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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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将戒毒治疗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与购买
  (一)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戒毒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药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申请办理“印鉴卡”。
  公安部门设置的戒毒机构申办“印鉴卡”(戒毒治疗使用)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应当凭“印鉴卡”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经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凭“印鉴卡”可以到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
  申请人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1.印鉴卡。
  2.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
  4.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销售单位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查无误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
  (三)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或对阿片类成瘾者进行对症治疗如需要使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时,应当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买,购买时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1.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
  3.法人委托书(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4.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交验身份证原件)。
销售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第二类精神药品。
  (四)申请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得自行提货。
  (五)申请人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二、药物维持治疗中美沙酮口服溶液的管理
  (一)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
  1.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应当选用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1mg/ml,5000ml/瓶)。
  2.申请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单位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注册标准(WS1-(X-514)-2003Z)进行配制。
  3.申请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请人(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4.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关于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申请后,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资料齐全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5.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于5日内下达同意开展《美沙酮口服溶液试制批件》(附件3),同时为申请人办理试制用美沙酮原料药的调拨手续,并通知当地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6.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药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合格的,5日内发给《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附件4)。
  8.《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重新提出再次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9.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再次备案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备案是否批准决定。准予备案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美沙酮口服溶液的购用
  1.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印鉴卡”的规定申请办理“印鉴卡”。
  2.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购美沙酮口服溶液应当出示以
下证明文件:
  (1)印鉴卡。
  (2)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药物维持治疗的证明文件。
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
  (三)美沙酮口服溶液的安全管理
  1.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证明。
  2.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应当建立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印鉴卡”、美沙酮口服溶液采购明细等。
  3.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可以通过道路或铁路行李车将药品送到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在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现场检查验收。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如果通过道路运送药品,应当采用封闭车辆,由专人负责押运,运输中途不得停车过夜。如采用铁路行李车运输,应当包装坚固,防止溶液泄漏。
  4.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使用、储存美沙酮口服溶液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麻醉药品使用、储存的规定。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戒毒治疗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请表
     2.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报资料
     3.美沙酮口服溶液试制批件
     4.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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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7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泰城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沿街建筑的规划管理,形成大空间、大绿地、大水面的城市景观,推动城市建设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泰城(包括各类开发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的改造和装饰,其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泰城主次干道两侧新建、改建主建筑前面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包括:大门、围墙、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沿街单位原有临街建筑,也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区别情况,逐步予以改造。

第四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准建设住宅楼,确需建设的,外立面必须按公建标准设计、装饰。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或改建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建筑物(五层以下)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其它街道不少于10米;

(二)主干道两侧,高度25米(6层)以上的建筑,主楼退路红线距离,为建筑总高度的2/3以上。高度60米以上的建筑,主楼前轴线退道路红线距离,为建筑总高度的1/2以上;

(三)影剧院、体育场、大型商业设施、市场、交通枢纽路口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应按一般要求增大2倍以上退红线距离。

第六条 泰城各式建设均应进行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东岳大街以北区域、大中专院校、医院等绿化用地(含水面)要达到总用地的35%,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间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配套平房,以保证住宅区、工厂区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30%;仓储区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20%。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优质文明服务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优质文明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3〕153号 )



本办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现将《市政府办公室优质文明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市政府办公室优质文明服务实施办法


为了使本办的服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争创一流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确立服务中心、服务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履行人民公仆职责,力求领导满意、基层满意、群众满意。

第二条 强化诚实守信、优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意识,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服务,以优质文明服务的工作实绩去赢得民心。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勤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形成"亲民、爱民、为民"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基本服务内容

第五条 服务道德

1、服务道德总的原则是:尊重群众,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文明热情,谦虚礼让,一视同仁。

2、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准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群众,不准借机向基层和群众索、拿、卡、要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为科室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 服务态度

1、坚持为群众提供及时、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做到"三声、五 心"。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热心、耐心、虚心、细心、关心"。

2、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时,态度要和蔼亲切,语言要通俗易懂,表达要清晰准确,做到群众百问不烦不厌。

3、听取和接受群众的意见、批评时,要谦虚诚恳,积极改进。

4、在服务工作中受到委屈时,要顾全大局,冷静礼让,求得理解,做到三个不计较:①群众举止不雅不计较;②群众语言生硬、态度不好不计较;③群众提的意见与事实有出入不计较。

第七条 服务语言

1、服务语言总的要求是:称谓得体,语义明确,语言贴切,语气谦和,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

2、全体干部职工要在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常用文明语言和本办制定的10条文明用语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场合灵活使用其它文明用语,如:见面时应主动说声"您好"、"请问,您找谁?",接电话时应做到语气平和,主动自报家门"您好,这里是市政府办公室××科(室、队)。"等等。

3、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坚决杜绝使用服务禁语,如"不知道、问别人去、没看到我正忙着、我就这态度、你愿上哪告就上哪告去"等伤害群众感情、损害政府形象的语言。

第八条 服务仪表

1、着装整洁。服装要洁净得体,衣扣整齐,不敞胸露怀,不穿拖鞋、不外穿背心上班。

2、仪表庄重。男士不蓄长须、长发,女士不浓装艳抹、不涂色彩鲜艳的指甲油、不戴过多耀眼的饰物。全体干部职工不得染异色头发。

3、举止端正。举止要严谨、礼貌,做到面向群众,目光关注,距离适当,体姿良好;推行微笑服务,做到自然、亲切、微笑,让群众感到温馨、轻松、愉快。

第九条 服务环境

建立定期的内务整理和检查制度,保持办公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面、窗门干净;办公用品、资料要固定位置,摆放正规有序,其他与办公无关的用品、资料一律不得摆在桌面上,力求服务环境优美。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市政府办公大楼一楼大厅设置政务公开的电子显示屏;在各科(室、队)人员办公桌上设置岗位监督牌,坚持亮牌上岗,不断增强为民服务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为了扎实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活动,办公室由许红华、罗素芳两位同志担任监督员,具体负责优质文明服务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投诉,特设投诉电话:8230773。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