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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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月26日以粤办函〔1987〕41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不安装计费器和未经整车运行计费检验而投入营运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送检或经检定(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租小汽车经营者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对乘客投诉不予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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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等


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等



为切实保证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要求,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
完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总的原则:坚持特事特办,通过完善机制,切实保证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主要要求:1、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由所在企业管理改为社会集中管理;2、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社会统一筹措,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确有困难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保证医疗费用稳定的来源和支付的需要;3、坚持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保证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4、改善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实现保障费用需要与提高服务水平相结合;5、在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合理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加强费用管理
,避免浪费。
二、医疗保障管理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筹措、医疗待遇的支付等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或委托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省直驻各地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别远离城市、不便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可以继续采取企业自行管理、按规定实报实销的办法。省直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易地安置在我省范围内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是否纳入安置地统一管理,由离休干部原单位与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四)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完善制度。
(五)医疗费用自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统筹医疗费筹措
(一)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医疗费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按离休干部的实际人数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缴费定额参照上年度当地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核定,并适时调整。
(二)破产、关闭、停产、半停产企业无力缴纳统筹医疗费的,由其上级企业(如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统筹解决有困难的,报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三)各地在企业改制中,应根据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实际需要,从出让国有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部分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改制企业原有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
(四)统筹医疗费年度收不抵支部分,由财政、企业、医疗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担或同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五)各级政府应将需要财政补助的破产、关闭、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和按规定应由财政分担的年度超支款,列入财政预算。
(六)困难地区(包括贫困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财政确实无力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报请上一级财政帮助解决。省财政对一些困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的补助,从2000年起通过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渠道解决。
四、医疗保障待遇
(一)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参照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因抢救等医疗确实需要并且超出有关规定的费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统筹医疗费中予以适当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五、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医疗费的征收和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审核支付等工作,并根据保障待遇、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企业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提供优质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比照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制定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制度,明确费用开支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既保证合理的医疗需要,又控制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医疗、避免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有关用药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医疗费用支出审核管理制度。
(三)各级组织部门要协调好离休干部、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离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干部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检查督促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离休干部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各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及其上级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按时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不得无故拖欠或拒交。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缓交而逾期不交,影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的,追究其主要领导的
责任。
(五)离休干部要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和特殊医疗待遇,模范地遵守和维护有关医疗制度。
六、加强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建立工作责任制,保证离休干部有病得到及时医治,不得拖欠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
(二)各地可根据需要,建立由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老干、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统筹医疗费筹措、使用、管理、监督以及改善对老干部的服务等问题;每年要对医
疗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切实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三)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27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银发「1996」2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精神,切实做好银行保证金台帐工作,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打击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规,决定对未按合同加工出
口而转为内销、且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票,银行协助扣缴其税款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
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加工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审核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三、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包括经批准内销应缴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复出口违规应缴税款、罚款,以及构成走私、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的,银行应协助海关扣缴入库。
四、海关和中国银行通过按月对帐制度,及时了解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加工复出口的情况。通过核销对帐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的,由海关负责审查,核实其应缴纳的进口税款,开具海关税款缴纳书,对未按规定复出口已构成违规、走私的,经海关审理定案后,还应开出处罚通知书
,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上缴国库。
对未按海关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且未向海关说明原因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见附件),送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此从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中扣划上述款项,于当日或次日上缴国库。
如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内存款金额不足扣划时,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海关,将帐户内已有资金先扣划上缴;待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上新增存款时,银行应尽快予以扣划,并及时逐笔上缴国库,直至达到其应缴纳的税款数额为止。
五、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税款缴纳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需要由银行协助海关扣划税款的,海关在向银行提供税
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时,一并将缴纳滞纳金额凭证提供给有关银行,开户银行凭此扣划款项,上缴国库。
附件: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存 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_________________
事由:根据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将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
__________行(处)_______帐
户的存款______元,扣划至_______
_________国库。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注:(1)海关印制税收缴款扣划通知书时,
标用式样“尺寸大小”的文字不要印上。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期限
内未予缴纳税款,请将该单位在你
属_________行(处)______帐户
的存款________元,扣划至______
__________国库。
海关关长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公章)
(2)纸长36公分,宽17公分,上空3公分,
下空2公分,各联长12公分,宽17公分。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回 执)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海关:
你海关字第_________号扣划通知
书收悉。关于_____________单位
在我行(处)的___________帐户的
存款______元,已扣划至_______
国库。未扣划___________元,原因
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
年 月 日(公章)
(3)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公
分,内容长为8公分,宽12公分。



199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