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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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安 部

交 通 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通字[2005]49号


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交通部 安全监管总局印

  二○○五年八月二日








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5年8月2日)   


  当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较突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1起,造成1154人死亡、960人受伤。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

  一、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要主动与交通部门沟通协作,了解和掌握客运班次通过本辖区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重点旅游线路,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9座以上客运车辆乘载和驾驶人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以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要道为重点,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超载超员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重处罚,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对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严重超员的,要责成驾驶人转运超员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除依法严格处罚以外,还要向交通部门通报交通违法等情况。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对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监督。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发放安全监督卡等方式,鼓励乘客对车辆行驶途中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向公安或交通部门举报,查实后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对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管理。报考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且具备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龄5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具备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龄2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对近3年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准许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应对其调离岗位,不允许其继续从事长途客运。同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业资格经历不满1年客运驾驶人的管理,认真做好对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客运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集中进行定期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对出站客运车辆载客、车辆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如安全门、灭火器等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客车出站上路。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交通、公安部门要掌握辖区长途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情况,逐车逐人落实责任,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督促其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

  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客运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夜间(22时至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交通部门不得批准开行客运班线。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驾驶人驾驶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技术装备,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经营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机制。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督促客运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管理力度。

  规范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提高客运车辆驾乘人员防范能力。研究客车车内灭火器的选用型号、配置标准、摆放位置以及车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等,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在客运车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中增加防灾、救灾等相关内容;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参照航空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前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

  三、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重点实施路段的治理工作。同时,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一、二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的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和指路标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个主题,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掀起宣传高潮,增强宣传效果,使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和学校,深入到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使交通安全宣传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方面。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售票员、安全员等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通报全国及本地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提醒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等。

  要根据客运车辆驾驶人和乘客等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选择、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有效性。对驾驶人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为主,辅以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驾驶人依法营运、安全驾驶;对乘客以宣传文明乘车、安全出行为主,鼓励乘客监督和举报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营运车辆。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导,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网络

  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好农村客运班线及班次,切实解决好集市日、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农民、农村学生的出行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同时,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制度。公安部门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给所属运输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交通肇事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多的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业整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

  建立新审批客运线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将新审批的客运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及班次、停靠站点等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建立特大事故责任倒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交通管理或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严格执法,以及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除应按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安、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增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人员的自律意识。

  七、制定并实施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各地要根据本地道路特点、客运线路特点、恶劣天气条件特点等,制定专门的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组织指挥、医疗救援、交通疏导、事故勘查等一系列处理程序和具体工作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对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要与农村公路沿线村镇医疗机构加强协作,构建交通事故医疗急救体系,提高快速救援能力,减少因救治不及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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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2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中介服务大厅秩序,保障中介服务大厅正常运行,进一步优化绵阳投资环境,确保行政审批高效便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为行政审批项目提供配套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各项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

第五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必须亮证经营,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廉洁、便民、诚信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中介服务

第七条 凡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在中介服务大厅及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上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其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

第九条 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注明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中介服务事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纳入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报告,但办理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与委托人有合同约定办理期限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开设帐户。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进驻中介服务大厅中介机构派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考核和投诉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派驻中介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大厅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中介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直至责令退出中介服务大厅并按照《绵阳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及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一)对消费者进行引诱、欺骗或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二)不按执业规程或合同提供服务,及隐瞒可能对执业报告结论或委托方的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的;

(三)以回扣等商业贿赂形式、低价恶性竞争、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明知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仍出具虚假报告及其它证明文件的;

(六)其工作窗口擅自无人值守的;

(七)派驻中介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八)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应由社教工作团或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应由社教工作团或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函

196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17日〔64〕法秘字第34号《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是否由法院处理的请示》收悉。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重划阶级成份的工作是在党委领导下由社教工作团主持进行的,对这类问题的申诉案件由法院出面处理,是不适宜的。这和过去土改人民法庭根据土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阶级成份的申诉的情况和性质并不一样。我们意见:根据中央对社教工作团所规定的任务,即一切有关社教运动中的问题,都由工作团负责处理的原则,凡正在进行社教运动的县,当事人因不服重划的阶级成份提出的申诉,仍应请社教工作团处理。凡是没有进行或过去曾经在社教运动中重新划过阶级成份的地区,有关当事人对这类问题的申诉,仍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