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监督管理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训练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群防群治工作,实施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辖区火灾,对距公安消防队远的乡镇发生的初起火灾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收集报告辖区火灾情况;
(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七)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参与村镇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负责本辖区内除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所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督促辖区内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告或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需要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或委托,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填发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下发。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其向主管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应诉;经主管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应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国家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和社区民警应参加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四条距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村寨、居民点发生的事实清楚、损失少、影响不大且不及时调查就易丧失火灾调查时机的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火灾原因、损失及处理情况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单位防火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六)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七)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八)其他法律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职责、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消防宣传制度、防火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消防违章举报电话,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事迹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权限等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配发[2005]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细则》及相关规定,商务部制定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商配发[2005]37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87号、104号公告)、商务部2005年第49号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82号公告所列货物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审核签发情况;负责对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数据及其在国内外海关的清关数据的监控及核查,协调和处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业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需要验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真伪;调查并根据受权处罚违规发证行为;通过海关联网核查热线,为经营者提供通关服务。
第五条 本规范所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包括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五联,见附件1)、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2)、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五联,见附件3)、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4)、输欧盟手工制品证(一式五联,见附件5)、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6)、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7)、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9,以下简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在欧盟报关。经营者出口《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凭电子数据在美国海关报关,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备查。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和《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以外货物时,持发证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签发的相关证书报关。
第七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实行两级审核制。
第二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受理
第八条 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受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事宜。接受经营者通过书面或网上递交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请。
第九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网上申请(事后递交)和书面申请(事前递交)都需递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手工制品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申请表、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申请表、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申请表或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及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以上申请表一式两联)。经营者在许可证局网站上下载相关申请表,进行填写、打印,并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
二、有效的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的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审批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文件材料。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各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误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做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网上申请
一、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前,应到各发证机构办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经营者此前已经办理的用于网上申领许可证的电子钥匙适用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办理)。
二、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时,应登录许可证局网站,点击网上企业申领链接,进入许可证网上申领平台,点击“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系统”,根据出口合同内容,按要求如实地在线逐项填写、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
三、经营者可以对尚未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如需对已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数据内容进行更改,应在申请被审核通过之前在线提交撤销申请并通知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即将申请表作同意撤销或退回操作。
四、经营者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可通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系统查询发证机构网上初审的结果。审核未通过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申请表电子数据并再次上报;复审通过后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书面申请
经营者递交第九条要求的文件材料。此时经营者递交的申请表应为从网上下载、打印并自行填写,并加盖了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
第三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审核
第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网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系统,及时审核经营者网上提交的申请。
第十三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网上申请的审核
对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各发证机构经办人点击“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须在“审核意见”一栏详细注明理由后,点击“不予通过”(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10,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1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12)。
第十四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书面申请的审核
各发证机构经办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领材料存在非关键或不改变申请性质的可当场更正的错误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对当天所签发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因对其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核对,审核无误的电子数据应立即点击“确认发送”,确保电子数据可以传至国外海关。
第四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六条 对于发证量大的重点纺织品出口口岸,相关发证机构可酌情考虑允许具备打印条件的出口企业自行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除外)已通过发证机构审核的各类纺织品证件。
自行打印证书的企业领证时,要将打印完好的证书和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材料递交发证机构审核盖章。发证机构应严格对自行打印企业空白证书、证书号码段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将自行打印企业名称、地址和操作细则等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对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原则上由各经营者指定并报发证机构备案的领证人员申领。
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领证人员凭申请表、本人有效证件以及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文件领取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书面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领证人员凭申请表第二联和本人有效证件领取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领证时,须在相应的“企业领证登记表”上注明领取日期并签名。
第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文件材料与许可证证面内容审核无误后,签发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规定:“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根据《中美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美国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属于进口者自用的非零售产品,无论价值多少,及作了适当标注的、金额等于或少于800美元的商用样品,美国海关不予限制。
欧盟对于样品的规定见欧委会相关文件。
第五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退证与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对已审核通过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不得在证面上做任何更改,如有变更事项,一律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已领取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如需退证或换证的,必须向原发证机构退回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从许可证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退、换证申请表,填写表格并加盖行政公章。网上申请者还须在线填写退换申请后进行网上提交,发证机构按以下规定做相应的撤换证处理:
一、撤销未使用的全套证书 适用于全套证书都未报关使用的情况。
二、更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适用于只对未使用的临时出口许可证进行除出口商、发货人、国别、数量、总值、类别以外栏目的修改,而对应的输欧、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输欧手工制品证)不变的情况。
三、单独更换输欧、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 适用于临时出口许可证已经报关出运,而更改输欧、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输欧手工制品证)的情况。企业应向发证机构提交中国海关报关单和撤换证申请,发证机构核对企业在中国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无误后,撤销旧证,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如有遗失,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国内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对国内外海关电子数据,确认相关证书均未使用后,作删除处理。
第六章 空白证书、签证章和许可证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发证机构应认真核算每年度的空白证书需求量,按要求填写《空白证书征订单》(可在网上下载),合理上报年度征订数量。各发证机构的空白证书不得相互借用,如空白证书使用数量不足,应提前二十天填写《空白证书征订单》,提出申请。使用空白证书时应注意提高使用率,减少浪费。
第二十五条 各发证机构对空白证书与签证章的管理实行处长领导下的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专库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各发证机构立卷归档的证件材料必须完整,归档的方式可根据证书种类按许可证件号或流水号进行归档,也可按证件打印日期或其它有效方式立卷归档,但上述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以保证该项制度的稳定性。
立卷归档的档案应使用专用档案盒(或袋)统一封存。档案盒(袋)上须填写证件卷号、证书种类、起止编号、起止日期、总份数及经办人姓名。
各发证机构应及时完成本单位所签发证件的立卷归档工作,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的证件档案全部入库。
第二十七条 空白证书、签证章和许可证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对输欧盟和土耳其其它纺织品证件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凭企业递交(书面申请事前递交、网上申请事后递交)的出口合同、相关申请表(包括《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手工制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申请表》、《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申请表》、《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申请表》)及文件材料签发相应证书:
一、对不占用许可数量的2类、7类、20类和39类手工制品签发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5H类手工制品(附件9),只签发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证面第4栏应标注5H),不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依据欧方签署的OPT产品证明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三、对输欧盟十个类别以外的产品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对输欧盟丝麻制品签发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
五、对输土耳其各种产品,按原规定签发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和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
六、发证机构凭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和OPT产品证明为企业签发与之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OPT产品出口不计入企业出口业绩。
七、对于持有其它国家(地区)原产地证,从中国海关出口到美国的相关纺织品(《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产品),发证机构凭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和企业申请,签发与之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并将原产地证和企业申请(复印件)及处理情况每月向商务部备案。这部分出口将不计入该企业的出口业绩。
第二十九条 证书和签证章的使用及管理
一、签发输欧盟各类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输美各类证书(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美纺织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全部使用红章(直径42MM);
二、签发欧盟115类使用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签发十个类别以外的输欧盟丝麻制品延用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使用红章(直径42MM);
三、签发输土耳其纺织品和丝麻制品延用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和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使用原欧盟印章(蓝色,直径60M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第三十一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三十二条 一套输欧盟、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可以对应多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一次性申办并领取。对超过一个月不领取的证书,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在初审及复审时,必须检查输欧盟、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和发货人名称、总数量、总金额等关键项是否对应。
第三十四条 为解决《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部分货物计量单位与中国海关不一致问题,与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由系统自动在备注栏打印“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号、类别号、数量、单位、单价和总值”。
第三十五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需延期的,应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申请表(表样略)均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页面 “相关业务”栏中“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2、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3、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4、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
5、输欧盟手工制品证
6、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
7、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
8、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0、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1、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
附件10: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栏 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出口企业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十三位企业代码。
第二栏 证书号码:进口国代码,一律用英文大写。
第三栏 年度:货物实际出运年度(当年配额只能当年使用),以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限。年度打全称,不得简称。
第四栏 类别号:实际出口纺织品类别号,一份证只打一个类别号。
第五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目的国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第六栏 原产地国家:已印制。
第七栏 目的地国家:货物最终到达的国家名称。
第八栏 装运日期、地点、运输方式:实际装运日期(年、月),具体港口名称,运输方式。
第九栏 加注内容:
1、若为4类童装(小于130厘米),则按五件童装折三件成人装计算,此栏应加注“The conversion rate for garments of a commercial size of not more than 130 cm must be applied”(不用输入,程序已设定,只需在递交申请表时,选择第九栏下拉菜单中“是”)。
2、如有遗失加注原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号。
第十栏 唛头及包装号、包装种类及件数、商品说明:
1、按照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如无唛头,须填“N/M”(若唛头打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许可证号码,加盖发证机构证章)。
2、商品名称应具体,并标明协调分类制编码。
3、生产厂商代码、名称及地址。
4、加注TOTAL:英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大写。
第十一栏 数量:按实际出运货物的数量填写。
第十二栏 离岸价值:FOB价,以元为单位,小数保留两位,币别应与发票一致。
第十三栏 有关发证机构证明:发证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发证日期(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发证机构盖章(经办人不再手签姓名)。
第十四栏 有关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国家:发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地址(不用输入,程序已设定)。
--------------------------------------------------------------------------------
附件11: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栏 出口商(代码、名称和地址):出口企业全称和详细地址,出口企业13位代码。
第二栏 许可证号码:已印制。
第三栏 协议年度:货物实际出运的年度。以货物实际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限。年度打全称,不得简称。
第四栏 类别号:按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发布的《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类别打印;一份证只能打印一个类别号(如果货物既包括340类也包括640类,应为340/640类;如果货物全部为340类商品,货物类别为340类,不得为640类)。
第五栏 发票号码:为实际出口货物所对应的发票号。
第六栏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实际收货人。
第七栏 装运地、装运日期及目的地:指货物出口时的装运港口和日期,以及最终目的国名称。
第八栏 中国港口离岸价值:许可证项下货物的FOB总值。按信用证规定的币别符号折算为FOB价。
第九栏 唛头、包装件数、商品名称。
第十栏 数量。
第十一栏 单价。
第十二栏 总值。
第十三栏 生产厂家代码。
第十四栏 发证机构证明,已印制。
第十五栏 发证机构签章;发证日期(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
附件1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出口商:
(1)应打印进行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出口商)名称。
(2)进出口企业代码即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上编定的13位代码。
2、发货人:
指具体执行合同发货报关的单位,应与出口商一致。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 – xx - xxxxxx
(1) (2) (3)
(1)二位数字表示年份。
(2)二位数字或字母表示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机构代码。
(3)由一个字母和五位数字组成,计算机自动顺序编排。
4、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设定为6个月。
5、贸易方式:
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外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其它贸易等。
6、合同号:
(1)指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号。
(2)每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只能有一个合同号。
7、报关口岸:
指出口口岸,此栏只允许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
8、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只能打印一个国家(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9、付款方式:
(1)此栏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现付、记账、免费。
(2)一份合同采用两种支付方式时(指签合同时已明确的),此栏只填主要的一种,其它在备注栏内注明。
10、运输方式:
(1)打印货物报关离境时的运输方式。
(2)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海运\陆运、固定运输、内河运输、海运\空运等。
(3)只能填写一种运输方式。
11、商品名称:
打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和《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87号、104号公告)发布的名称和相应的10位商品编码。
12、规格、等级:
此栏打印出口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打印许可证。
13、单位:
(1)指计量单位。由计算机自动录入。
(2)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统一按程序设定的名称打印,不得任意变动。
(3)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程序设定名称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程序设定的计量单位。
14、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货物的多少。数量总量必须与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致,由企业自行填写。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
(3)总值由企业自行填写。金额总值必须与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致。
15、备注:
(1)输欧盟或输美许可证号:填写与已申领的输欧盟或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相对应的许可证号码(如CN50123456)。
(2)类别号:填写与已申领的输欧盟或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相对应的许可证中显示的纺织品类别号(如输欧2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