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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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9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9人)


(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柳随年
副主任委员
  李 灏   黄毅诚   曾宪林   戴 杰   迟海滨
  董辅礽   张绪武
委员
  干志坚   王曾敬   成致平   刘 凯   孙尚清
  李 伦   来金烈   吴大琨   吴树青   何 康
  张 寿   张彦宁   张 塞   陆燕荪   金 鑫
  费子文   莫文祥   郭 志   陶大镛   黄 达
  黄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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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21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甘肃、四川、湖南、湖北、河北、浙江、海南省、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分行:
现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以及成功的经验请及时报告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62号文件关于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和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项目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从大跨度联合开发扶贫专项贷款中,安排部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简称“温饱基金人行贷款”),集中用于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中的一、二十个县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项目。为管好用好这部分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快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文〕和《全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开发(1987)第2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贷款的审定、发放和收回,贷款的管理和经济责任,贷款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执行国家“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的优惠利率。贷款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可四至五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四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用于下列生产性建设项目:
一、带动千家万户贫困户解决温饱问题的种、养业项目;
二、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产品有可靠市场销路、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明显、直接效益能辐射千家万户的加工、采掘业新建、续建和技改项目;
三、群众易于掌握、经济效益显著、能带动大批贫困户增产增收的农牧业实用科技推广项目;
四、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稳定解决温饱、具备一定条件、难度小、投资少、见效快、偿还能力可靠的小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五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安排的项目应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项目执行单位要符合现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条件。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应占总投资的10——20%,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自筹资金比例。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民委根据分期分批、集中扶持的原则,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以县为单位的备选项目向国家民委申报。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及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批件;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其中要明确扶贫措施和脱贫指标。计划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当地人民银行支行的评估意见;
四、自筹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项目所需征地、设备、物资、能源(电、煤等)、水、路、技术、劳力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及文件;
六、技术依托单位与项目执行单位的技术合作协议文件;
七、经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担保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八、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各省、自治区民委在初审项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符合“温饱基金人行贷款”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项目执行单位有当地银行专户,经济责任制落实,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与该项目规模相适应;
三、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措施落实可行,预测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可靠,还款有保证;
四、所需各种文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初审、筛选、排队并征得本省、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的同意后,一式三份,报到国家民委经济司。
第七条 国家民委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考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经原则同意的项目,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通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分行。分行对项目进一步评估并提出正式报告,分别报送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最后审定。审定的项目,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会签下达通知,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贷款计划和资金。
第八条 此项贷款的帐务处理和统计归属按“贫困地区县办工业贷款”办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各级民委和人民银行、当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预期效益和到期向人民银行归还贷款。发现问题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解决。处理意见和结果要报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要认真组织验收总结,并报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关于参加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参加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
应诉登记的通知



  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进行应诉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4年1月6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应诉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分年度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2、申请人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应诉申请表及其他文件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调查一处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武雪峰、李卫平

  联系电话:(86)10-65198478、65198190

  传真:(86)10-65198184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