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59:47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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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城市商业银行由各分行及营业管理部转发):
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是实现银行卡跨行业务联合的基础条件。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城市中心”)的建立,不仅实现了这些城市(区域)内银行卡业务的初步联合,改善了用卡环境,促进了银行卡业务的较快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发卡银行行内授权系统的发展和
完善。
一九九五年底,针对城市中心建设中机构性质不确定、机构名称不统一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明确了城市中心的会员制管理体制和非盈利性质。多数地方都按此要求做了调整,例如改公司制为会员制管理、清退非金融部门的投资等,但
部分城市中心仍然存在机构名称不规范、会员制管理和非盈利性质未能充分体现、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项目较乱等现象。随着各城市中心相继投入运行,城市中心业务做法和技术标准不统一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明显。有的城市中心在推动会员银行业务联合时,直接管理商户或参与收单,
利用POS机消费的交易流程也不一致。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会员银行参与建设和联网的积极性,妨碍了城市中心作用的发挥,对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建成后实现全国联网也将带来影响。
为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更快发展,充分发挥“金卡工程”的建设效果,经研究,提出以下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意见:
一、严格城市中心的会员制管理
各城市中心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中对机构名称、性质及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城市中心为会员行服务和不与会员行争利益的发展方向;要在自觉接受人民银行指导监督的同时,严格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
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应由理事会聘任并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总经理职务。
在“金卡工程”试点阶段,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积极组织和大力协调对推动城市中心建设和促进会员行业务联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城市中心进入稳定运行后,应逐渐加强理事会的自律管理作用。
二、坚持城市中心的非盈利性质
鉴于城市中心目前运行尚不稳定,各城市中心之间差异较大,为有利于调动城市中心拓展业务、扩大服务的积极性,城市中心的财务管理可以实行预算制,也可以实行收费制,由会员单位集体讨论决定。采用预算制,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各会员单位分摊;采用
收费制,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实行收费制的城市中心,在收大于支并留有发展基金后,应通过降低收费标准让利于会员银行,要始终贯彻非盈利性质。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要协调各发卡银行尽快确定全国统一的银行卡扣率分配比率和办法,统一城市中心的收费项目;要研
究制定城市中心的财务管理办法和支出控制标准;要成立监事会,负责对会员单位缴纳的会员基金使用情况和城市中心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三、规范统一城市中心的业务做法
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要督促城市中心和发卡银行认真执行总中心组织会员单位确定的各项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完善;要确定全国统一的银行卡交易处理规范,保证各银行、各城市中心基本业务做法一致,为银行卡跨行、跨地区业务联合创造条件;各城市中心要严格遵守非金融机
构的业务性质和经营内容,不准参与银行卡业务的收单和商户管理等经营业务。
要研究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联合办法。凡实现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联合的城市,外资金融机构也要执行。
四、实行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的归口管理
全国银行卡业务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应是银行卡协会,在协会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中包括新建城市中心的审批、城市中心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对城市中心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城市中心执行全国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等。全国银行卡行业自律组织的
总体架构应当是在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下,由全国银行卡协会开展银行卡业务跨行联合的有关工作,并归口管理总中心、城市中心以及涉及银行卡业务联合的其他相关机构。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要抓紧制定“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办法”,做为实行归口管理的依据。
五、充分利用城市中心的建设成果
城市内业务联合是实现全国范围银行卡业务联合的基础。各商业银行要支持所属分、支行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城市中心资源,积极开展业务联合工作。同时,要严格新建城市中心的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城市不得擅自新建城市中心。
在加强城市中心的管理中,要继续发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重要作用,要把推动银行卡业务联合作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列入主管领导的工作日程,支付科技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和各城市中心要制定相应计划和措施,争取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上述任务,为银行卡业务联合建立“严格、高效、安全、稳定”的网络服务系统。



19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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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广电部


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1991年2月2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新闻纪录电影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新闻纪录影片的杂志片稿酬,以本为单位计酬。每本稿酬为300-500元,每本编辑费为60-120元。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新闻纪录影片音乐编辑稿酬每本为10-20元。
影片需要配歌的,歌词稿酬参照故事片歌词稿酬执行。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艺术、科学顾问或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所得稿酬的分成,应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联合摄影),由合作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第五条 凡由厂或创作主管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新闻纪录影片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作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 新闻纪录影片完成后,应付给该剧本创作主管人员编辑费(以部计算)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创作主管人员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确定。如果该剧本的创作主管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音乐编辑稿酬的作者、导演、摄影、音乐编辑和主管创作人员,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或其它特殊的奖除外)。
第九条 电影制片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厂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