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案件中缓期执行办法可否适用于其他案件的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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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案件中缓期执行办法可否适用于其他案件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案件中缓期执行办法可否适用于其他案件的问题的函

1953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前接你院去年6月19日院刑字第338号报告,询问一般刑事案件是否仍可缓刑和“三反”案件的缓期执行可否适用于其他案件ⅶ我们曾于10月8日以法办字第3609号函就其中若干点先行答复,至对反革命犯被处无期或有期徒刑的是否也可酌情缓期执行一点,曾述及须予慎重考虑,我们正与有关机关商研。兹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0月23日公厅研字第97号函复意见如下:
“反革命犯不同于一般刑事犯和“三反”中的贪污犯,因之对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般均应实际执行,以消灭其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可能条件,监禁或集中劳改,不宜采取缓期执行的办法。
至于有个别因罪恶、民愤不大而判刑在3年以下或有其他原因须照顾者,则可考虑不加判刑而采用向群众低头认罪交群众管制的办法为宜。”
我们同意上列意见,特再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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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8日 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贯彻《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券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就证券交易所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最低结算备付金(即结算头寸)制度,要求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会员缴付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时,应要求其在次日补足。制定或修改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的具体办法,报我会备案。

  二、根据不同会员的资信状况和历年遵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调整其交纳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

  三、对于不能按期、足额交纳最低结算备付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重点监控,并按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或处罚。

  四、对于出现结算透支且不能按期补足最低结算备付金的会员,要根据具体风险状况,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会员尽快偿还透支款或提供足额抵押品;

  (二)暂停会员营业部接受新客户的托管(指定),暂停在营业部透支客户的转托管(转指定),也可以考虑暂停在营业部向证券交易所透支期间买入证券客户的转托管(转指定);

  (三)确定会员当日买入额度;

  (四)暂停买入;

  (五)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采取本条措施后,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急办法,并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说明工作。

  五、对于发生会员结算透支且有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形,除采取上述第四条措施外,还应当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会员法人提出弥补透支的措施,并责成立即向其原审批机关、所在地政府和该法人的主要出资人报告;

  (二)要求会员法人立即报告资产状况、自营帐户、相关资金情况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迅速核实托管证券帐户数量和实际持仓的帐户数量;

  (四)分析会员法人及其营业部是否有操纵股票价格、传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五)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如发生以上第四、五条情形,证券交易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会报告(可以传真),内容除上述情况外,还应包括:会员买卖金额、结算备付金余额或透支额、转托管(转指定)数量和帐户数、会员营业部营业情况及市场相关反映等。对于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分别在上、下午收市后传真报告我会,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七、根据本通知修改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根据各自的技术条件和其他因素,补充未尽事宜。需要做原则性修改的,应事先报我会同意。在相关规则或补充规则修改生效之前,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可以按本通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了统一规定;对原有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对需要增加的内容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许多补充规定。同时,还从我国实际出发,规定了合同行政监管的内容,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合同的职责和地位。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必须把合同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做好《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一、充分认识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合同监管工作的领导
实行合同监管,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必不可少的职责,对于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减少合同纠纷和欺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措施,与有关部门一起,努力做好合同监管工作。
二、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提高合同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搞好合同监管工作,首先要学好《合同法》。新颁布的《合同法》增加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迫切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既要组织广大合同监管干部进行学习和培训,又要指导企业搞好学习和培训。特别是广大合同监管干部更应熟练掌握并运用好合同法。学习、培训的重点是《合同法》关于合同共性问题的规定,新增加的规定,与经济合同法不同的规定。学习、培训可分层次进行,形式要灵活多样,关键是要保证培训质量。要通过培训,尽快提高合同监管干部的业务素质。
三、大力宣传《合同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合同法》不仅关系到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还关系到广大自然人,关系到千家万户。只有广大企业和自然人都懂法、守法,才能保证《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大力宣传合同法,提高全社会的合同法律意识,为《合同法》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严格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应依法履行合同监管的职责外,在工作中还应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分工负责,严格执法,共同搞好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向政府和人大汇报一次合同监管在解决企业经营困难、提高商业信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提出加强合同监管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积极争取政府和人大对合同监管工作的支持。
五、积极探索新的合同监管方法,提高合同监管水平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探索新的合同监管的有效方法。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需要的监管方法,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方法。要以打击合同欺诈为重点,积极开展合同执法检查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通过鉴证、制定和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加强对合同的行政指导,建立合同行政执法档案,逐步建立以事后查处为主,事前监督、事中防范相结合的合同监督管理体系,为《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健全合同监管机构,稳定合同监管队伍,为加强合同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目前,利用合同欺诈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相当严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合同监管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健全合同监管机构,稳定合同监管队伍,为《合同法》的实施提供必不可少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