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库区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库区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4]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库区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库区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986年后和1997年前全省建成投产的二滩、宝珠寺、铜街子3个大型水电站各级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来源。
(一)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03〕10号文件规定,在全省社会销售电价中提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根据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81〕电财字第56号)规定,二滩、宝珠寺、铜街子3个大型水电站缴交库区维护基金。
第四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标准。
(一)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03〕10号文件规定,全省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排灌用电、814用电、自备电厂用电)每千瓦时按0.27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铜街子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和移民开发基金的函》(川办函〔1994〕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大型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二滩电站库区维护基金解缴使用及红格提灌站抽水供电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1〕246号)等精神,宝珠寺、铜街子和二滩电站扣除自用电后征收库区维护基金,其中,宝珠寺、铜街子两个电站每发1度电征收0.08分,二滩电站每发1度电征收0.1分。
第五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
(一)在全省社会销售电量的电费中征收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由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征,逐月解缴到省级财政。
(二)二滩、宝珠寺、铜街子电站应缴的库区维护基金由3个电站按月计提,逐月解缴到省级财政。
第六条 委托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全省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监缴工作,检查督促省电力公司和二滩、宝珠寺、铜街子3个电厂按月、足额解缴到省级财政。
第七条 省电力公司应依照实际收取电费收入按比例(包括收回的欠缴电费)足额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划解到省级财政,不得挤占、滞留、抵扣和挪用。省移民办应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实际入库额的2‰报省财政核实后,支付省电力公司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银行代收”管理,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列基金预算的“第840603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库区维护基金收入列基金预算的“第840601项”“库区维护基金收入”科目。财政拨付资金列入政府基金预算的相应科目。
第九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专项用于开展二滩、宝珠寺、铜街子3个大型水电站库区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库区移民遗留的问题。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库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挤占和抵扣,不得用作抵顶移民应承担的税费,严禁虚设项目、巧立名目套取资金,不得用于与移民后期扶持和维护工作无关的地区和项目(包括已扶持消号的移民后扶地方和项目)。违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近几年来,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工作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打破了货运代理市场一家或几家经营的局面,引进了竞争机制。这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行业发展较快,而立法和具体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出现了一些问
题:有的外商驻华办事处、代表处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法代理),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一些承运人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载;一些货运代理公司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等手续。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加了进
出口成本,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甚至有的非法代理通过行贿等手段揽取货物,腐蚀了干部,败坏了社会风气。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指出,“今年要下定决心,采取有效的办法,包括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理外贸经营秩序”。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是对外贸易的一个组
成部分,亦在整顿之列。
现就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提出以下措施:
一、重申国务院文件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其他部门无权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各省市外经贸委厅,要对本地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审批规定或经营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进出口贸易公司和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货主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或直接与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承运人洽商,不得委托非法代理。各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必须凭货运代理公司和实际承
运人出具的国家正式发票。
三、各货运代理公司不得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不得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等事宜;同实际承运人结算运杂费,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同货主结算运杂费,必须出具正式发票。
各货运代理公司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把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借给尚未获得经营权的企业,严禁将经营权转借给私人。
四、非法代理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否则,一经查出,我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请各货主单位和货运代理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与非法代理的业务关系,各承运人也要照此办理。对违者,将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外经贸委厅。同时要对非法代理以及与非法代理发生业务关系的公司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外经贸部贸运司01—8495717,传真:01—8495449。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向其上级单位反映。
整顿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是一项综合工程,各省市外经贸委厅要结合整顿外贸经营秩序,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具体实施措施,要会同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行动。今后,对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为完成进出口任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9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