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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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晋政发[1991]33号


为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成果
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征地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0〕22号文件规定,经省土地管理局牵头评估核定后由重点工程所在县(市)包干使用。有关地、市、县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和划拨土地,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计划、生产、供应部门都要给予优先保证,并由省物资承包公司承包供应。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投票方式承包供应。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备承制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在招标时,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国营大、中型企业。
中央各部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同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商办理。地方投资建设或以地方为主合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组织进行。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分别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时做出质量鉴定意见。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和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监督管理,非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监督管理,根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重点建设项目除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计取的费用应照章支付的,其它
部门、地方、单位自行规定的取费,重点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试生产考核合格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组织验收。省重点工程由主管部门会同省重点办组织初验后,由省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单项工程竣工投产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后评估。中央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地方投资项目或以地方为主投资的合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一般在项目正式投产一年后进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后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原项目评估部门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
,报省计委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计委在国家重点项目派驻联络员的工作,各建设单位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支援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单位每年都应总结表彰。需要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由各建设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提名,重点办审查,
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重点办负责解释。



199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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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1986年3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住字第94号文《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城市出售公有住宅,原则上按全价出售;对有些城镇不计后果,随意贱价出售旧房的作法,必须坚决制止;对那些在售房中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通知发出后,各地大都认真贯彻执行,不少地区停止了补贴出售住宅、贱价出售的现象。但是,据了解仍有少数地区和单位的领导人,乘住房改革之机,以筹集房改资金为名,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损公肥私,从中渔利,影响极坏,必须及时加以纠正和处理。
目前,住房制度改革在进一步深入进行。今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随后印发了《关于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在三五年内把住房改革在全国普遍推开。其中,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是整个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开展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另一方面又要切实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杜绝贱价出售公有住宅的不正之风。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公有住宅(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一律实行全价出售。立即停止各种补贴出售和有限产权出售公有住宅的作法。
二、向职工出售的新建住宅应按住宅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计价。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质量和环境因素等计价。砖混结构的单元式旧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一般不得低于120元。
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房价评审机构,负责审定各单位出售房屋的价格。所有公有住宅的售价,必须经过当地房价评审机构审定后才能出售。
四、各地制定的公有住宅出售方案,必须先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要对1986年3月以后出售的公有住宅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贱价出售的公有住宅,应分别情况,采取补收价款或收回产权等办法进行处理。对那些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和明知故犯的房管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贱价出售的房子,在未作处理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过户手续,不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六、在本通知发出后再发生贱价出售公有住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请各地将已出售住宅的检查清理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报送我部。



1988年6月8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比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条件:
(一)在评比年度内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二)经营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卓有成效;
(三)坚持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用户服务取得优异成绩。
评比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范围为:交通行业中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交通部直属各总公司及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等不列入评比范围。

第三章 评比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按要求先进行自评。
第六条 沿海主要港口(系指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交通部直属沿海运输企业在自评后,直接向交通部申请,由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比。
其他交通部直属企业自评后,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局和总公司)申请。各主管局和总公司按本系统制订的办法实施细则对所属的申请企业组织初评,并在此基础上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优秀企业参加评比。
第七条 地方交通企业自评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申请,由各厅(局)负责初评工作。在初评时,要按本地区制订的评比实施细则,组织专门的评审组进行认真的审议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择优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企业参加评比(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仍向各行政隶属省交通厅申请,并在省内进行初评,但可单独增加1个推荐名额)。
第八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推荐截止时间为四月十五日,逾期不予评比。
第九条 在申请和推荐经济效益先进企业时,要同时报送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表》和分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要着重反映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进步要效益,向搞活经营要效益和经济活动情况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评、申请(自荐)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应本着计分和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选出该年度的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

第四章 评 比 纪 律
第十一条 评比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严肃认真地进行。从事评比工作的人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不正之风,严守评比纪律。
企业申请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时,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已获得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撤销,并酌情免除该企业一至二年的评比资格。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交通部对获得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五月底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凡被交通部评为年度经济效益先进的企业,其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颁发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的《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港口、船舶运输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先进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航务工程、航道、公路工程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申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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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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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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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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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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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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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总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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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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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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