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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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建筑风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为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

肥西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

三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二)维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组织或者协调有关机构进行三河传统文化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五)查处损害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肥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三河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七条 市、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等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确认公布工作。

第九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

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

第十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历史状况的原貌及时进行维护、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所有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无力维护、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置换产权的方式予以维护和修缮。

第十一条 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三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乡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保持园林绿地、水系的自然状态;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

第十四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应当符合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

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应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

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十九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自然水系;

(二)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四)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五)使用燃煤锅炉;

(六)超出三河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其他有损环境和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场所、给予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授予称号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制定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于文化、旅游等有关产业发展。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方式,依法保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标识、标志。

第二十四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等有关活动中,不得侵占、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资格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车辆行驶及停放的有关规定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饲养犬只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燃煤锅炉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侵占、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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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办发〔2004〕13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

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已经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卫生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医疗卫生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使医疗卫生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实现、发展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衡量医疗卫生工作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不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力度,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成果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广大卫生医务人员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临危不惧、迎难而上,服从大局、勇挑重担,恪尽职守、敬业奉献,日夜战斗在防治非典的最前沿,用心血、汗水甚至生命全力救治患者,谱写了一曲群众称颂的“白衣战士”之歌,为夺取非典防治工作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行风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医疗事故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大,群众反映强烈。它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医患之间的关系,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等综合性措施,下大力气进行治理,认真加以解决。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会议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 “红包”、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重点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较高、费用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为卫生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教育,弘扬正气,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先行。大力开展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向为民爱民的好医生吴登云、韦加宁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发挥榜样的感召、激励和鼓舞作用。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规范》,针对行业特点,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法制和纪律教育,认真宣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卫生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把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在校医学生教育、执业医师考试和在职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大力弘扬广大卫生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斗争中表现出来的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己任的高尚精神品质和道德情操。抗击非典精神是广大卫生医务人员继承和发扬救死扶伤、医者仁术等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与白求恩精神一样都是卫生系统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以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抗击非典精神为主题,在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开展“如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如何维护群众利益”、“办医院为什么”、“医生职责是什么”的大讨论,紧密结合广大卫生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用事实说话、用典型引导、用群众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使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服务病人、维护病人的权益,成为广大卫生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工作和贡献适当拉开收入档次,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大家自觉地遵纪守法,抵制歪风,通过丰富的知识、高超的技术、诚实的劳动和良好的服务,获得较高的待遇和报酬。

三、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促进卫生行风建设

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推进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治理工作力度。

要深化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医疗资源不足、分布不合理等问题,打破公办大医院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局面。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办医形式多样化,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兴办医疗事业,壮大医疗资源。加快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和卫生资源整合,通过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合理布局,规范管理,鼓励竞争,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和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同时,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探索“以病人为中心”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就医。

采取综合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不断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纠正和防止乱收费行为。鼓励开展单病种收费的探索和试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若干规定》,完善价格政策,强化监督管理,降低药品费用,让利于群众。积极推动医用耗材、试剂,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督促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大型医疗设备、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管理机制,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适当降低”的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收入比重。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部分大医院进行药品零加成改革试点,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按照医疗需要和减轻患者负担合理用药。

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医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完善病人选医生、选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查询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评价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服务投诉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向社会发布和公示,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引导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要以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群众民主评议行风的活动。总结各地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经验,制订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科学规范的群众民主评议卫生行风的内容、方式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民主评议行风制度,把推行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行风评议在卫生行风建设方面的监督、评价、激励、促进作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行业纪律,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把监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为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对医疗质量和收费价格实施监管,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生开方用药、开单检查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管情况每年向卫生部报告一次。卫生部对各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发挥医疗卫生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监测、评价作用,建立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动态监测、评价和反馈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价医院院长的工作,不能以医院收入多少、职工收入高低为主要标准,主要考核服务质量好坏、医疗事故多少、收费是否合规和群众是否满意,强化院长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的 “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完善卫生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等管理制度。

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听劝告、继续违反以下行业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在签订药品、器械材料等购销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违反约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予以曝光,并断绝与其经济往来。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系统内通报或公布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商请有关单位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以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行业管理与行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监督检查、一起考核落实。改革过程中制定新政策、出台新措施,都要考虑行风建设的要求,把纠风工作贯穿到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之中,做到预防在先,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医政、监督、规财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纠风机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纠风工作责任制。对领导不力、监督不严、疏于管理,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地方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统一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下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卫生部。卫生部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一个行业的好作风是广大干部职工长期艰苦努力干出来的,更是领导带出来的。在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作风、组织和制度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态度鲜明,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要重点抓好部属、省属、市属等大型医院的作风建设,发挥大医院、老专家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我们相信,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坚持不懈地努力,卫生医疗行业的风气一定能够取得明显的好转,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医疗卫生行业新风尚一定能够形成。让党中央、国务院满意,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让广大卫生医务人员也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协会合作协议

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 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协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双方),为了促进双方在标准化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间的标准化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照商定的方式,特别是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1.交换标准、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标准化教材;
  2.邀请双方的专家进行考察、讲学和进修;
  3.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有关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的学术会议;
  4.在产品认证和检验中相互代理;
  5.对共同感兴趣的标准化方面问题进行磋商;
  6.共同商讨、审查有关制订标准的问题。
  为了便于交流,双方同意在第(2)、(3)、(4)、(5)和(6)项的合作中可以使用英语。

  第三条
  在互惠的基础上由邀请方负担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派遣方负担上述人员的国际旅费。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议,双方同意以通信方式商定每年的合作项目。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派代表不定期地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期满时,如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
    家技术监督局代表              协 会 代 表
      徐志坚                   埃利亚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