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背景与目的
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长42.74公里,扼苏南运河北上之咽喉,是沟通长江南北两段苏南运河最便捷、最安全的国家水运主通道,也是沟通太湖水系与长江直达水运的大动脉,其地理位置优越,水运发达,有着良好的港口发展条件。
随着1997年苏南运河镇江段整治工程及2001年谏壁二线船闸工程的相继竣工,大大提高了苏南运河通过能力,有力推动了运河腹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促进了沿河经济带的形成和崛起,也为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苏南运河镇江段已建有码头38座,码头岸线长度3167米。
由于长期以来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建设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沿线建设的港口码头数量较多、占用岸线较长,但码头规模小、泊位吨级低,且装卸工艺、货场、道路不相配套,港口通过能力低下,岸线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随着运河腹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以及我省沿江开发战略的实施,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需求日益旺盛,有许多码头正在兴建或将要兴建。因此,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提高港口现代化水平,使港口建设纳入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的轨道是十分紧迫的。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批准实施,规划2010年前,基本建成以苏南运河和苏南干线航道网为主体的高等级航道体系。苏南运河“四改三”项目已经全面启动,2008年苏南运河镇江段率先完成了5.5公里整治工程,未来几年将加快运河整治的步伐。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使其与长三角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水运资源综合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管理和港口岸线规划控制势在必行。鉴于苏南运河镇江段“四改三”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因此,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港口法》,确保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建设规范有序,启动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对大运河两岸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大运河两岸岸线资源,镇江市发改委和交通局联合组织编制了《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作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控制的依据。
二、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要点)》;
3.《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
4.《镇江市内河航道网规划》;
5.《镇江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
6.《苏南运河镇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
7.有关行政法规及技术规范。
三、规划原则
岸线资源是宝贵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使有限的岸线得到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使港口布局规划与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规划、航道网规划和物流规划等相统一,应在对内河航道岸线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港口功能和未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统筹规划。
岸线利用规划的主要原则如下:统筹规划、远近结合,逐步开发,留有余地;综合开发利用岸线资源,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对岸线资源的需要;科学利用、集约开发岸线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节约利用,注重环保。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范围包括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部自然岸线,岸线总长85.48公里。
规划期限:以2008年为基期,近期为2009年—2015年,远期为2015年—2020年。
第二章 岸线利用现状
一、岸线利用现状
苏南运河镇江段两岸岸线合计85.48千米,其中专业港口、工企业、生活旅游等可利用(含已利用)岸线76.0千米,桥梁、船闸、河流交汇口等不可利用岸线9.48千米。
目前已使用的港口岸线主要属于工业岸线和旅游岸线,已利用岸线总长3167米,其中:右岸1426米,左岸1741米;工业岸线占用2977米,为已利用岸线总长度的94%,旅游岸线占用190米,为已利用岸线总长度的6%。
全线建有码头38座,泊位78个。其中:岸线长度大于100米的有14座,岸线总长1816米,50-100米的15座,岸线总长1009米,小于50米的有10座,岸线总长342米;达到三级航道通航标准的有20座(以现有航道走向而非“四改三”设计走向,码头前沿距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不小于70米),没有达到三级通航标准的共计18座。
详见表1—1、1—2: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表
表1-1
序号
码头名称
航道里程讫址点
岸别
建设时间
(年)
技 术 参 数
建设或管理单位
岸线长
中心距
吊机数
吨位
1
镇江伊斯特新型建材
4K+600—4K+810
右
2006
180米
70米
3台
2*5T+8T
镇江伊斯特新型建材
2
镇江市航道处旅游码头
5K+150—5K+190
右
2002
100米
38米
镇江市航道管理处
3
镇江晟新装卸运输公司码头
5K+270—5K+37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5T
镇江晟新装卸运输公司
4
镇江鑫运码头
5K+370—5K+47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5T
5
镇江百瑞吉码头
5K+590—5K+69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6
辛丰中天建材厂码头
6K+030—6K+075
左
2003
45米
70米
1台
5T
辛丰中天建材厂
7
辛丰村码头
7K+680—7K+780
左
2004
100米
70米
3台
辛丰村委会
8
镇江亨威公司码头
7K+760—7K+880
右
2005
120米
70米
3台
5T
镇江亨威公司
9
辛丰辛大建材厂码头
9K—430
左
1997
30米
50米
1台
辛丰村委会
10
辛丰夏家建材厂
9K+450—9K+540
右
1995
90米
95米
3台
5T
辛桥村委会
11
辛丰镇砖瓦厂
10K+080—10K+120
右
1995
40米
40米
1台
3T
辛丰镇政府
12
辛丰律润建材码头
10K+065—10K+150
左
2005
85米
80米
2台
13
黄墟沪江联营建材厂
10K+700—10K+770
左
1995
70米
40米
1台
3T
黄墟镇政府
14
黄墟小新建材厂码头
11K+080—11K+150
左
1995
70米
40米
2台
5T
黄墟小新建材厂
15
辛丰四联建材厂
11K+975—11K+987
右
2004
12米
98米
2台
5T
16
黄墟友和建材厂
11K+270—11K+370
左
2006
100米
70米
2台
17
黄墟砖瓦厂
11K+670+11K+720
左
1995
50米
40米
1台
3T
18
闽丰建材厂
12K+335—12K+380
右
2003
45米
70米
2台
5T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表
表1-2
序号
码头名称
航道里程讫址点
岸别
建设时间
(年)
技 术 参 数
建设或管理单位
岸线长
中心距
吊机数
吨位
19
辛丰湖马建材厂
12K+760—12K+820
右
2003
60米
70米
2台
5T
20
大泊空心砖厂
13K+100—13K+220
左
1995
120米
45米
2台
5T
21
晓星码头
13K+780—13K+880
左
1993
100米
54米
3台
5T
丹阳市晓星建材厂
22
现代码头
13K+650—13K+700
右
2003
50米
70米
2台
5T
丹徒现代新型建材厂
23
练湖砖瓦厂码头
14K+400—14K+440
右
1993
40米
54米
2台
5T
练湖农场
24
双马码头
16K+960—16K+990
左
1993
30米
52米
2台
5T
丹阳双马新型建材厂
25
龙江钢铁码头
18K+840—18K+890
左
1993
50米
54米
2台
5T
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
26
金港码头
19K+250—19K+310
左
1993
60米
54米
2台
5T
丹阳金港特钢有限公司
27
练湖建材厂码头
19K+360—19K+426
右
1993
66米
54米
2台
5T
练湖农场
28
龙源热电厂码头
19K+400—19K+475
左
1993
75米
70米
2台
5T
丹阳市龙源热电厂
29
丹阳新港码头
20K+000—20K+420
左
1993
420米
70米
10台
5T
江苏克诺双凤木业
30
航道码头
22K+500—22K+540
左
1989
40米
35米
丹阳市航道管理处
31
旅游码头
22K+878—22K+968
右
1993
90米
35米
丹阳市交通局
32
嘉诚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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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四条 商品住宅的价格,实行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区别情况,分类管理的原则,外销价格放开,内销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房产、规划、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财政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组织实施,市物价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商品住宅的基准价格,由预算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利润、税金、差价等项构成。
第七条 商品住宅预算成本包括下列项目: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六)开发间接费用。
第八条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预算成本中开发间接费用的总额,为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之和的百分之三;财务费用中贷款利息,以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为基数,一般建筑按现行利率十八个月计算,高层建筑按现行利率二十四个月计算。
第九条 商品住宅基准价格的计划利润,为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之和的百分之四。
第十条 商品住宅地段差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商品住宅的基准价格,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房产、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土地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后,由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销售(含预售)前,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市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可根据楼层、朝向确定差价,整栋楼差价的代数和分别趋近于零。
第十四条 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的商品住宅建设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权费、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中小学教师住房集资等合法税费,以商品住宅销售附加费形式计入价格,由购房者支付。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可在原确定的商品住宅基准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上浮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部分,税后收入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浮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以下部分,税后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分之五十作为价格调节基金;上浮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税后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分之六十作为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部门代收,列为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微利房”、“解困房”、合作和集资建设的住房的销售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等部门统一定价。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价格。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表报送市物价、房产部门。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越权定价。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范围和办法。
(四)冒打成本,乱摊费用。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 向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除法律、法规及市人政府另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定价销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发经营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