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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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1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人事厅、计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制订的《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
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

省科技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2000年9月)

一、基本状况

我省省属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绝大多数是1978年以后建立的,经过20多年的建设,科研机构不断增加,科技队伍不断壮大。按照原国家科委1986年发布的《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中的标准划为公益型(含农业类)的科研机构,并一直按此标准运行的达35个,总编制为6315人,在职人数5329人。其中,社会公益型23个,农业科研机构12个。在35个研究院所中含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28个,重点文献馆藏、资源保藏、网络中心32个,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授权,具有质量检验、检测、监督职能的机构24个。

近些年来,特别是进入“九五”以来,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充分调动了各级干部和全体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数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大胆改革和制度创新,有的积极创办经济实体,加强中试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一所两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有的开展咨询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大部分院所都进行了内部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改革,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优化组合,职工实行聘任制,并实行待岗制。在分配制度方面,部分院所基本取消了“大锅饭”,实行了浮动工资制,拿出工资总额的30%来进行再分配,内部运行机制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

但是,随着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科研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省属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步伐与国家的要求和先进省市比较,还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领导和职工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较大的转变,“等、靠、要”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绝大部分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还主要依靠国家事业费维持生存,缺乏进入市场的动力和压力,危机感和紧迫感不强。具有一定开发能力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仍然实行全额拨款,因此,进入市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开拓市场的能力较差。二是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用人制度、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内部运行活力不足。三是重点不突出,投入强度不够,重复建设和分散投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对我省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进行重新界定,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重新组建势在必行。

二、界定的基本原则

对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我省社会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基础建设。对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益性研究及服务活动、重点网络中心、文献检索中心、资源库以及依法授权并主要从事质检、监测、计量等方面研究的科研机构要给予重点稳定支持。同时要积极推进具有一定应用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进入市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市场导向的原则。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划定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机构、专业和职能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要按照市场导向的原则,进一步更新观念,促进社会公益型机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运行机制。

(三)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进行重新界定是一项重要改革。因此,既要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大胆创新,又要充分考虑我省的实际积极稳妥推进。

三、界定标准及范围

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界定标准及范围可按以下四个方面确定: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实验(研究)室、研究(工程)中心(详见附件一)。

(二)为国家、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无偿提供科研成果,不能从国家和社会得到补偿的机构和研究活动。如为全社会提供数据、信息、设施、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成果推广等方面服务。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质资源、遗传规律、病虫害灾变规律、综合培育、环境资源、农业高技术基础性研究的机构(详见附件二)。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文献馆藏、资源保藏、网络中心(详见附件三)。

(四)依法授权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质量检验、检测、监测、计量及其他具有公平公证业务性质的研究机构(详见附件四)。

四、界定方法

按照界定的标准及范围,从机构性质及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数所占机构编制的比例来进行分类。

(一)专门从事上述四个方面(或某一方面)研究及服务活动,且从事公益事业人数占该机构编制数80%以上的,可界定为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

(二)主要从事上述四个方面(或某一方面)研究及服务活动,且从事公益事业人数占该机构总编制数50%以上的,可界定为以公益为主实施“一所两制”的科研机构。

(三)从事上述四个方面(或某一方面)研究及服务活动人数不足50%的,可界定为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

五、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基本走向和定位分类

根据界定标准范围和界定方法,对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实行定位分类。确定为社会公益型的科研机构9个;以公益为主,实施“一所两制”的科研机构15个;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10个(详见附件五)。

省农业科学院继续按照国家科技部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和省科委等10个部门的改革试点方案运行,待试点结束后再定位。

从上述界定结果看,全省界定为社会公益部分的人数共3419人,占总编制数的54%,占现有人数的64%。通过界定,有28%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以进入企业、转变为企业或中介机构等方式实现转制,有近30%的人员进入开发行列(详见附件六)。

六、相关政策措施

(一)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重组。省中医中药研究院、省药物研究所、省生物研究所以松散联合方式组建吉林省药物研究中心,并逐步培育成我省医药行业的重点科研机构。省林业科学院与各市州林业科学院(所)实行松散联合,各市州林业科学院(所)联合后可加挂吉林省林业科学院××分院的牌子。

(二)调整管理体制,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23号)精神,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在2000年9月30日前完成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界定为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按规定在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并与原部门脱钩;在调整和被撤销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中,界定为社会公益和以公益为主实施“一所两制”的原省机械厅所属的省农业机械研究所,成建制划归省科技厅管理;由于部门职能调整,按照国家管理体制,原省劳动厅所属的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成建制划归省经贸委管理;省甜菜糖业研究所、省洮南甜菜育种研究所成建制划归省农业科学院管理。新划归省农业科学院管理的科研机构享受省科委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吉科改字〔1999〕71号)中的相关政策,并赋予省农业科学院行使其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经营权利,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加快其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

(三)进一步改变事业费投入方式,促进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为促进我省从事公益事业的科研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改变过去投资分散、重复建设的现象,从2001年1月1日起,在科学事业费总量保持逐步增长的基础上,改革事业费拨款方式。界定后的科研机构,要以2000年省财政核定的正常事业费为基数,根据该机构从事开发和公益事业人数占编制数的比例确定开发和公益部分各自的事业费基数(不含离退休经费)。对开发部分事业费,每年按20%的比例削减,到2005年全部削减完。削减的事业费作为专项经费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全部按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对公益部分仍按事业单位核拨事业费。社会公益和以公益为主实施“一所两制”的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转制后新增退休人员,退休经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转制后,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参加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交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标准及其资金渠道保持不变,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并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5年过渡期间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离退休费,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由单位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列支。加发补贴在5年过渡期内逐年递减,其中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执行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五)对社会公益性科研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界定的公益性科研活动实行定期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不是公益性科研活动,要从原机构中剥离出来,不再按社会公益性科研活动管理;并根据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益性科研活动的结构布局,重点加强公益型科研机构的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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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联[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监督局、工商局、计委(物价局)、经贸委、农业厅(局、委、办)、卫生厅(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保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棉花打假专项斗争由质检会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批发商协调。为切实将国务院关于开展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巩固去冬今春棉花打假成果,推动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商议,决定成立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任组长(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附后)。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辖区棉花打假联合行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牵涉头部门的责任,做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棉化打假,治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管理,加强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大力开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环节和絮棉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棉花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指导棉农科学采摘,合理分级,挑拣异性纤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棉花质量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这次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分棉花打假和絮棉制品打假两大部分。棉花打假重点地区是冀、鲁、豫、苏、皖、湘、鄂、赣、新九大棉花生产区,特别是省与省的交界地区。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加工、销售活动中混等混级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絮棉制品打假的重点场所是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重点是打击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掺杂使假行为。加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的质量监督。

棉花打假联合行动要发动群众、深挖案源,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棉花专项打假斗争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

在棉花打假联合行动中,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质量监督、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前一阶段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尽快依法结案。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或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抓出实效。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搞清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支持与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棉花打假部际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打假工作进行督查。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严格执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

(二)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要结合。新棉上市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棉花标准、价格等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活动中压级压价、抬价抢购、压抬等级重量、混等混级、成包皮棉不按规定刷唛等质量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类棉花企业要加强自律,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棉花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棉花收购、加工、销售、采购中的质量行为。

(三)各地区要加强对棉花和絮棉制品掺杂使假原料为源的治理。一是加强废棉市场监管,建立废棉质量监控和销售登记制度;二是加强医用废旧棉的管理,建立专门的销毁制度;三是加强对絮棉制品质量的日常检查,防止废旧絮棉制品和废旧衣物回收后被用于制做絮棉制品原料。

(四)逐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对大中型棉纺企业购买的原棉继续实行公证检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棉花市场秩序;继续做好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工作。

附件: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开诚律师事务所 郎元鹏


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票据纠纷或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况,作为:失票人的经营者,通常运用票据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挂失、遗失声明四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几种手段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经营者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地效济。
1、票据诉讼。票据诉讼的提起以票据纠纷为基础,票据纠纷既可能由票据转让、支付、保证等事由引起,也可能由票据被盗或遗失引起;票据诉讼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类票据的纠纷,不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纠纷。另外,票据纠纷必须以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为前提,否则无法提起。
2、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它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布催告。
这里必须注意,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或被盗后,是提起票据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第一、有无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如果已经找到了相对人,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第二、丢失的票据的权利是否已实现。如果经调查明确认票据权利已经实现,贝怃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只能对由此产生的权利纠纷提起票据诉讼。
3、票据挂失。我国《票据法》和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挂失做了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但是票据挂失有很多限制;第一,严格的时效性;矢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挂失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 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第二、有限的适用范围。票据挂失只限于已承包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其他票据不得挂失止付。从法律规定来看,票据挂失与申请公示催在程序上有前后衔接的关系。
4、遗失声明。在商业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有种误解,认为票据遗失后,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声明遗失票据无效就可免除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票据债务人仍应无条件承担票据义务。但是这种手段在商业习惯中已被大量运用,它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是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和防范意义,不失为一种有限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