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0:52:16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增加其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增值1422012.84万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资产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算扣除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星火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号)


  《淮南市星火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宁长萍
                           一九八九年七月八日
            淮南市星火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把科学技术引向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星火计划”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星火计划”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对种植业、养植业、农村工业以及城市中小企业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短平快”项目,科技商品化周期短,与中小企业技术水平相适应,取得经济效益快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国家和省、市“星火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选定“星火计划”项目时,必须把资源、技术、市场、效益、承担单位的内在条件作为选项的基本原则,即:
  (一)拟上项目必须具有资源优势,但不排除本市具有的技术、市场优势和原料易得的项目。
  (二)开发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易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又便于扩散,并尽可能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三)必须具有广阔的市场,能够使本地区丰富的资源通过开发转化为商品,在较短时间内产生经济效益。即优先选择短、平、快项目,一般要求能在1-2年内实现商品生产。
  (四)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可能造成资源破坏和增加污染的项目要从严控制。
  (五)承担单位的内在条件包括:领导班子、技术力量、职工素质等,在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时必须认真考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六)申报项目时,必须具备完整的可行性调查报告,并经科学论证后,方可列项。


  第五条 申报“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申请项目必须经县(区)科委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察、筛选、确定列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对开发价值大、经济效益好或有创汇能力的项目由市科委汇总上报,争取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


  第七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适当扶持的办法,其来源主要是:
  (一)企业自有资金;
  (二)企业职工集资或入股;
  (三)财政拨款;
  (四)银行贷款;
  (五)科技三项费用切块;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星火计划”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科委负责统一制订我市“星火计划”实施方案;申报国家和省的“星火计划”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星火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集体或个人对项目进行承包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承包人按合同实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一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组织实施,不得挤占挪用。
  银行根据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信贷管理办法提供贷款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星火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实施,因客观需要要调整或停止执行的,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请示,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凡“星火计划”项目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测试设备、试验装置等,累计数额在15万元以下,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企业在1-2年内摊入成本。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市级“星火计划”所需流动资金,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投产试销期间所需流动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符合信贷原则的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星火计划”资金的偿还可用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实行税前还贷的办法,开发出的新产品属国家级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产品税三年;省级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产品税二年;市级的还款确有困难但属较有前途的项目,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 “星火计划”项目所需材料,列入市计划的,物质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供应,以确保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星火计划”而试制的产品,承担单位可自行销售、自行定价,正式投产后的产品应由物价部门定价;对议价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允许高进高出,低进低出。


  第十八条 建立“星火计划”奖励制度,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标准按项目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不同奖励;奖金分配应根据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发给,要重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其开发的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对不严格履行合同要求,自行其事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督促其按合同执行;由于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管理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1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商用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的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

  二、凡核电厂营运单位通过合同方式将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包括设计(含设计管理)、采购、施工(含施工管理)、调试等活动委托给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核电工程公司)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在核电厂建造阶段所应承担安全、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接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活动负直接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资质条件,能够独立完成核岛及核安全设备的设计管理、采购和施工管理活动,且不能分包。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保证核电厂建造期间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对总承包单位涉及安全和质量的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总承包活动不转移且不减轻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全面安全责任。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必须严格遵守《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管理。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签署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前1个月,将确认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四、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核工程监理经验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核岛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对监理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得将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活动委托给不具备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六、核电厂营运单位自行进行核电厂核岛工程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或调试的,以及核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应当具备本通知附件中的资质条件。

  附件: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

  

  1. 人员方面

  1.1总要求

  应具有与所承接的总承包工程量相适应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000人。其中设计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00人,项目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00人,采购活动人员不少于200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少于200人,调试活动人员应不少于200人。本科以上学历员工数量不低于70%,每类人员中有两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低于50%。员工专业配置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同时承担多个核电工程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的参与人员不少于500人,在设备安装、调试等工程高峰阶段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有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不低于项目总人数的50%。

  1.2关键技术岗位要求

  技术负责人(如总承包单位总工、项目技术经理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至少有10年从事相关活动的经验。

  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相应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要求的资质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应少于20人。

  1.3质保人员

  应至少有30名专职质保(QA)人员,其中质保负责人应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2. 资质要求

  2.1具有法人资格。

  2.2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必须包括核岛主设备),具备核电厂核岛设计及设计管理能力。

  2.3 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核电相关资格证书,如:核工业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核电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项目管理)、特种设备设计(压力容器等)许可证,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质。

  3. 业绩要求

  应具有近十年内的完整的核岛及核安全设备的设计活动(或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或调试活动业绩。

  4.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应按照HAF003及其导则的要求编制适合核电厂核岛总承包活动的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