 | | |
| |主管人员的任免是否经过 | | |
| |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审 | | |
| |批。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2.会计 | | 1.科目使用是否符合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核算与管理 | |规定。 | | |计大检查汇总情况,
(35分) | |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账 | | |结合总行掌握实际情
| |户。 | | |况,进行综合评价。
| | 3.会计报表数据是否 | | |将各行分为优、好、
| |真实。 | | |较好、一般、较差、
| | 4.会计账账、账表是 | | |差六类,分别按本项
| |否相符。 | | |分值的对应权重
| | 5.会计资料装订保管 | | |100%、90%、80%、
| |是否符合规定。 | | |60%、30%、0%计算
| | 6.是否按规定计算利 | | |实际得分。
| |息。 | | |
| | 7.银行承兑汇票逾期 | | |
| |垫款是否纳入规定科目核 | | |
| |算。 | | |
| | 8.前台业务(凭证审 | | |
| |查、凭证处理、业务流程 | | |
| |等)是否严格实行规范化 | | |
| |的管理。 | | |
| | 9.有价单证、重要物 | | |
| |品的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 | | |
| |规定: | | |
| | (1)登记簿设置齐全; | | |
| | (2)交接手续健全; | | |
| | (3)印、压(押)、 | | |
| |证、机按规定保管和使 | | |
| |用。 | | |
| | 10.会计核算差错率是 | | |
| |否控制在合理的标准之 | | |
| |内。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3.内部 | | 1.重要岗位人员变动是 | | | 同上
控制制度执 | |否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 | | |
行情况(35| |并能够认真执行。 | | |
分) | | 2.大额支付款项是否严 | | |
| |格执行内部授权制度。 | | |
| | 3.内部往来报单及汇票 | | |
| |委托书是否交由客户自 | | |
| |带。 | | |
| | 4.同城票据交换环节的 | | |
| |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 | |
| | (1)票据交换专用章 | | |
| |的严格分人保管; | | |
| | (2)票据交换岗位人 | | |
| |员配备齐全; | | |
| | (3)清算员、记账号、 | | |
| |交换员分工明确。 | | |
| | 5.资金清算岗位人员分 | | |
| |工是否明确。 | | |
| | 6.内外部账务核对: | | |
| | (1)内部往来是否按 | | |
| |旬对账; | | |
| | (2)对账是否相符; | | |
| | (3)是否认真办理其 | | |
| |他往来类账务〔人民银行 | | |
| |往来、系统内往来、调拨 | | |
| |资金预拨(拨入)费用、 | | |
| |拆入(拆出)资金〕的核 | | |
| |对; | | |
| | (4)是否按月与开户 | | |
| |单位进行账务核对 | | |
| | 7.印、证、押(压数 | | |
| |机)是否严格分人保管。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4.结算 | | 1.银行汇票、银行承兑 | | | 同上
出纳业务 | |汇票、支票、信用卡、内部 | | |
(18分) | |往来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 | | |
| |交接、登记、保管、使用是 | | |
| |否符合规定。 | | |
| | 2.银行汇票、银行承兑 | | |
| |汇票、银行本票底卡与账、 | | |
| |登记簿是否相符。 | | |
| |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 | |
| |贴现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 | |
| | 4.现金收付款程序: | | |
| |(1)收付现金是否按先收 | | |
| |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 | | |
| |款流程处理; | | |
| | (2)是否坚持换人复核; | | |
| | (3)尾款箱保管是否做 | | |
| |到双人装箱、双人上锁、双 | | |
| |人清点入库; | | |
| | (4)是否做到日清日结、 | | |
| |按日盘点、中午碰库; | | |
| | (5)营业终了,尾箱是否 | | |
| |按规定入库保管。 | | |
| | 5.金库管理情况: | | |
| | (1)是否坚持双人管库、 | | |
| |双人出入库、双人守库、双 | | |
| |人押运制度; | | |
| | (2)金库钥匙的保管和 | | |
| |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 | |
| | (3)是否按制度规定认 | | |
| |真组织查库。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二)附 | | 附加得分=奖励得分- | | |
加得分 | |处罚扣分 | | |
------|----|---------------|--|--|-------------
1.奖励 | | 总行会计大检查中,未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年
得分 | |发现其下级行有任何违规 | | |度评比资料酌情加分,
| |违章操作现象的 | | |最高奖励得分不超过
| | | | |15分。
------|----|---------------|--|--|-------------
2.处罚 | | 1.乱用会计科目。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扣分 | | 2.违规违章操作的,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 |给我行资金造成直接经济 | | |资料和掌握实际情况,
| |损失或资金风险的。 | | |区别不同性质,按情
| | 3.有人为调账调表现 | | |节轻重酌情扣分,最
| |象的。 | | |高扣分不超过25分。
| | 4.下级行会计检查报 | | |
| |告严重失真的。 | | |
| | 5.本行自查中未能发 | | |
| |现的上述严重违章违规事 | | |
| |项,被总行检查发现的, | | |
| |扣完25分。 | | |
------|----|---------------|--|--|-------------
四、重大 | |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掌
贡献和重大 | | | | |握实际情况,区别性
事故、案件 | | | | |质、情节和影响的大
情况 | | | | |小计分,本项为前三
| | | | |项总分的附加(减)
| | | | |分
------|----|---------------|--|--|-------------
1.差错、| | 实际得分=奖励得分- | | |
事故 | |处罚扣分 | | |
------|----|---------------|--|--|-------------
奖励得分 | | 协助他行避免因他行差 | | |
| |错事故而可能造成资金损 | | |
| |失,其金额在10万~100 | | |
| |万元的加0.5分;100~ | | |
| |1000万元的加1分; | | |
| |1000万元以上的加1.5 | | |
| |分。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处罚扣分 | | 他行差错、事故要求协 | | |
| |助追堵资金时,因本行协 | | |
| |防不力,直接导致结算纠 | | |
| |纷,影响建行信誉的,其 | | |
| |金额在10~100万元的扣 | | |
| |0.5分;100~1000万元| | |
| |的扣1分;1000万元以 | | |
| |上的扣1.5分。 | | |
| | 本行差错按上述加倍扣 | | |
| |分。 | | |
------|----|---------------|--|--|-------------
2.案件 | | 实际得分=奖励得分- | | |
| |处罚扣分 | | |
------|----|---------------|--|--|-------------
奖励得分 | | 1.在检查中发现和堵 | | |
| |截案件的,金额在1~ | | |
| |100万元加2分;100~ | | |
| |500万元加3分;500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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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附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供销总社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谈公证机构形象塑造
       
冯兴吾 康峰 姚萍


  良好的公证形象是赢得信誉的无形资产。当前,公证机构正处于向纵深改革和发展时期,必须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为此,塑造新时期的公证机构形象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应塑好以下形象:
  领导形象 公证机构能否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关键就看领导。因此,作为新时期领导干部,首先应具有坚定的政治性、严明的纪律性、严密的组织性、高度的现实性和广泛的群众性。
  队伍形象 人的素质是最基本的,也是决定性的因素,要紧紧围绕公证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文化四种素质,不断强化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业务考核测试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切实加强人生观、世界观教育,提高明辨是非能力。加强典型模范教育,提高进取意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族自尊心。精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爱岗敬业的复合型专业队伍。
  服务形象 服务形象是公证机构的标志形象。公证机构应重点在服务领域、服务种类、服务质量和服务档次上下功夫。
  ——整体服务形象 由证前向证后延伸服务,开展各式各样的定时、定点上门服务,由点向面延伸服务;由一线向基层延伸服务,形成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网络化的大服务格局。
  ——窗口服务形象 窗口服务是公证机构整体形象的主要标志,敏感性很强。要深入开展“争创满意公证处,争做满意公证员”活动,比政治思想觉悟,看工作态度;比无私奉献精神,看工作实绩;比业务水平,看办证质量。在办证中做到“四个规范”:语言规范而不生硬,服务规范而不机械,仪表规范而不虚浮,环境规范而不鄙俗。
  管理形象 公证机构必须从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着手,健全内部机制,强化管理。
  标识形象 标识就是公证机构的缩影。因此,公证机构的标识应当统一规范。一是展示规格统一、字体规范的公证标志牌、公证机构牌和公证人员牌;二是公证员持公证员执照统一、服装统一、对外宣传统一;三是信笺、工作日记等办公用品一律印上统一标识,形成公证机构良好社会形象。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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