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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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人口办宣教〔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及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和全国人口计生系统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对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着力培育廉洁价值理念,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氛围,为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把廉政文化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相结合,与人口计生工作相结合。

  (二)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廉洁理念教育人、先进文化熏陶人,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意识。

  (三)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实基础和良好氛围。

  (四)坚持发扬人口计生工作优良传统,注意借鉴和吸收优秀廉政文化成果,不断丰富人口计生廉政文化内涵,推进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的创新。

  四、主要内容

  (一)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政理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政绩观。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自觉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坚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常修为政之德、常念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二)培育人口计生工作者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道德观念。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人口计生工作者自觉践行“忠于国家、落实国策、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爱岗敬业、诚信务实、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规范。把人口计生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基层人口计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并使之与创先争优、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形成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按照廉政文化基本要求和党员干部行为准则,开展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如“阳光计生”、“主题党日”、“读讲一本书”等。

  (四)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结合部门实际,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网络媒体、电子显示屏、宣传展板及内部刊物等媒介,打造传播廉政文化平台。结合阳光计生行动,利用人口计生文化大院、人口计生中心户、新家庭文化屋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人口计生系统廉政建设,依靠群众参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者廉洁、勤政。充分利用多种文化和艺术形式,带动富有人口计生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加强廉政理论研究,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创新。

  (五)打造廉政文化宣传平台。加强廉政文化产品的研发,组织创作体现人口计生特点的廉政文化作品,努力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组织开展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研讨和征文活动,编辑出版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图书、文集。把反腐倡廉纳入中国人口文化奖评选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联学联创交流活动,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廉政文化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廉政文化建设负全责。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共同搞好廉政文化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人口计生宣传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队伍素质。整合社会资源,充分用好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网络。

  (四)确保经费投入。把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廉政文化建设各项活动的经费投入。

  (五)注重考核评估。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中。对重点活动、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廉政文化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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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的,可以自愿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评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30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八十号)


  《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正确处理内部分配关系,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促进工资收入合理、适度的增长,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得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凡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规定》的支出,必须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支付,企业应如实记录工资总额使用情况,开户银行有权进行监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根据本办法和企业实际情况,由董事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达到设计经济效益之前,其实得工资不超过原工资一倍;达到设计经济效益后,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三倍;对有突出贡献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百分之四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百分之六十留给中方原企业,用于中方原企业补充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中方原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平均工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外方人员的工资收入部分单列。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按实得工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要按本办法进行调整,并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